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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粮食、物资仓库和监狱等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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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粮食、物资仓库和监狱等问题的规定
中发(67)24 号
1967年1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

现在发现有的坏人煽动抢劫仓库的事件。中央决定:一切重要的粮食和物资仓库,监狱,以及其他中央规定必须保护和监视的重要单位,都要立即派出军队,实行军事管制。国家仓库中的一切物资,没有国家调拨的指示,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动用,违背者以国家纪律严厉惩处。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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