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国家薪给人员和高等学校学生中的右派分子处理原则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国家薪给人员和高等学校学生中的右派分子处理原则的规定 中发[58]59号 1958年1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门,人民团体:
(一)资产阶级右派是反动派,是人民的敌人,在政治上和思想上必须把他们彻底斗倒,使他们处于孤立。对于右派分子的处理,应当采取严肃和宽大相结合的方针。一方面不宜过分,以便于争取中间派,继续分化和孤立右派;另一方面也不能宽大无边,以致混淆敌我界限和是非界限。一般地说,情节较轻的应当从宽,情节严重的应当从严;悔改较好的应当从宽,态度恶劣的应当从严。此外,对于历史上有过贡献、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人,和知识分子中确有真才实学的人,如果悔改态度较好,在处理时也可以酌情从宽。在处理右派分子的时候,必须查清事实,并且将处理办法交给本单位群众讨论,然后作出决定。
(二)对手国家薪给人员中的右派分子,按以下六类办法处理:
(1)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实行劳动教养。其中情节特别严重,态度特别恶劣的在劳动教养的同时,还应当开除公职。应行劳动教养的人,如果本人不愿接受劳动教养,也可以让他自谋生活,并且由他的家庭和所属居民委员会负责在政治上加以监督。
(2)情节严重、但是表示愿意悔改,或者态度恶劣,但是情节不十分严重的,撤消原有职务,送农村或其他劳动场所监督劳动。对于监督劳动的人,在生活上可以按具体情况酌予补助。
(3)情况与第一类第二类相似,但是由于本人在学术、技术方面尚有专长,工作上对他还有相当需要,或者本人年老体弱,不能从事体力劳动的,撤消原有职务实行留用察看,并降低原有待遇。
在上述第二类和第三类情况下,如果本人既不愿接受监督劳动,又不愿接受留用察看,也可以让他自谋生活,并且由他的家庭和所属居民委员会负责在政治上加以监督。
(4)情节较轻、愿意悔改的,或者情况虽与第一类第二类相似、但是在社会上有相当影响、需要加以照顾的,撤消原有职务,另行分配待遇较低的工作。
(5)情节较轻、悔改较好的,或者情况与第一类第二类相似,而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或者在学术、技术方面有较高成就,需要特殊考虑的,实行降职降级降薪。如原有兼职较多,应当撤消其一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务。
(6)情节轻微、确已悔改的,免予处分。
(三)高等学校学生中的右派分子,按下列办法处理:
(1)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保留学籍,送农村或者其他劳动场所实行劳动察看。个别情节特别严重,态度特别恶劣的,应当开除学籍,实行劳动教养。但是应当选择个别反面典型在开除学籍后留校监督劳动。
(2)情节严重,但是表示愿意悔改,或者态度恶劣,但是情节不十分严重的,可以留校察看,继续学习。
(3)国防、外交等机密性专业中的右派分子,除了开除学籍者者以外,应当转学或者 转系。
(4)情节较轻、悔改较好的,免予处分。
(四)按照上述各项原则实施的结果,在各个机关、企业、团体中都将留下一部分右派分子,学生中的右派分子将大部留下。必须了解:留下这些右派分子,使大家经常保持警惕,在他们继续捣乱的时候,继续同他们斗争,这虽然是一种麻烦事,但是这是有益的;反之,如果大家感觉太平无事,忘记了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还有阶级斗争,却是极为有害的。同时还必须了解:右派分子无论留在本单位,还是实行劳动教养、监督劳动或者劳动察看,我们都有责任继续教育和改造他们。右派分子中间的一部分人是有工作能力的,应当适当地使用他们,其中有些人,特别是年龄不大的,只要改造好了,仍然是能够为人民服务的。这两方面的道理,都必须向各单位的负责人和群众说清楚。
(五)右派分子中有现行反革命活动的,犯有刑事罪的,隐藏反革命历史的,或者刑满释放解除管制和被宽大处理的反革命分子,在这次整风运动中又进行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的,都应当按反革命分子或者刑事犯罪分子依法处理,不按右派分子处理。
(六)已经加入了学术团体、文艺团体、新闻团体的右派分子,除了受刑事处分的以外,一般可以保留会籍。右派分子加入了工会、学生会的,在被开除公职、学籍的时候应当同时开除其会籍。
中央附注:此件发到县一级,不登报,不广播,但可以在有右派分子的单位宣布。现在这个指示同过去中央关于处理右派分子的指示有出入的地方,请照此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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