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法
外观
第一条
在台湾须以法律规定之事项,得以台湾总督的命令规定之。
第二条
前条之命令,应经主管大臣奏请敕裁。
第三条
于临时紧急时,台湾总督得立即发布第一条之命令。前项之命令,发布后需立即奏请敕裁,若未得敕裁时,总督须立即公布该命令将来失效。
第四条
法律之全部或一部,有施行于台湾之必要者,以敕令定之。
第五条
第一条之命令,不得违反施行于台湾之法律以及特别以施行以台湾为目的所制定之法律与敕令。
附则
本法自明治四十年一月一日开始施行,自明治四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有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