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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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
法〔2015〕133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5年5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部署,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印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法﹝2015﹞10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15年5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编辑]

第一条 为推进司法民主,增强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宣誓。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宣誓仪式由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陪审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 领誓人由人民法院院长或其委托的资深法官担任。

第六条 宣誓场地须悬挂国旗;宣誓开始时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面向国旗,立正站姿,举起右手,握拳过肩;领誓人持相同站姿位于宣誓人前方,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齐声复诵;誓词宣读完毕,在领誓人读出“宣誓人”后,报出自己姓名。

第七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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