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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人员雇用私人服务人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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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人员雇用私人服务人员的规定
1991年5月14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https://www.mfa.gov.cn/web/lbfw_673061/clgl1_673073/202201/t20220114_10495582.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人员雇用私人服务人员的规定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四日)

一、外国驻中国使领馆人员需雇用私人服务人员,应通过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或当地外国机构服务处介绍。上述机构将根据雇用者的具体要求提供中国服务人员。

二、外国驻中国使领馆人员需雇用其本国公民任私人服务人员,受雇者可凭其本国外交部或其本国驻外使领馆的照会及受雇者的健康证明,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办任职(Z字)签证。上述服务人员抵达中国后,应在十日内到中国当地公安机关申办居留证件。

三、中国政府原则上不同意外国驻中国使领馆人员雇用第三国国籍公民任私人服务人员。外国驻中国使领馆人员如有特殊情况,确需雇用第三国国籍公民任私人服务人员者,须凭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或当地外国机构服务处介绍信,向外交部领事司或当地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获准后,由外交部领事司或当地外事办公室通知中国有关驻外使领馆(处)发给任职(Z字)签证。 上述第三国国籍被雇用人员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签证时,须提供有效的雇用合同(含工种、工作期限、工资数额等内容)和健康证明。

(二)抵达中国后,应在十日内凭雇主所在使领馆出具的公函(含雇主姓名、职衔和被雇用者姓名、国籍、工种、工作期限、工资数额等内容)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每次有效期限不超过一年。如需延期,应在期满前凭该馆出具的同样内容的公函办理。

四、上述第三国国籍私人服务人员在中国的工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年。雇主离任时,被雇用者须与雇主同时离境,不得在中国境内再受雇于他人。雇主在任职期间如与被雇用者解除雇用关系,应将有关情况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机关,被雇用者不得在中国境内再受雇于他人,并应自解除雇用关系起十日内离境。

五、外国驻中国使领馆人员在中国境内雇用第三国国籍常住人员(不含留学生)为私人服务人员,应按本规定第三条提出申请。获准后,被雇用人员凭雇主所在使领馆出具的公函,在获准后十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变更手续。

六、外国驻中国使领馆人员不得雇用本国或第三国国籍临时来华人员和在华留学的人员为私人服务人员。

七、上述各项规定均适用于欧洲共同体驻华代表团人员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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