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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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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8年11月7日于上海市

 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要求,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坚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行政运行机制,为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机制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上下基本对应、探索大部门体制。中央要求地方政府加强的部门和强化的职能,上海要对应落实,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相衔接,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

  2、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特大型城市功能特点,构建符合城市发展要求、具有城市特点的行政管理体制。

  3、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稳妥推进;切实解决城市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转变政府职能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全面梳理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职能,将一些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交给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通过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解决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

  通过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相关职能部门执法监督职责,提高城市危机管理能力,增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

  通过推进电子政务、健全工作制度、梳理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促进社会监督等方式,进一步转变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窗口”机构的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公信力。

  (二)理顺职责关系

  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特大型城市功能特点,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探索为基础,按照市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郊区“三级政府、三级管理”要求,进一步理顺市、区县、乡镇及各行政层级工作部门间的事权关系,明确各层次的职责和权限。

  依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按照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结合市政府各部门“三定”工作,重点梳理和解决市政府部门间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的问题,对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明确和强化责任

  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通过“三定”工作,既赋予政府各部门职权,又相应明确其承担的责任。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明确行政问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探索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引咎辞职制度等,进一步提高行政问责的可操作性,切实解决权责脱节的问题。

  逐步健全市、区县两级政府部门绩效考核体系,改进评估方式,提高评估透明度,实现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评估结果与表彰奖励相结合,进一步强化岗位意识,提高行政效能。

  (四)调整优化组织结构

  1.组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市经济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职责、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职责、市信息化委员会的职责,整合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市经济委员会、市信息化委员会。

  2.组建市商务委员会。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职责、市经济委员会的内贸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商务委员会。市粮食局由市商务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3.将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由合署办公调整为分别设置。市地方税务局与市国家税务局继续实行合署办公。

  4.组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市人事局的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市医疗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市外国专家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牌子。组建市公务员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不再保留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人事局合署办公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单独设置,仍列党委机构序列。

  5.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市卫生局管理,其现行垂直管理体制保持不变。市卫生局挂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牌子。

  6.组建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将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职责、市农业委员会的参与指导郊区城镇规划建设职责、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重大工程规划建设和资金安排等职责,整合划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不再保留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7.组建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将市城市交通管理局的职责、市港口管理局的职责、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的空港地区行政管理职责、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路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不再保留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市港口管理局。

  8、组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住房建设管理和房地产市场调控、物业行业管理等职责,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动拆迁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再保留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9、组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职责、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不再保留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10、组建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将市绿化管理局的职责、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挂市林业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不再保留市绿化管理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11、市海洋局与市水务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12、市环境保护局由市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13、不再保留市社会服务局,将其职责分别划入市相关部门。

  14、将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司法局,调整为市司法局的内设机构。

  15、市监察委员会更名为市监察局,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市口岸服务办公室,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更名为市旅游局。

  (五)规范机构设置

  全面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同时撤销工作任务已完成的议事协调机构。对确需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不单独设置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政府机构改革后,设置44个工作部门。其中,市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3个、直属机构21个,另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详见附表)。

  (六)完善区县行政管理体制

  在推进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同时,着手研究区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问题,在市政府机构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后,重点推进区县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区县行政管理体制。乡镇机构改革在试点的基础上,2008年全面推开,年内基本完成。

  (七)严格控制人员编制

  对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不突破中央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

  同一层次内,根据职能的调整,对人员编制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进一步优化人员队伍结构。

  从严核定部门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研究制定市级机关实施“三定”工作意见,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各部门人员编制及局级、处级领导职数的核定。

  三、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

  机构改革方案从2008年第四季度部署实施,年内基本完成。同时,抓紧制定各部门“三定”规定,科学规范部门职责。

  加强对机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机构改革平稳进行和机关工作正常运转。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附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组成部门                                         直属机构 


  说明:


  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4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3个,直属机构21个;监察局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机构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物价局牌子,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牌子,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合署办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外国专家局、医疗保险办公室牌子,卫生局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牌子,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民防办公室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挂市政府协作办公室、市政府接待办公室牌子,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挂林业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海洋局和水务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市政府参事室由市政府办公厅管理,粮食局由商务委员会管理,监狱管理局由司法局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卫生局管理,社会团体管理局由民政局管理,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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