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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韩魏公论场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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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韩魏公论场务书
作者:苏轼 北宋
本作品收录于《东坡全集‎

轼再拜献书昭文相公执事。轼得从宦于西,尝以为当今制置西事,其大者未便,非痛整齐之,其势不足以久安,未可以随欹而拄、随坏而补也。然而其事宏阔浩汗,非可以仓卒轻言者。今之所论,特欲救一时之急,解朝夕之患耳。

往者宝元以前,秦人之富强可知也。中户不可以亩计,而计以顷。上户不可以顷计,而计以赋。耕于野者,不愿为公侯。藏于民家者,多于府库也。然而一经元昊之变,冰消火燎,十不存三四。今之所谓富民者,向之仆隶也。今之所谓蓄聚者,向之残弃也。然而不知昊贼之遗种,其将永世而臣伏邪?其亦有时而不臣也?以向之民力坚完百倍而不能支,以今之伤残之馀而能办者,轼所不识也。夫平安无事之时,不务多方优裕其民,使其气力浑厚,足以胜任县官权时一切之政,而欲一旦纳之于患难,轼恐外忧未去而内忧乘之也。凤翔、京兆,此两郡者,陜西之囊橐。今使有变,则缘边被兵之郡,知战守而已。战而无食则北,守而无财则散。使战不北,守不散,其权固在此两郡也。

轼官于凤翔,见民之所最畏者,莫若衙前之役。自其家之瓮盎釜甑以上计之,长役及十千,乡户及二十千,皆占役一分。所谓一分者,名为糜钱,十千可办,而其实皆十五六千,至二十千,而多者至不可胜计也。科役之法,虽始于上户,然至于不足,则递取其次,最下至于家赀及二百千者,于法皆可科。自近岁以来,凡所科者,鲜有能大过二百千者也。夫为王民,自瓮盎釜甑以上计之而不能满二百千,则何以为民。今也,及二百千则不免焉,民之穷困亦可知矣。然而县官之事,岁以二千四百分为计,所谓优轻而可以偿其劳者,不能六百分,而捕获强恶者愿入焉,擿发赃弊者愿入焉,是二千四百分者,衙前之所独任,而六百分者,未能纯被于衙前也。民之穷困,又可知矣。

今之最便,惟重难日损,优轻日增,则民尚可以生,此轼之所为区区议以官榷与民也。其详固已具于府之所录以闻者。从轼之说,而尽以予民,失钱之以贯计者,轼尝粗较之,岁不过二万。失之于酒课,而偿之于税缗,是二万者,未得为全失也。就使为全失二万,均多补少,要以共足,此一转运使之所办也。如使民日益困穷而无告,异日无以待仓卒意外之患,则虽复岁得千万,无益于败,此贤将帅之所畏也。

轼以为陛下新御宇内,方求所以为千万年之计者,必不肯以一转运使之所能办,而易贤将帅之所畏。况于相公,才略冠世,不牵于俗人之论。乃者变易茶法,至今以为不便者,十人而九,相公尚不顾,行之益坚。今此事至小,一言可决。去岁赦书使官自买木,关中之民,始知有生意。向非相公果断而力行,必且下三司。三司固不许,幸而许,必且下本路。本路下诸郡,或以为可,或以为不可,然后监司类聚其说而参酌之。比复于朝廷,固已期岁矣。其行不行,又未可知也。如此,而民何望乎?

方今山陵事起,日费千金,轼乃于此时议以官榷与民,其为迂阔取笑可知矣。然窃以为古人之所以大过人者,惟能于扰攘急迫之中,行宽大闲暇久长之政,此天下所以不测而大服也。朝廷自数十年以来,取之无术,用之无度,是以民日困,官日贫。一旦有大故,则政出一切,不复有所择。此从来不革之过,今日之所宜深惩而永虑也。山陵之功,不过岁终。一切之政,当讫事而罢。明年之春,则陛下逾年即位改元之岁,必将首行王道以风天下。及今使郡吏议之,减定其数,当复以闻,则言之今其时矣。伏惟相公留意。千万幸甚。

本北宋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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