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1993年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1993年3月于北京市
(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发布机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94年

第一号

[编辑]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27日选出:

委员长

乔 石

副委员长田纪云 王汉斌 倪志福 陈慕华(女) 费孝通 孙起孟 雷洁琼(女) 秦基伟 李锡铭 王丙干 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 王光英 程思远 卢嘉锡 布 赫(蒙古族)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甘 苦(壮族) 李沛瑶 吴阶平

秘书长

曹 志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于洪恩 万绍芬(女) 王永宁 王佛松 王宋大 王启东 王叔文 王晓光 王淑贤(女) 王越丰(黎族) 王朝文(苗族) 厉以宁 叶正大 叶叔华(女) 史来贺 生钦·洛桑坚赞(藏族) 白尚武 冯之浚(回族) 冯克煦 曲格平 朱 良 朱启祯 伍精华(彝族) 任现春(瑶族) 刘国光 许 勤 许嘉璐 孙廷芳 孙鸿烈 阳忠恕 阴法唐 玛依努尔·哈斯木(女,维吾尔族) 严义埙 李立功 李永泰(朝鲜族) 李 伦 李旭阁 李克强 李学智 李桂英(女,彝族) 李绪鄂 李森茂 李登海 李 灏 杨纪珂 杨初桂(女,侗族) 杨 明(白族) 杨衍银(女) 杨泰芳 杨振亚 杨振怀 杨烈宇 杨竞衡 杨海波 来金烈 吴大琨 吴长淑(朝鲜族) 吴树青 邱 晴(女) 何厚铧 何浣芬(女) 何 康 佟志广 谷建芬(女) 汪 愚 沈辛荪 迟海滨 张文华 张仲先 张 寿 张克辉 张序三 张国祥 张明远 张 挺 张彦宁 张绪武 陈光健 陈培民 陈舜礼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宗棠 罗尚才(布依族) 周占鳌 周 南 周 觉 孟连崑 项淳一 赵东宛 郝诒纯(女) 胡 敏 柳随年 逄先知 姚 峻 秦仲达 聂大江 莫文祥 夏家骏(土家族) 顾林昉 顾诵芬 钱 易(女) 徐采栋 徐起超 徐 静(女)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陶大镛 陶爱英(壮族) 黄长溪 黄玉章 黄毅诚 戚元靖 崔乃夫 康振黄 章师明 章瑞英(女) 彭士禄 彭清源 董建华 董耐芳(女) 董辅礽 蒋顺学 傅铁山 曾宪林 谢铁骊 谢颂凯 楚 庄 蔡子民 蔡 诚 熊清泉 滕 藤 潘 季 薛 驹 戴 杰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93年3月27日于北京


第二号

[编辑]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27日选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荣毅仁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93年3月27日于北京


第三号

[编辑]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27日选举江泽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93年3月27日于北京


第四号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编辑]

第四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提名,决定李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93年3月28日于北京

第五号

[编辑]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江泽民的提名,决定:

刘华清、张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迟浩田、张万年、于永波、傅全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93年3月28日于北京


第六号

[编辑]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28日选举任建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93年3月28日于北京


第七号

[编辑]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28日选举张思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93年3月28日于北京


第八号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93年3月29日于北京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