警察服制條例 (民國3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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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察服制條例 (民國26年) | 警察服制條例 立法於民國36年9月25日(非現行條文) 1947年9月25日 1947年11月13日 公布於民國36年11月13日 |
警察服制條例 (民國6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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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编辑]第一條
- 全國各種警察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二條
- 警察服制所用材料,以國產為限。
第三條
- 警察服制分禮服、制服及夏季便服三種。
- 大禮服另訂之。
第四條
- 禮服之著用時間如左:
- 一、國家慶祝典禮及其宴會時。
- 二、領受勳章或參加其典禮時。
- 三、謁見或迎送元首與最高長官時。
- 四、隨從警察最高長官校閱時。
- 五、隨從高級長官巡閱或參加重大宴會時。
- 六、檢閱部隊時。
第五條
- 警察平日集會及執行職務時著用制服,夏季於執行職務時亦得著用便服。
第二章 禮服
[编辑]第六條
- 禮帽用黑色絲毛織品為料,依左列各款之規定製成之:
- 一、帽徽高兩寸,寬一寸七分,黑色絨布為地,上為青天白日滿地紅之國徽,下為金色飛翔形警鴿(如圖二)。
- 二、帽牆高兩寸,特任官全金色,簡任官圍三分寬金線三道,薦任官圍三分寬金線二道,委任官圍四分寬金線一道(如圖二)。
- 三、帽絆以五分寬金線為之,左右綴直徑三分金色梅花形鈕扣各一枚。
- 四、帽簷用黑色紋皮製,特任及簡任官上繡金色嘉禾,外繞金線,薦任官外繞金線,委任官全黑色(如圖二)。
- 附件:第二圖:警官禮帽
第七條
- 禮服用黑色絲毛織品製,式樣依本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警官制服之規定,並依下列各款製成之:
- 一、領章:依本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
- 二、肩章:依本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
- 三、禮帶:皮質寬二寸,長短適度,帶面黑緞為地,特任官全金色,簡任官鑲寬四分金線三道,薦任官鑲寬五分金線二道,委任官鑲寬六分金線一道,帶頭兩端置金屬套鐶式帶扣一具,中鑲梅花形花紋(如圖三)。
- 四、大綬用金線製成,其旁照階級繫細條一至四,委任一條、薦任二條,簡任三條、特任四條,綬右端套於右臂左端,繫於前襟第一顆鈕扣(如圖三)。
- 附件:第三圖
第八條
- 手套用細皮或棉紗製,四季均用白色。
第九條
- 皮鞋用黑色漆皮製,襪用黑色。
第三章 制服及便服
[编辑]第十條
- 警察制服分黑色米黃色兩種,其所在地處酷熱之省市夏季得採用白色,但同一地區制服應用同一顏色,保安及交通警察因事實需要變更其制服顏色時,應先報部核准。
- 黑色制服與米黃色制服換季時間,以命令定之。
第十一條
- 警察制帽顏色質料與服裝同,依左列各款之規定製成之(如圖五):
- 一、帽徽:依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
- 二、帽牆:高一寸五分,與帽同色(如圖五)。
- 三、帽絆:特任及簡任以五分寬金線為之,薦任及委任以黑色紋皮為之,左右均綴金色鈕扣各一枚(如圖五)。
- 四、帽簷:四季均用黑色紋皮製(如圖五)。
- 附件:第五圖:警官制服外套
第十二條
- 警官制服上衣用中山服式,惟胸前兩小口袋各摺直紋一道,寬六分,前襟綴金色鈕扣五枚,各袋之口綴大小金色鈕扣一枚,背後開明叉(如圖五)。
- 附件:第五圖:警官制服外套
第十三條
- 警官領章,依附圖規定之圖案,以金屬製成,橫直約半寸,綴於左右領端:
- 一、內政部所屬各警察機關,除二、三、四、五、六款另有規定外,一律左綴「行政」兩字,右綴「警」字圖案(如圖六)。
- 二、警察教育機關,官佐,左綴「警」字,右綴「教」字圖案,學員學生,左綴「警校」或「警所」,右綴「學員」「學生」或「學警」等圖案(如圖六)。
- 三、水上警察機關官佐,左綴「水」字,右綴「警」字圖案(如圖六)。
- 四、外事國境警察官佐左綴「國」字,右綴「警」字圖案(如圖六)。
- 五、保安警察官佐,左綴「保」字,右綴「警」字圖案(如圖六)。
- 六、消防警察官佐,左綴「消」字,右綴「防」字圖案(如圖六)。
- 七、公路鐵路之交通警察官佐,左綴「交」字,右綴「警」字圖案(如圖六)。
- 八、漁業警察官佐,左綴「漁」字,右綴「警」字圖案(如圖六)。
- 九、森林警察官佐,左綴「林」字,右綴「警」字圖案(如圖七)。
- 十、礦業警察官佐,左綴「礦」字,右綴「警」字圖案(如圖七)。
- 十一、鹽務警察官佐,左綴「鹽」字,右綴「警」字圖案(如圖七)。
- 十二、稅務警察官佐,左綴「稅」字,右綴「警」字圖案(如圖七)。
- 十三、司法警察官佐,左綴「法」字,右綴「警」字圖案(如圖七)。
- 十四、航空警察官佐,左綴「空」字,右綴「警」字圖案(如圖七)。
- 十五、駐衛警察官佐,左綴「衛」字,右綴「警」字圖案(如圖七)。
- 附件:第六圖:警官領章
- 附件:第七圖:警官領章
第十四條
- 警官肩章,用黑色絨布製成,長四寸,寬一寸四分,外端方形,內端圓形,特任官全金色,綴金星一顆;簡任官章面鑲寬三分金線三道,一級或二級綴五角金星四顆,三級或四級三顆,五級或六級二顆,七級或八級一顆;薦任官章面鑲寬三分金線二道,一至三級綴五角金星四顆,四至六級三顆,七至九級二顆,十至十二級一顆;委任官章面鑲寬三分金線一道,一至四級綴五角金星四顆,五至八級三顆,九至十二級二顆,十三至十六級一顆(如圖八)。
- 附件:第八圖:警官肩章
第十五條
- 警官制服下裝質料顏色均與上衣同,其形如中山裝褲,褲腳不翻邊(如圖五)。
- 附件:第五圖:警官制服外套
第十六條
- 警官夏季便服顏色與夏季制服同,上衣翻領短袖,上下大小口袋各兩隻,均鑲假袋蓋,各綴金色梅花鈕扣一枚,前襟綴鈕扣三枚,中腰鑲假腰帶一條,不用銅環,下端前後平整,不紮於褲帶內,下裝與制服下裝同(如圖十二)。
- 附件:第十二圖
第十七條
- 警官著用便服時仍戴警官帽,除佩領章外,一律不用肩章,其階級以胸章識別之,胸章長一寸五分,寬六分,章面階級標識依肩章之規定縮小之,用金屬製成,鍍色(如圖十四),綴於左袋蓋上邊與袋蓋齊。
- 附件:第十四圖
第十八條
- 警官外套用黑色毛織品或棉織品製,裡黑,衣領翻扣兩用,衣長過膝,距地一尺,雙排鈕扣,每排五個,兩隻口袋,斜形開兩側,腰背鑲帶後襟開叉(如圖五),著用外套應佩肩章。
- 附件:第五圖:警官制服外套
第十九條
- 外套鈕扣直徑一寸,上衣鈕扣直徑六分,小袋鈕扣直徑四分,警官用銅質鍍金,長警用銅質鍍銀,上鑄梅花紋(如圖十四)。
- 附件:第十四圖
第二十條
- 長警制帽,平時採委任警官式,勤務時採盔式,盔式帽以鋼皮製為原則,但亦得採用其他原料為之,加漆白色與制服同色,帽徽依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鍍銀,不用底板,帽絆皮質,與帽同色。
第二十一條
- 長警制服上衣式與警官同,背後不開叉,並依左列各款製成之(如圖十)。
- 一、領章:用可羅姆製,左綴警察機關名稱,專業警察綴警種名稱,右綴阿拉伯字碼,以代長警姓名(如圖十四),駐衛警察長警領章,一面用號碼,一面用駐衛兩字。
- 二、臂章:用棉織品製,上端平整,下端圓形,黑地,內鑲人字形白線,綴於左臂肩與肘之間,一等警長鑲白線三道,下綴五角銀星三枚,二等警長白線二道,銀星二枚,三等警長白線一道,銀星一枚,一等警士白線三道,二等警士白線二道,三等警士白線一道,線每邊長一寸六分,寬三分,兩線間隔二分,銀星直徑三分(如圖十三)。
- 附件:第十四圖
- 附件:第十三圖:長警臂草
- 附件:第十圖:長警警員
第二十二條
- 長警均著西裝馬褲,顏色與上衣同,除保安警察外,一律不打綁腿(如圖十)。
- 附件:第十圖:長警警員
第二十三條
- 長警夏季便服顏色與夏季制服同,反領短袖襯衫,兩隻口袋,每袋綴銀色梅花鈕扣各一枚,前襟綴銀色鈕扣五枚,下端前短後長,紮於褲帶內,下裝與制褲同(如圖十二)。
- 附件:第十二圖
第二十四條
- 長警著便服時不用領章,改用胸章,胸章長一寸五分,寬六分,黑地白字,金屬製成,內綴機關簡稱及長警號碼(如圖十四),綴於便服左袋蓋,上邊與袋蓋齊。
- 附件:第十四圖
第二十五條
- 長警腰帶用黑色紋皮製,警長寬一寸八分,警士寬一寸六分,長短適度,兩端置銅質鍍銀扣,上鑄梅花形花紋(如圖十四)。
- 附件:第十四圖
第二十六條
- 長警冬季外套用棉織品或毛織品製,形與警官外套同,衣長以齊膝為度,著用時應佩領章及臂章,並紮腰帶(如圖十)。
- 附件:第十圖:長警警員
第二十七條
- 警員制服以長警制服為準,不用長警領章及臂章,制帽採委任官式,佩領章,左綴警員兩字,右綴號碼,不用警官肩章。
第二十八條
- 女警用船形帽,顏色質料與服裝同(如圖十一),冬季制服與警官同(如圖十二)。配件依其官職適用上列各條之規定。春夏秋三季制服上衣反領長袖襯衫,兩隻口袋,下端平整,兩側按帶及小銅鐶,為伸縮之用,紮於褲之外面,下裝與冬季同,配件依第十七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 附件:第十一圖
- 附件:第十二圖
第二十九條
- 警校警所受訓學員學生及學警,一律用委任警官帽,並著制服,依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佩領章,並佩符號。
第三十條
- 警官用皮鞋與制服同色,警員長警皮鞋一律黑色。
第三十一條
- 雨衣一律黑色披風式,警官衣長過膝,長警衣長及膝,上罩與帽同色之防雨帽套,女警用漏斗形雨衣帽,一律半長筒或長筒膠鞋。
第四章 附則
[编辑]第三十二條
- 警察制服,非現任正式警官、警員、長警不得著用,各警察機關應負嚴格取締之責。
第三十三條
- 本條例所定尺寸以市尺為標準。
第三十四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