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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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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1962年10月12日
(1962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签署,1964年3月20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深信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原则,全面解决两国间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边界问题,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助于巩固和加强两国间的兄弟般的友谊;为此,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特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阁首相金日成。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 一 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的边界确定如下:

一、白头山天池的边界线,自白头山上围绕天池一周的山脊的西南段上的2520高地和2664高地间的鞍部的大体上的中心点起,向东北以直线穿过天池到对岸山脊上的2628高地和2680高地间的鞍部的大体上的中心点止,其西北部分属于中国,东南部分属于朝鲜。

二、天池以南的边界线,自上述山脊上的2520高地和2664高地间的鞍部的大体上的中心点起,沿该山脊大体东南行到该山脊最南端的一点,然后离开山脊以直线向东南经2469高地到2071高地以东的鸭绿江上游与该高地最近的一小支流上的一点,从此界线即顺该小支流的水流中心线而下,到该小支流流入鸭绿江处。

三、从上述2071高地以东的鸭绿江上游与该高地最近的一小支流流入鸭绿江处起到鸭绿江口止,以鸭绿江为界。鸭绿江口处,从朝鲜的小多狮岛最南端起经薪岛北端到中国大东沟以南的突出部最南端止所连成的直线,作为鸭绿江和黄海的分界线。

四、天池以东的边界线,自上述山脊上的2628高地和2680高地间的鞍部的大体上的中心点起,向东以直线到2114高地,再以直线到1992高地,再以直线经1956高地到1562高地,再以直线到1332高地,再以直线到图们江上游支流红土水和北面一支流的汇合处(1283高地以北),从此界线即顺红土水的水流中心线而下到红土水和弱流河汇合处。

五、从红土水和弱流河汇合处起到中朝边界东端终点止,以图们江为界。

第 二 条

缔约双方同意,界河中的岛屿和沙洲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在本条约签订前,已由一方公民定居或耕种的岛屿和沙洲,即成为该方的领土,不再改变;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以外的岛屿和沙洲,靠近中方一岸的属于中国,靠近朝方一岸的属于朝鲜,位于两岸正中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归属;

三、位于一方河岸和其所属的岛屿之间的岛屿和沙洲,虽然靠近另一方的河岸或在两岸正中,仍然归该方所有;

四、在本条约签订后,界河中新出现的岛屿和沙洲,根据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其归属。

第 三 条

缔约双方同意:

一、鸭绿江和图们江上边界的宽度,任何时候都以水面的宽度为准。两国间的界河为两国共有,由两国共同管理、共同使用,包括航行、渔猎和使用河水等。

二、鸭绿江口外,中朝两国海域的划分,确定从江海分界线上的东经124度10分6秒的一点起大体向南直到公海为止的一线为两国的海上分界线,以西的海域属于中国,以东的海域属于朝鲜。

三、在鸭绿江口江海分界线以外,自东经123度59分至东经124度26分间的海域,两国的一切船舶都可以自由航行,不受限制。

第 四 条

缔约双方同意:

一、本条约签订后即成立两国边界联合委员会,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勘察边界、树立界桩和确定界河中岛屿和沙洲的归属,然后草拟一项议定书和绘制边界地图。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议定书和边界地图经两国政府代表签字后,即成为本条约的附件,联合委员会的任务即告终止。

第 五 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北京互换。

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本条约签订前的一切有关两国边界的文件,除1962年10月3日签订的中朝两国政府代表团关于中朝边界问题的会谈纪要以外,均自本条约第四条所述的议定书生效之日起即行失效。

本条约于1962年10月12日在平壤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权代表
周恩来

(签字)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全权代表
金日成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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