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服制条例 (民国3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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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服制条例 (民国26年) 警察服制条例
立法于民国36年9月25日(非现行条文)
1947年9月25日
1947年11月13日
公布于民国36年11月13日
警察服制条例 (民国66年)

中华民国 2 年 7 月 18 日 补登于《政府公报》第四百三十一号
中华民国 26 年 6 月 4 日 制定39条
中华民国 26 年 7 月 2 日公布国民政府第 543 号训令制定公布全文 39条
中华民国 36 年 9 月 25 日 修正全文34条
中华民国 36 年 11 月 13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34 条
中华民国 66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全文8条
中华民国 66 年 11 月 24 日公布总统(66)台统(一)义字第 3935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8 条
中华民国 76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第6条
修正第5条附件
中华民国 76 年 12 月 4 日公布总统(76)华总(一)义字第 4008 号令修正公布第 6 条条文及第 5 条附件警察制服制式说明书
中华民国 87 年 10 月 22 日 修正第6条
修正第5条附件
中华民国 87 年 10 月 29 日公布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 8700222230 号令修正发布第 6 条条文及第 5 条附件
中华民国 90 年 5 月 11 日 修正第5条附件
中华民国 90 年 5 月 30 日公布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104020 号令修正公布第 5 条之附件
中华民国 105 年 4 月 8 日 修正第5条
删除第5条附件
中华民国 105 年 4 月 27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500035011号令修正公布第 5 条条文

第一章 总则[编辑]

第一条

  全国各种警察服制,依本条例之规定。

第二条

  警察服制所用材料,以国产为限。

第三条

  警察服制分礼服、制服及夏季便服三种。
  大礼服另订之。

第四条

  礼服之著用时间如左:
  一、国家庆祝典礼及其宴会时。
  二、领受勋章或参加其典礼时。
  三、谒见或迎送元首与最高长官时。
  四、随从警察最高长官校阅时。
  五、随从高级长官巡阅或参加重大宴会时。
  六、检阅部队时。

第五条

  警察平日集会及执行职务时著用制服,夏季于执行职务时亦得著用便服。

第二章 礼服[编辑]

第六条

  礼帽用黑色丝毛织品为料,依左列各款之规定制成之:
  一、帽徽高两寸,宽一寸七分,黑色绒布为地,上为青天白日满地红之国徽,下为金色飞翔形警鸽(如图二)。
  二、帽墙高两寸,特任官全金色,简任官围三分宽金线三道,荐任官围三分宽金线二道,委任官围四分宽金线一道(如图二)。
  三、帽绊以五分宽金线为之,左右缀直径三分金色梅花形钮扣各一枚。
  四、帽檐用黑色纹皮制,特任及简任官上绣金色嘉禾,外绕金线,荐任官外绕金线,委任官全黑色(如图二)。
附件:第二图:警官礼帽

第七条

  礼服用黑色丝毛织品制,式样依本条例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警官制服之规定,并依下列各款制成之:
  一、领章:依本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
  二、肩章:依本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
  三、礼带:皮质宽二寸,长短适度,带面黑缎为地,特任官全金色,简任官镶宽四分金线三道,荐任官镶宽五分金线二道,委任官镶宽六分金线一道,带头两端置金属套镮式带扣一具,中镶梅花形花纹(如图三)。
  四、大绶用金线制成,其旁照阶级系细条一至四,委任一条、荐任二条,简任三条、特任四条,绶右端套于右臂左端,系于前襟第一颗钮扣(如图三)。
附件:第三图

第八条

  手套用细皮或棉纱制,四季均用白色。

第九条

  皮鞋用黑色漆皮制,袜用黑色。

第三章 制服及便服[编辑]

第十条

  警察制服分黑色米黄色两种,其所在地处酷热之省市夏季得采用白色,但同一地区制服应用同一颜色,保安及交通警察因事实需要变更其制服颜色时,应先报部核准。
  黑色制服与米黄色制服换季时间,以命令定之。

第十一条

  警察制帽颜色质料与服装同,依左列各款之规定制成之(如图五):
  一、帽徽:依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帽墙:高一寸五分,与帽同色(如图五)。
  三、帽绊:特任及简任以五分宽金线为之,荐任及委任以黑色纹皮为之,左右均缀金色钮扣各一枚(如图五)。
  四、帽檐:四季均用黑色纹皮制(如图五)。
附件:第五图:警官制服外套

第十二条

  警官制服上衣用中山服式,惟胸前两小口袋各折直纹一道,宽六分,前襟缀金色钮扣五枚,各袋之口缀大小金色钮扣一枚,背后开明叉(如图五)。
附件:第五图:警官制服外套

第十三条

  警官领章,依附图规定之图案,以金属制成,横直约半寸,缀于左右领端:
  一、内政部所属各警察机关,除二、三、四、五、六款另有规定外,一律左缀“行政”两字,右缀“警”字图案(如图六)。
  二、警察教育机关,官佐,左缀“警”字,右缀“教”字图案,学员学生,左缀“警校”或“警所”,右缀“学员”“学生”或“学警”等图案(如图六)。
  三、水上警察机关官佐,左缀“水”字,右缀“警”字图案(如图六)。
  四、外事国境警察官佐左缀“国”字,右缀“警”字图案(如图六)。
  五、保安警察官佐,左缀“保”字,右缀“警”字图案(如图六)。
  六、消防警察官佐,左缀“消”字,右缀“防”字图案(如图六)。
  七、公路铁路之交通警察官佐,左缀“交”字,右缀“警”字图案(如图六)。
  八、渔业警察官佐,左缀“渔”字,右缀“警”字图案(如图六)。
  九、森林警察官佐,左缀“林”字,右缀“警”字图案(如图七)。
  十、矿业警察官佐,左缀“矿”字,右缀“警”字图案(如图七)。
  十一、盐务警察官佐,左缀“盐”字,右缀“警”字图案(如图七)。
  十二、税务警察官佐,左缀“税”字,右缀“警”字图案(如图七)。
  十三、司法警察官佐,左缀“法”字,右缀“警”字图案(如图七)。
  十四、航空警察官佐,左缀“空”字,右缀“警”字图案(如图七)。
  十五、驻卫警察官佐,左缀“卫”字,右缀“警”字图案(如图七)。
附件:第六图:警官领章
附件:第七图:警官领章

第十四条

  警官肩章,用黑色绒布制成,长四寸,宽一寸四分,外端方形,内端圆形,特任官全金色,缀金星一颗;简任官章面镶宽三分金线三道,一级或二级缀五角金星四颗,三级或四级三颗,五级或六级二颗,七级或八级一颗;荐任官章面镶宽三分金线二道,一至三级缀五角金星四颗,四至六级三颗,七至九级二颗,十至十二级一颗;委任官章面镶宽三分金线一道,一至四级缀五角金星四颗,五至八级三颗,九至十二级二颗,十三至十六级一颗(如图八)。
附件:第八图:警官肩章

第十五条

  警官制服下装质料颜色均与上衣同,其形如中山装裤,裤脚不翻边(如图五)。
附件:第五图:警官制服外套

第十六条

  警官夏季便服颜色与夏季制服同,上衣翻领短袖,上下大小口袋各两只,均镶假袋盖,各缀金色梅花钮扣一枚,前襟缀钮扣三枚,中腰镶假腰带一条,不用铜环,下端前后平整,不扎于裤带内,下装与制服下装同(如图十二)。
附件:第十二图

第十七条

  警官著用便服时仍戴警官帽,除佩领章外,一律不用肩章,其阶级以胸章识别之,胸章长一寸五分,宽六分,章面阶级标识依肩章之规定缩小之,用金属制成,镀色(如图十四),缀于左袋盖上边与袋盖齐。
附件:第十四图

第十八条

  警官外套用黑色毛织品或棉织品制,里黑,衣领翻扣两用,衣长过膝,距地一尺,双排钮扣,每排五个,两只口袋,斜形开两侧,腰背镶带后襟开叉(如图五),著用外套应佩肩章。
附件:第五图:警官制服外套

第十九条

  外套钮扣直径一寸,上衣钮扣直径六分,小袋钮扣直径四分,警官用铜质镀金,长警用铜质镀银,上铸梅花纹(如图十四)。
附件:第十四图

第二十条

  长警制帽,平时采委任警官式,勤务时采盔式,盔式帽以钢皮制为原则,但亦得采用其他原料为之,加漆白色与制服同色,帽徽依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镀银,不用底板,帽绊皮质,与帽同色。

第二十一条

  长警制服上衣式与警官同,背后不开叉,并依左列各款制成之(如图十)。
  一、领章:用可罗姆制,左缀警察机关名称,专业警察缀警种名称,右缀阿拉伯字码,以代长警姓名(如图十四),驻卫警察长警领章,一面用号码,一面用驻卫两字。
  二、臂章:用棉织品制,上端平整,下端圆形,黑地,内镶人字形白线,缀于左臂肩与肘之间,一等警长镶白线三道,下缀五角银星三枚,二等警长白线二道,银星二枚,三等警长白线一道,银星一枚,一等警士白线三道,二等警士白线二道,三等警士白线一道,线每边长一寸六分,宽三分,两线间隔二分,银星直径三分(如图十三)。
附件:第十四图
附件:第十三图:长警臂草
附件:第十图:长警警员

第二十二条

  长警均著西装马裤,颜色与上衣同,除保安警察外,一律不打绑腿(如图十)。
附件:第十图:长警警员

第二十三条

  长警夏季便服颜色与夏季制服同,反领短袖衬衫,两只口袋,每袋缀银色梅花钮扣各一枚,前襟缀银色钮扣五枚,下端前短后长,扎于裤带内,下装与制裤同(如图十二)。
附件:第十二图

第二十四条

  长警著便服时不用领章,改用胸章,胸章长一寸五分,宽六分,黑地白字,金属制成,内缀机关简称及长警号码(如图十四),缀于便服左袋盖,上边与袋盖齐。
附件:第十四图

第二十五条

  长警腰带用黑色纹皮制,警长宽一寸八分,警士宽一寸六分,长短适度,两端置铜质镀银扣,上铸梅花形花纹(如图十四)。
附件:第十四图

第二十六条

  长警冬季外套用棉织品或毛织品制,形与警官外套同,衣长以齐膝为度,著用时应佩领章及臂章,并扎腰带(如图十)。
附件:第十图:长警警员

第二十七条

  警员制服以长警制服为准,不用长警领章及臂章,制帽采委任官式,佩领章,左缀警员两字,右缀号码,不用警官肩章。

第二十八条

  女警用船形帽,颜色质料与服装同(如图十一),冬季制服与警官同(如图十二)。配件依其官职适用上列各条之规定。春夏秋三季制服上衣反领长袖衬衫,两只口袋,下端平整,两侧按带及小铜镮,为伸缩之用,扎于裤之外面,下装与冬季同,配件依第十七条或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附件:第十一图
附件:第十二图

第二十九条

  警校警所受训学员学生及学警,一律用委任警官帽,并著制服,依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佩领章,并佩符号。

第三十条

  警官用皮鞋与制服同色,警员长警皮鞋一律黑色。

第三十一条

  雨衣一律黑色披风式,警官衣长过膝,长警衣长及膝,上罩与帽同色之防雨帽套,女警用漏斗形雨衣帽,一律半长筒或长筒胶鞋。

第四章 附则[编辑]

第三十二条

  警察制服,非现任正式警官、警员、长警不得著用,各警察机关应负严格取缔之责。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定尺寸以市尺为标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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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二图:警官礼帽
附件:第三图
附件:第五图:警官制服外套
附件:第五图:警官制服外套
附件:第六图:警官领章
附件:第七图:警官领章
附件:第八图:警官肩章
附件:第五图:警官制服外套
附件:第十二图
附件:第十四图
附件:第五图:警官制服外套
附件:第十四图
附件:第十四图
附件:第十三图:长警臂草
附件:第十图:长警警员
附件:第十图:长警警员
附件:第十二图
附件:第十四图
附件:第十四图
附件:第十图:长警警员
附件:第十一图
附件:第十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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