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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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1992年5月12日于卢布尔雅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两国自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二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加入联合国和其它国际组织的努力。

两国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本公报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公报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二日在卢布尔雅那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斯洛文尼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
戴秉国
(签字)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
代表
鲁佩尔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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