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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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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
1993年4月29日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通信学会邮政专业委员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挂号函件查询及补偿事宜,经过协商,达成以 下协议:

  一、开办范围

  本协议所称挂号函件系指信函、明信片、邮简、印刷物、新闻纸、杂志及盲人文件。上述开办范围双方得以书面协议增减。

  二、联系方式

  挂号函件之查询由中国通信学会邮政专业委员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或其指定之邮件处理中心(航邮中心)相互联系。

  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相互联系。

  三、传递方法

  挂号函件通过第三地转运办理。

  四、查询期限

  挂号函件查询,应自原寄件人交寄次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

  五、答复期限

  接受查询一方应于收受查询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

  六、缮发验单

  一方接收他方封来之函件总包,遇有挂号函件遗失、被窃或毁损等情形,应即缮发验单,由对方迅予查复。

  七、各自理赔

  挂号函件发生遗失、被窃或毁损等情形,概由原寄一方负责补偿,不相互结算。

  八、文件格式

  双方各依邮政惯例印制查询表格、验单、答复函及简函,相互认可后使用。

  九、协议履行、变更与终止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与终止,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十、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一、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生效实施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实施。

  本协议于四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代表          代表

  汪道涵         辜振甫

  唐树备         邱进益

本作品来自1993年4月29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汪道涵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辜振甫在新加坡会谈后所签署的协议。依据在中国大陆地区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与台澎金马地区实施的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著作权、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所以在中国大陆地区和台澎金马地区均属于公有领域然而,在新加坡所作时,可能在新加坡有版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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