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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省屬各機關學校為本年夏令時間自五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卅日午後廿四時止 (民國38年臺灣省政府代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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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省屬各機關學校為本年夏令時間自五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卅日午後廿四時止
作者:臺灣省政府 中華民國
制定机关: 臺灣省政府
1949年
1949年4月23日于臺灣
本作品收錄於《臺灣省政府公報卅八年夏字號第十九期
公告民國38年夏令時間自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臺灣省政府代電

叁捌卯梗府績甲字第二二八八三號
中華民國卅八年四月廿三日
(不另行文)

事由:本年夏令時間自五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卅日午夜廿四時止屆時各地應將鐘點之時間撥快一小時電希遵照並轉飭遵照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奉 主席諭:「本年仍照往年成例實行夏令時間,自五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卅日午夜廿四時止,各地應將鐘點之時間撥快一小時,所有機關部隊學校以及社會工商各業水陸交通通訊各方面均着一律注意辦理。」等因;奉此,合行電仰遵照,並轉飭所屬一體遵照為要。臺灣省政府卅八卯(梗)府績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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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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