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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关于使、领馆人员配偶学习规定的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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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关于使、领馆人员配偶学习规定的照会
礼字(2009)第16号
2009年1月21日

各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向各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就各国驻华使、领馆人员随任配偶在中国高等学校就学期间特权与豁免事宜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驻华使、领馆人员随任配偶如需入高等学校学习,允许保留其依法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待遇。

  二、驻华使、领馆人员随任配偶可径向有关高等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三、驻华使、领馆人员随任配偶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或领事司颁发的身份证件在高等学校学习。

  四、根据对等原则,中方有权取消有关驻华使、领馆人员随任配偶在就学期间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待遇。对被取消特权与豁免待遇的随任配偶,按普通留学生对待。

  请大使馆通知领事馆中方上述规定。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印)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于北京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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