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学联合会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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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商学联合会宣言
作者:上海总工会 上海各路商界总联合会 中华民国学生联合总会 上海学生联合会
中华民国14年(1925年)6月7日于上海
本作品收录于《东方杂志
根据一九二五年七月出版的《东方杂志》第二十二卷“五卅”事件临时增刊刊印

  “五卅”惨变以来,我工商学各界,不惜罢工,罢市,罢课,而甘掷此巨大之牺牲,决非盲目之排外,盖深知其与上海市民之生存及中华民族之独立,均有重大之关系。今兹本会联合各界人士,郑重商定,必经对方切实履行,(一)宣布取消戒严令,(二)撤退海军陆战队,并解除巡捕商团之武装,(三)所有被捕华人一律送回,(四)恢复公共租界被封及占据各校之原状,认为有谈判之诚意。至于解决此案之正途,本会认为必须履行之条件,(条件附后)本会确认惨案之发生,一由于治外法权之存在,使无故被杀工人,与被捕学生,均不得诉之公道。一由于上海市民权之丧失,致工部局有压制华人印刷附律等三案之提议。是以本会严重宣示,治外法权之取消,与租界市政之收回,实为本会抗争之重心。本会确认五卅惨案之交涉,如不依本会所提条件,为解决之方针,则我上海华人所受压抑,必将更甚;惨剧之发生,必更繁烈。本会为上海市民之生存权利,为中华民族之荣幸独立,不得不联合全埠市民,一致誓死力争,不达目的,决不中止,谨此宣言。

一 先决条件[编辑]

工部局应即速履行以下四事,以表示希望解决此案之诚意。

(一)宣布取消戒严令;

(二)撤退海军陆战队,并解除商团及巡捕之武装;

(三)所有被捕华人,一律送回;

(四)恢复公共租界被封及占据之各学校原状。

二 正式条件[编辑]

(一)惩凶。从速交出主使开枪,及开枪击死工人学生市民之凶手论抵,并由中国政府派员监视执行。

(二)赔偿。因此次惨案所受直接间接之损失,如(甲)死伤者,(乙)罢工,(丙)罢市,(丁)学校之被损害者等项,须详细查明酌定赔偿额,应由租界当局按数赔偿。

(三)道歉。除上述二项外,应由英日两国公使代表该国政府向中国政府声明道歉,并担保嗣后不再有此等事情发生。

(四)撤换工部局总书记鲁和。

(五)华人在租界,有言论集会出版之绝对自由。

(六)优待工人。外人所设各工厂,对于工作之华人,须由工部局会同纳税华人会订定工人保护法,不得虐待,并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及罢工之自由,并不得因此次罢工,开除工人。

(七)分配高级巡捕。捕房应添设华捕头,自捕头以下各级巡捕,应分配华人充任,并须占全额之半。

(八)撤销印刷附律,加征码头捐,交易所领照案。该三案历经中国政府声明否认,嗣后不得再提出纳税人特别会。

(九)制止越界筑路。工部局不得越租界范围外,建筑马路,其已筑成者,由中国政府无条件收回管理。

(十)收回会审公廨。(甲)民事案:(子)华人互控案,华法官得独自裁判,领事无陪审,或观审权。(丑)外人控告华人案,领事有观审权,但不得干涉审判。(乙)刑事案:(子)外人控告华人者,其有关系之领事,得到堂观审,但不得干涉审判。(丑)华人互控案,华法官得独自裁判,领事无陪审或观审权。(寅)华人犯中华民国刑法,或工部局章程,视“丑”项论,且原告名义,须用中华民国不得用工部局。(丙)检察处一切职权,须完全移交华人治理。(丁)会审公廨法官,均须由中〈国〉政府委任之。(戊)会审公廨之一切诉讼章程,完全由中国法官自定之。(己)对于会审公廨一切事权,除与上“甲至戊”五项,无所抵触外,均可根据条约执行之。

(十一)工部局投票权案。租界应遵守条约,满期收回。在未收回以前,租界上之市政权,应有下列两项之规定:(甲)工部局董事会,及纳税人代表会,由华人共同组织,其华董及纳税人代表额数,以纳税多寡比例为定额,其纳税人年会出席投票权,与各关系国外人一律平等。(乙)公共租界外人之纳税资格,须查明其产业为已〔己〕有的或代理的二层,已〔己〕有的方有投票权,代理的,则系华人产业,不得有投票权,其投票权应归产业所有人。

(十二)要求取消领事裁判权。

(十三)永远撤退驻沪之英日海陆军。

以上十三条,由工商学联合会委员会议决,如有修改须得工商学联合会委员会之同意。

上海总工会,上海各路商界总联合会,
中华民国学生联合总会,上海学生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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