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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数位式低功率无线电话业务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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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数位式低功率无线电话业务管理规则
沿革
制定机关: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1.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七日交通部(88)交邮发字第887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69 条;并自发布日起施行
  2.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交通部(89)交邮发字第8918号令修正发布第 1、2、27、28、36、54、57、58 条条文;并增订第 58-1 条条文
  3.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八月九日交通部(89)交邮发字第8942号令修正发布第 11、27 条条文
  4. 中华民国九十年九月七日交通部(90)交邮发字第00059号令增订发布第 37-1、37-2、37-3、37-4 条条文
  5.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邮发字第091B000033号令修正发布第 52 条条文
  6.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交通部交邮发字第091B000100号令修正发布第 37、37-1~37-4 条条文;并增订第 37-5~37-8 条条文
  7.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三月六日交通部交邮发字第092B000023号令修正发布第 12、14 条条文;并删除第 48 条条文
  8.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九月三日交通部交邮发字第092B000081号令修正发布第 37-5 条条文;并删除 37-6、37-8 条条文
  9.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交通部交邮发字第092B000109号令修正发布第 37、62 条条文;并删除第 37-1~37-3 条条文
  10.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交通部交邮发字第092B000118号令修正发布第 57 条条文;并删除第 37-7 条条文
  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交通部交邮发字第093B000067号令修正发布第 6、25~27、32、54、61、62 条条文
  12.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交通部交邮字第09400850534号令修正发布第 54、58-1 条条文;并增订第 58-2 条条文
  13.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通传法字第09605104361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69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14.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通传营字第09741046270号令修正发布第 33、51、58-2 条条文;增订第 36-1、54-1 条条文;并删除第 6 条条文
  15.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一月七日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通传技字第09743029490号令修正发布第 2、27 条条文;并增订第 27-1、27-2 条条文
  16.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四月三日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通传营字第09841017710号令增订发布第 12-1 条条文
  17.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通传技字第09943029350号令修发布第 27、27-1、28、39 条条文;删除第 27-2、34~36-1、40~43、46 条条文
  18. 中华民国一百年一月十一日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通传法字第10046000060号令修正发布第 11、69 条条文;并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19. 中华民国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通传营字第10041057100号令修正发布第 38、45 条条文
  20.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二月七日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通传综规字第10240004070号令修正发布第 52 条条文
  21. 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三日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通传平台字第10841024840号令发布废止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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