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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耕畜问题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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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耕畜问题的指示
1957年3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文件
1986年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农林法规的通知宣布适用期已过而自行失效。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全国大家畜的总头数由1949年的五千九百七十七万头,增加到1956年的八千七百五十六万头,增加了二千七百七十九万头,比战前最高年份1935年的七千一百五十万头超过22.5。在952年以前的恢复时期中,平均每年递增8.5,增加的速度是很快的。953年和1954年两个年度,平均每年递增5.6,增加的速度降低了。从1954年6月到1956年6月这两个年度,大家畜只增加二百五十八万头,两年增加3,特别是其中的后一个年度只增加十八万头。如果再进一步加以分析,把牧业区增殖的头数除外,农业区耕畜的头数在若干省份则是下降的。南方各省有增有减,多数省份是增加的,少数省份略有减少。耕畜减少最突出的是东北三省和淮河以北的山东、河南、河北、陕西四省,在1954年6月到1956年6月的两年之内,大家畜共减少一百九十万头。这种耕畜减少的情况,从1956年下半年起,多数地方已经开始好转,少数地方还没有完全停止。

  为什么会发生耕畜减少的情况呢?原因是很复杂的,南方、北方也有所不同。首先,从东北、华北的几个省看,饲料不足和饲草困难,是耕畜减少的直接原因。在农业生产合作社里,耕畜所负担的劳役是大大增加了,而饲料标准不仅没有相应的增加,有的反而比过去降低了,饲草也喂不足,再加以牲口集中喂养以后,饲养管理的经验不够,喂得不好,因而造成耕畜的瘦弱死亡。其次,几年以来,在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为了防止破坏耕畜,一贯强调禁宰,耕畜的宰杀标准过严,这在当时确实起了保护耕畜的作用,但是,也带来一种不好的结果  应该淘汰的老残耕畜和体型小、不适用的耕畜在现有耕畜中所占的比例过大,对农民害大利小。在草料困难的条件下,这批老残耕畜和体型小、不适用的耕畜就更多地被出卖,被宰杀了。再次,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于土地集中,生产规模大,都愿意要体强力壮的耕畜,这种耕畜供不应求,价格很高;都不愿意要老残耕畜和体型小、力气小的耕畜(小牛、小驴),因为这种耕畜做活不多,草料不少吃,草料越缺,这种耕畜越受排挤,价格越跌,出卖宰杀的也越多。再次,对于耕畜的繁殖工作也抓得不紧,耕畜的劳役重,吃的又不好,种公畜配种能力差,母畜发情不正常,受胎率降低,流产增加,繁殖率下降。再次,耕畜市场大部停顿,正常流转若断若续,产销失调;于是,某些历来依靠从外地输入耕畜的省区,得不到正常的补充,耕畜数量就下降了。最后,有些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入社的耕畜作价不合理,会经引起耕畜价格下跌,1955年冬季,为了制止滥宰耕畜,又压低了菜牛和牛皮的收购价格,农民养畜无利,这也大大影响农民繁殖牲畜的积极性。

  耕畜发展方面的这种严重不利的情况,必须引起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的重视,迅速加以克服,否则将给农业生产的发展带来严重的后果,从而也将给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为此,特作如下的指示:

  (一)首先要根据畜力的需要,来全面安排耕畜。每个农业生产合作社都应该根据全社耕地的多少,农业和副业生产中畜力的需要,以及社员家庭副业和日常生活中畜力的需要,来合理地安排全社所有的耕畜和役畜。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集中经营,喜欢要体强力壮的耕畜,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体强力壮的大型耕畜数量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用体格小力气小的牲畜来补不足,负担一些轻便的劳役。社内用不完的小型役畜,还可以转给社员私有、私养、私用,或几户社员伙有、伙养、伙用,满足社员家庭副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对于畜力的需要。如果还有多余,则允许出卖和淘汰。幼畜必须好好饲育。瘦弱的耕畜,也必须加强饲养管理,恢复体力。在体强力壮的大型役畜不足的情况下,如果又盲目地排斥体格小力气小的小型役畜,则势必引起畜力严重不足的现象,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对的。

  有少数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入社的耕畜,作价不够合理,价款也没有按期偿还。这对于发展耕畜也是不利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曾经再三指出这个问题,但是,至今还有不少社存在着这种情况,必须按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切实加以解决。

  (二)充足的饲草饲料,是养好牲畜的物质基础。农业生产合作社制定各种农作物的播种计划的时候,应该根据社和社员家庭现有的和计划发展的牲畜数量和种类,算出饲草和饲料的全部需要量,来统一安排饲草和饲料的生产和供应。饲草和饲料缺乏的地区,首先应该尽量利用作物秸杆,推行青贮方法,扩大饲草来源,充分利用田边地埂和废弃土地增产饲草饲料;如果仍然不能满足需要,就应该适当地增种秸杆可作饲草的作物,并且划出一定的土地作为饲料基地,种植高产饲料作物。有荒地的地区,在不破坏水土保持的前提下,应该提倡开垦种植饲料。山区应该贯彻执行农、林、牧相结合的方针,克服封山育林工作中的盲目机械的偏向,给牲畜留出一定的草山。饲草和粗饲料,只能由农业生产合作社自己就地解决。

  在粮食统购统销工作中,必须统一安排牲畜所必要的精料。有些地区留料标准偏低,应该适当提高。孕畜、种畜和良种的牲畜,应该比一般牲畜多留精料。幼畜应该按成年牲畜标准留料。粮食加工应该适当分散,使副产品能就近供应农村,饲养牲畜。精料确实不能自给的某些经济作物区,国家在粮食统购统销中应该给以必要的适当的调剂。

  (三)改善耕畜的役使和饲养管理工作。在使用耕畜方面,必须把农业增产和保畜这两项要求统一起来,要根据牲畜体力强弱的不同,规定不同的劳动定额,适当地限制役使时间和劳动强度,使耕畜能够有适当的休息,恢复疲劳;同时,不能因为使用体力弱的耕畜,做的活少,而降低使用者的劳动工分,以防止社员争用强的牲畜、排斥弱畜和小型役畜的现象。在饲养管理方面,应该指定专人饲养,挑选有养畜经验的积极分子作饲养员,改善饲养员的待遇,使他们安心工作。还必须在全体社员中加强爱畜保畜的教育,制定饲养和役使的奖惩制度,提高使用和饲养人员保护耕畜的责任心和积极性。规定饲养、使用人员的交接制度,把耕畜的饲养和役使两方面的责任制结合起来,以便更有效地保护耕畜。有的合作社所采取的专人负责、使用和饲养合一的办法,可以研究试行。有的合作社将耕畜交给生产队,由队按现在耕畜的体质,论价交给饲养耕畜的社员,养好养坏由他自己负责,犁地多少则由社算给一定的租金,这在社员们同意时,也是可以试行的一种办法。总之,可以容许各合作社在这方面有根据本社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灵活措施的一定自治权,以利发挥社员饲养耕畜的积极性,不宜千篇一律地把办法规定得太死。

  (四)有计划地繁殖和改良耕畜。一般平原农业区,特别是耕畜缺乏的地区,应该改变过去单纯依靠从外地购入耕畜的习惯,积极提倡就地繁殖耕畜。每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都应该根据本社的需要和可能,定出本社繁殖耕畜的计划,不能单纯依靠从外地采购。今年春季的配种工作,必须积极做好。在有条件的地区,还应该提倡社员自养和繁殖大家畜,作为家庭副业生产;育成的牲口,社员有权自由支配,合作社无权干涉。草原区、山区和丘陵区,有繁殖耕畜的有利条件,也有这种习惯和经验,更应该积极繁殖和培育耕畜,来支持缺乏耕畜的地区。

  为了不断地提高耕畜质量,满足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大型耕畜的需要,必须加强畜种的改良工作,加强对于体格小、力气小的小型牛、驴的改良工作。小型牛、驴的产区,应该有计划地引进优良种公畜,膳割本地的劣种公畜,克服野交乱配现象,逐渐提高耕畜质量。也可以选用公驴和母马及公马和母驴杂交,繁殖骡和驴骡。良种耕畜产区,更应该努力大量繁殖,支持各地种用公畜的需要。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建立配种繁殖耕畜的奖励制度,鼓励生产队(粗)和配种人员繁殖牲畜的积极性。对于入社的民桩户,应该鼓励他们继续进行牲畜配种工作,并且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保障他们应得的收益。

  (五)加强兽疫防治工作。农业合作化以后,耕畜的饲养和使用比较集中了,同时,牲畜和畜产品的调运日益频繁,牲畜的疫病也更加容易传播。因此,除了加强牲畜的检疫工作以外,还应该指导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和健全防疫制度,积极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训练兽疫的防治人员,认真地把民间兽医力量发挥起来,进行兽疫防治工作。对于已经入社的民间兽医,必须合理地解决他们的劳动报酬问题,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加强兽医药械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保证防治兽疫的物质需要。加强科学研究工作,进一步掌握牲畜疫病流行的规律,从而使兽疫防治工作收到更好的效果。

  (六)做好耕畜的贩运调剂工作。耕畜的流转规律,过去一般是由山区和牧区第一步流入丘陵区和半农半牧区,使用二、三年,牲口也习惯于农业耕作了,然后再流入平原农业区。这种流转规律,既利于山区牲畜的繁殖,也利于平原农业区耕畜的补充,是合理的,正常的。但是,近几年来,这种正常合理的流转关系,在这一些地方中断了,影响了耕畜的余缺调剂。应该迅速改变这种局面,积极开展耕畜的贩运调剂工作,取消某些地方现行的地区封锁的办法,允许畜贩自由贩运,积极恢复并且进一步活跃国家领导下的耕畜交易市场,逐步规定合理的地区差价,刺激地区间的牲畜交流。在耕畜不足的地区,供销合作部门应该积极组织和协助农业生产合作社到产区购买耕畜,组织有经验的畜贩,到产区贩运牲口。在牲畜流转的路线上,商业和供销合作部门,应该有计划地沿途设立牛行和骡马大店,帮助解决贩运途中牲口饲草饲料的需要和畜贩的食宿问题,使牲畜畅流起来,耕畜的余缺得到调剂。

  (七)适当调整菜牛和牛皮的收购价格。菜牛和耕牛实际上是很难截然划分的。牧区和山地所产的牛,一部分直接作为菜牛卖出,一部分卖给农业区作为耕牛,使用几年以后,成了老残的耕牛,又当作菜牛处理。因此,菜牛和牛皮价格的高低,历来就是随着耕牛的供求情况和价格高低的变化而变化的,对于农民繁殖耕牛的积极性关系也很大。在1955年冬季的农业合作化高潮中,为了保护耕牛,防止滥宰,曾经有意识地降低了菜牛和牛皮的收购价格,这在当时是必要的。现在,情况已经改变了,耕牛价格已经逐步回升,而且耕牛已经入社,已经转为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只要像前面所说的,认真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对耕畜进行全面合理的安排和解决饲草饲料问题,一般不致于因为菜牛和牛皮收购价格的提高,而引起大量出卖耕牛和滥宰耕牛。相反的,提高菜牛和牛皮的收购价格,改变目前农民养牛无利、甚至亏本的情况,反而可以刺激农民养牛的积极性,对于发展耕畜是有利的。因此,应该适当地提高菜牛和牛皮的收购价格,使农民养牛能够获得合理的利润。至于收购价格提高的幅度,以及适当提高销售价格问题,由国务院所属的有关业务部门协同地方研究商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另行下达。

  (八)合理地淘汰老残耕畜。目前,有些地方,老残耕畜占的比例过大。这些老残耕畜,已经不堪役用,空耗饲料和人工,成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一种额外负担。因此,应该及时改变禁宰偏严的作法,放宽淘汰的标准,使老残耕畜得到合理的淘汰。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目前肉食紧张,在菜牛和牛皮的收购价格提高以后,也可能在某些地方再度引起滥宰那些质量虽然不甚好但是仍能役用的耕畜,这也要切实注意防止。特别是在耕畜不足的地区,更应该摸清老残耕畜所占的比例,淘汰时加以适当控制,防止滥宰。各省应该分别不同的地区,根据当地的习惯和耕畜余缺的情况,制定老残耕畜的淘汰标准。由区或乡人民政府,吸收有关业务部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代表和有经验的畜贩,共同组成检验小组,按照当地规定的淘汰标准,采用简便易行的办法,加以检验,合乎标准的,就可以批准淘汰。已经批准淘汰的耕畜,由食品公司统一收购、屠宰,供应市场;如果食品公司不收购,则允许农民自由处理。

  (九)解放以来,我国耕畜虽然有了不小的发展,但是,还不能满足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农业合作化以后,由于复种指数的提高,播种面积的增加和新式农具的采用,都需要更多更好的耕畜。同时,必须了解,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农业机械化并不是短时期内所能实现的,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耕畜将仍然是农业生产的主要动力,即使实现农业机械化以后,耕畜仍然是农业生产的重要辅助动力。因此,对于耕畜不仅要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以繁殖,而且必须对瘦弱和不正常死亡的现象,及时有效地加以克服,绝不能让它继续发展,否则,不仅会严重影响1957年的农业大丰收,而且会造成今后若干年内农业生产的动力长期不足的困难。因此,要求各地党政领导机关接到这一指示后,即时召集农业、供销、商业、粮食等有关部门,对耕畜工作进行深入的研究,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保护和发展耕畜的具体方案,切实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解决当前耕畜发展中存在着的各种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使耕畜得到应有的发展,从而保证农业生产发展所需要的畜力,使农业生产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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