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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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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
2020年10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1]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亲自指挥,多次就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要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要有针对性地推进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修改和制定工作,从法律上完善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措施,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和部门、行政机关和专业机构的职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传染病防治法》修改工作部署,在认真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研究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对征求意见稿作如下说明:

一、总体修订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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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工作中,主要把握以下思路: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防范化解公共卫生领域重大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二是认真总结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做好重大疫情各项防控工作的成功经验,将这些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分析此次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短板和弱项,找准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修法工作,完善制度不足、增强法律的有效性、可操作性。四是着眼健全公共卫生法律体系,注意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衔接,在相关制度设计上做好与《国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的衔接性规定,保证相关法律之间的系统性与协调性,不断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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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立法宗旨,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写入法中。强调坚持政府主导、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防控原则(第一条、第二条)。

(二)构建和完善传染病防控的领导体制机制,建立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强化四方责任(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三)完善传染病分类制度。明确了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特征,对不同类别传染病在监测范围、报告主体、报告时限等方面进行了区别规定,进一步突出重点,体现分类管理的理念(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等)。

(四)重点突出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防控。在甲乙丙三类法定传染病的基础上增加“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并进一步完善报告、管控方面的针对性措施(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

(五)完善传染病疫情监测制度。多渠道开展监测,建立临床医疗、疾病控制信息的互通共享制度,建立跨部门、跨地域的监测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六)完善传染病疫情预警制度。由各级疾控机构根据多渠道传染病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发布健康风险提示,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预警建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发布预警并启动应急响应(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七)完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明确各级各类机构的报告责任及时限要求,建立报告奖励和责任豁免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八)重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由中国疾控中心定期公布全国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县级以上疾控机构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疫情信息;传染病出现跨省暴发、流行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公布(第四十三条)。

(九)完善防控措施。细化分级、分层、分流的救治相关规定,增加公安、工信、交通等部门配合疾控部门开展流调职责,强化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作用,增加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相关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等)。

(十)健全传染病救治网络建设。构建平战结合的综合救治体系,将建设方舱医院等成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治疗中的作用(第九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等)。

(十一)加强传染病防控制度保障。明确传染病救治相关费用支付承担规则,建立应急物资、能力储备制度(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等)。

(十二)加大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增加对个人和单位不配合实施传染病防控措施等情形的处罚规定(第九十四条至第九十六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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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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