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作者:丁伟 2018年12月18日
本作品收录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12月18日在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上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丁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总体上趋于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建议130多条。常委会法工委还将草案修改稿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再次征求代表意见,并印发各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及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继续开展调研活动:一是赴广东省、福建省厦门市学习考察生活垃圾管理立法工作;二是赴青浦区、奉贤区等实地调研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和菜场湿垃圾就地处理情况;三是在虹桥街道举行立法听证会,就草案修改稿中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收集容器设置、大件垃圾管理等问题,深入社区直接听取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的意见;四是赴市政协听取部分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

  常委会领导对修改工作十分关注,殷一璀主任多次听取修改情况汇报并提出要求。莫负春副主任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就规划编制、可回收物回收体系、湿垃圾就地处理等问题召开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以及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协调会,并在联系市人大代表座谈会上专题听取代表对草案修改稿的意见。

  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常委会法工委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市绿化市容局和市司法局对草案修改稿做了研究和修改。12月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编辑]

  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湿垃圾、干垃圾的定义,对干垃圾的具体种类可以作出列举;政府部门应当提供智能化查询服务,便于准确分类投放。还有委员提出,中药药渣是不是湿垃圾,应予明确。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从各方面反映的情况看,各方对垃圾“四分类”基本取得共识,对四类垃圾的名称以及具体表述还可以进一步完善,以方便市民投放。为此建议,对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1.在草案修改稿第四条分类标准中注明湿垃圾即易腐垃圾,干垃圾即其他垃圾,同时补充列举干垃圾的具体种类,并将中药药渣列为湿垃圾的种类之一。(草案修改二稿第四条)

  2.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提供互联网智能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四条)

  二、关于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编辑]

  有的委员提出,修改生活垃圾管理发展专项规划的名称,以准确体现该规划的性质,同时补充规划的主要内容;对已有的不符合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都要予以改造,确保在条例通过后能得到有效实施。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对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1.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中的“生活垃圾管理发展专项规划”改为“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并明确该规划内容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二条)

  2.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款“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的基础上,增加“同步使用”的要求;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应当逐步改造”修改为“应当予以改造”。(草案修改二稿第十四条)

  三、关于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编辑]

  有的委员提出,应进一步明确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职能部门以及职责分工。有的委员提出,对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规范应当在条例中有所体现。经过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与市政府方面的专题协调,对草案修改稿中绿化市容部门和商务部门关于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职责分工问题目前形成了共识。一是将再生资源按其产生来源分为生活源再生资源(即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和生产源再生资源,由绿化市容部门主管生活垃圾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并负责回收体系建设;商务部门负责生活源再生资源的后续资源利用以及生产源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管理,绿化市容部门予以配合。二是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推进生活垃圾可回收物“点、站、场”建设,商务部门不再参与相关规划和建设。三是市绿化市容局会同市发改委制定可回收物回收的扶持政策,培育可回收物回收服务市场。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1.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四款关于市商务部门的职责,将其作为协同实施条例的职能部门。(草案修改二稿第五条)

  2.删去草案修改稿中第十二条关于市商务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参与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的内容。(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二条)

  3.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中关于市、区绿化市容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兼容共享的内容。(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五条)

  4.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进行调整,规定可回收物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五条)

  5.在第五章中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二条,对再生资源的回收运输提出具体规范。

  6.完善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的内容,要求绿化市容部门加强对回收活动的监管,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并发布回收指导目录,并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扶持政策。(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八条)

  7.要求市商务部门对可回收物资源利用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予以配合。(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九条)

  四、关于湿垃圾源头减量[编辑]

  有的委员提出,为了推进湿垃圾源头减量,要大力推广符合环保标准的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对已建成的标准化菜场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要有更大的力度。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增加“鼓励产生湿垃圾的单位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湿垃圾源头减量的力度;同时,为明确已建成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条件,将该款中的“具备条件”修改为“湿垃圾产生量达到一定规模”。(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一条)

  五、关于分类投放[编辑]

  有的委员提出,条例中分类投放责任主体既有单位也有个人,建议对两类主体的责任加以区分;有的委员建议,进一步细化收集容器设置的规定,以涵盖各类产生生活垃圾的责任主体;还有委员提出,要增加有关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要求。经研究并听取各方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1.按照先确定管理责任人,再规范收集容器设置的顺序,调整相关条款的排序。(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对不同区域的责任主体加以细分,分别确定相应的管理责任人。主要有五类:一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二是住宅小区;三是由政府管理部门管理的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四是由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机场、轨道交通站点等公共场所;五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居住地。同时规定依照上述规定仍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六条)

  3.增加道路、广场、公园、轨道交通站点等公共场所,以及村民家庭、村民委员会设置收集容器的规定。(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七条)

  4.鉴于本市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情况有所差异,将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八条拆分为两款,第一款对单位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行为进行处罚;第二款对个人两种混合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加以处罚。(草案修改二稿第五十八条)

  六、关于资源化利用[编辑]

  有的委员提出,上海应当对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有所规划。还有委员和代表提出,增加工业企业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内容;有关鼓励开展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的内容,可在总则相关条款中一并表述。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对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1.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款尾增加推进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的表述;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鼓励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协同处置干垃圾”,以推动拓展干垃圾处置和利用的渠道。(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2.删除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有关鼓励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和应用的内容,相关表述整合在草案修改二稿第十条中予以体现。

  七、关于社会参与[编辑]

  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应进一步明确基层组织职责,以充分发挥基层治理在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作用。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本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结构,集聚区域资源、社会资源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四条)

  八、关于大件垃圾和电器电子废弃物[编辑]

  有的委员和代表建议,进一步完善大件垃圾的投放规范,并可采取预约收运的方式;废弃的电子产品是否属于生活垃圾,应予以明确。经研究并听取听证陈述人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1.规定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堆放场所,或者预约可回收物回收企业进行回收。(草案修改二稿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2.明确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按体积大小区分不同的投放方式:体积较小的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体积较大的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同时,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置。(草案修改二稿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二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将该项立法列入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议程。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常委会第六次、第七次、第八次会议三次审议,多次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全体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修改形成的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已经比较成熟,法制委员会将根据本次常委会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作进一步的完善,形成《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提请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