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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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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第 54 号)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 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 薄熙来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为了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1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立项的分集梗概,为每集不少于1500字。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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