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


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 文 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遵循领土和国界不可侵犯的国际法原则,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决心并共同致力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两国国界建设成为永久和平、世代友好的边界。为维护两国国界的稳定和边境地区的安宁,本着互相尊重、平等、互信、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处理边界事务,双方认为有必要就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签订新的协议,以取代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章 定  义
第 一 条

  为本协定的目的,使用以下定义:

  (一)“国界”、“边界”、“国界线”、“边界线”具有相同的含义,是指分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之间领陆和领水的界限,及沿该线划分上空和底土的垂直面。

  (二)“划界文件”,是指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间边界的法律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间边界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第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三)“勘界文件”,是指国界勘定后形成的国界线叙述议定书、边界地图、界标登记表、界标和大地点坐标一览表、岛屿和沙洲归属一览表。

  (四)“联检文件”,是指边界联合检查后形成的、作为勘界文件补充文件的国界线叙述议定书、边界地图、界标登记表、界标和大地点坐标一览表、岛屿和沙洲归属一览表。

  (五)“界标”,是指竖立在边界线上或边界线两侧,在实地标示国界线走向,且其地理坐标已测定并记载于勘界文件或联检文件中的标志,可分为基本界标、辅助界标、导标和浮标。

  (六)“边界林间通视道”,是指在实地边界线两侧一定宽度范围内开辟的通道,目的是使边界线保持通视。

  (七)“边境地区”,是指毗邻边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市、县(旗)和俄罗斯联邦的区。

  (八)“边界代表”,是指由双方国家授权的,根据本国法律任命负责在一定的边界地段维护秩序并及时处理边境事务的人。

  (九)“边民”,是指双方国家在边境地区的常住公民。

  (十)“主管部门”,是指双方各自国家的法律确定的,其职权包括根据本协定解决问题的机构。

  (十一)“边界水”,是指国界线所通过的河流、湖泊或其他水域。

  (十二)“船舶”,是指具有或不具有自航能力的水上移动式装置,而不论其用于军事、公务、货物、旅客运输或其他目的。船舶的公务用途包括:在边界上履行监督职能;引航和破冰;搜寻、营救和拖带船舶;水文工作;打捞沉没的财物;教学、体育和文化用途等。

  (十三)“军用船舶”,是指列入一国武装力量编制、具有此类船舶特有的外部标识、由本国现役军人指挥和操作的船舶。双方主管部门用以维护边境秩序的边防巡逻艇不在此列。

  (十四)“跨界设施”,是指跨越边界的铁路、公路、油气管道、输电线、电缆、桥梁、水坝、水闸等设施。

  (十五)“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或水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飞行器,包括飞艇、气球、飞机、直升机等。

  (十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章 国界线走向、界标和边界林间通视道的维护
第 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的国界线依据下列划界文件确定:

  (一)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

  (二)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三)一九九四年九月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西段的协定》;

  (四)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确定图们江三国国界水域分界线的协定》;

  (五)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六)二○○四年十月十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

第 三 条

  双方依据下列勘界文件在实地确定两国国界线走向和界标的位置,并用界标在实地标定边界线:

  (一)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蒙古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三国国界东端交界点叙述议定书》;

  (二)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叙述议定书》;

  (三)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线东段的叙述议定书》;

  (四)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线西段的叙述议定书》;

  (五)二○○二年六月二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线东段的补充叙述议定书》;

  (六)二○○二年六月二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图们江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国界交界点的叙述议定书》;

  (七)双方今后签订并生效的其他勘界文件和联检文件。

第 四 条

  双方应按本协定第三条所列的勘界文件和联检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界标和边界林间通视道进行维护。

  双方进行此项工作的分工如下:

  (一)位于一方领土上的界标,由该方负责。

  (二)位于界线上的界标,由负责竖立的一方负责。

  (三)双方负责维护和清理本方境内的边界林间通视道。

第 五 条

  一、双方应采取措施保护界标,防止界标被损毁、移动或遗失。

  双方主管部门至少每两年对界标进行一次单独或联合踏查。联合踏查的时间由双方主管部门事先商定。联合踏查的结果应做成相关记录,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

  二、如发现界标被损毁、移动或遗失,双方主管部门应立即相互通报。按本协定第四条的规定,负责维护该界标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在原位修理、恢复或重建,并应在工作开始前至少十天通知另一方。

  一方主管部门在进行上述工作时,应有另一方主管部门的代表在场。工作完成后,应做成记录,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附件一、二),并对界标照相,绘制位置示意图。

  修理、恢复竖立或重新竖立的界标,其式样、规格、材质和位置均应符合相关勘界文件或联检文件的要求。

  三、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界标不能在原位恢复或重建的,应做成记录(附件三),说明界标不能在原位恢复或重建的理由,并将此情况上报本协定第五十条所设立的中俄边界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做出决定,并确定另一竖立该界标的适当点位,但不得改变国界线位置。界标移位竖立后,应做成相应记录(附件四)。

  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在界线上竖立新的界标或其他界线标志。

  双方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追究一切损坏、移动或毁灭界标人员的责任。

第 六 条

  一、双方主管部门至少每两年对边界林间通视道状况进行一次联合踏查,其宽度根据勘界文件的规定为15米(双方国界线两侧各7.5米)。如需要,双方可单独或共同清理有碍通视的树木、灌木和其他植被,以保持国界线的清晰。

  对边界林间通视道进行联合踏查的时间由双方主管部门预先协商确定。进行联合踏查的结果应形成纪要,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和俄文写成。

  如一方主管部门需要在本方境内进行清理边界林间通视道的工作,应在工作开始前至少十天将此情况通报另一方主管部门。

  禁止对植被采用火烧、使用化学药剂及其他可能给双方利益造成损害的方法清理边界林间通视道。

  二、禁止在边界林间通视道内进行耕种、挖掘、修建设施或其他经济活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第三章 边界联合检查
第 七 条

  一、自勘界文件生效之日起,双方每十年对国界线走向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二、每次联合检查前,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检查开始的时间和范围。经协商,也可变更检查的时间,或只对边界的部分地段进行联合检查。

  三、为进行联合检查,双方应成立边界联合检查委员会。联合检查的任务、原则、程序、工作方法及其他与联合检查有关的问题,由该委员会确定。

  四、每次联合检查后,双方应就联合检查的结果签署联合检查议定书,该议定书生效后即成为勘界文件的补充文件。

第四章 边 界 水
第 八 条

  一、在利用边界水时,双方应采取措施遵守本协定的规定,并尊重对方的权利和利益。

  二、双方应在边界水的河漫滩上采取措施保持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及其他不良影响。

  三、双方应采取措施保持边界水清洁,防止人为污染。

  双方应按不同河段水体环境功能区划制订协商一致的水质标准和监测方法,控制边界水污染。

  四、双方应就边境地区环境保护问题签订有关协议。

第 九 条

  一、双方国家船舶在边界水航行时,根据对双方生效的国际条约,可在国界线本方一侧和沿通航界河的主航道及额尔古纳河的深槽航行。

  在双方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水文地理工作,并依据双方主管部门商定的界河航标管理规则安装导航标志后,双方船舶(军用船舶除外)白天可在额尔古纳河上双方商定的河段航行,其速度不得冲坏河岸。双方边防巡逻艇不受航行时间和航速的限制。

  白天是指日出前半小时至日落后半小时的时间。

  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允许第三国船舶(军用船舶除外)在边界水中航行。

  三、所有船舶在边界水中的航行规则由双方有关协议确定执行。

  四、双方将在通航界河依照双方主管部门商定的界河航标管理规则及双方的有关协议设置和维护航标。

  五、双方应及时清除边界水中沉船和影响航行的其他障碍物,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六、在遇有灾害、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一方船舶可临时停靠另一方的河岸或岛屿。双方主管部门应相互给予上述船舶必要的协助,并尽快通知另一方主管部门。

  七、双方主管部门监督对双方有效的边界水利用协议和规则的执行情况。

第 十 条

  一、双方公民均可在边界水界线本方一侧进行渔业生产。禁止使用爆炸物和有毒物质及其他损害边界水鱼类等水生物资源的捕捞方式作业。

  双方主管部门应共同或单方面采取措施制止在边界水中非法渔业生产。

  二、双方公民在本国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捕捞作业,但为科学研究目的捕捞除外。

  三、在边界水中进行渔业生产活动不得阻碍航行。

  四、边界水鱼类和其他水生物的保护及增殖的问题应根据双方有关协议解决。

第 十一 条

  一、双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界河河岸遭受毁坏和界河河床位置发生变化。

  一方修建界河河岸防护工程时,负有不给另一方河岸造成不利影响的义务,并在实施此类工程前通报另一方。

  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处理界河河岸防护工程事宜。

  二、一方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与另一方主管部门协商后可对界河河床及航道进行疏浚和清理。有关费用由双方主管部门商定。

  对疏浚和清理出的淤泥应妥善处理,堆放在双方商定的地点,以免对河床和河岸造成不利影响。

  三、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人为改变界河河床的位置。

第 十二 条

  在边界水中或其河岸修建、改造或拆除任何建筑物或设施(包括跨界设施)时,如果出现可能改变界河河床位置、水流状态和影响水资源利用以及船舶航行、鱼类洄游、破坏生态环境、损坏界标和航标或影响其正常使用,以及损害双方其他利益的问题,应由双方通过有关协议解决。

第 十三 条

  与在通航河流和额尔古纳河的商定河段流筏浮运木材相关的问题按双方有关协议解决。

第 十四 条

  双方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交换边界水流量、水位、水质、冰况和边界水保护措施信息,以预防洪水或流冰造成的危险。

第五章 边境地区的生产活动
第 十五 条

  一、一方在边界附近地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采矿等生产活动时不得损害对方的利益。

  二、一方如需在国界线本方一侧一千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应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对方,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对方利益。

第 十六 条

  一、修建跨界设施,须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

  二、边界水上跨界设施的管理界限,为设施的中心线、中间线或结构轴心线,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边界水上跨界设施的管理界限,不影响实地国界线的走向。

第 十七 条

  一、双方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对边界附近放养的牲畜和家禽进行监管,以避免牲畜和家禽进入对方境内。

  二、如发现牲畜和家禽进入对方境内,双方主管部门应尽快相互通知,并在两国兽医局代表参加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寻找、隔离、保管并尽快交还,不得使役、宰杀或交易。

第 十八 条

  双方主管部门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人畜疫情、植物病虫害、植物病原体、隔离植物传入对方境内。

  双方主管部门如发现在边境地区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现象并有越界可能时,应尽速相互通报。

  双方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就保护和利用边界森林、水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防止森林和农作物病虫害的问题进行协商。

第 十九 条

  双方应禁止在国界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开枪打猎,并禁止向对方境内射击和越界追捕飞禽走兽。

第 二十 条

  一方对边界线本方一侧二十五千米范围内的地区和设施进行航空摄影和其他以遥感探测为目的的航空器的飞行,应通过外交途径至少提前十五天通报另一方(附件五)。

  上述飞行如需越入另一方境内,应通过外交途径至少提前三十天向另一方提出请求(附件六),征得其同意。另一方最迟应在飞行开始前十天对上述请求作出答复。

第 二十一 条

  在本协定生效后,禁止在陆地边界线两侧各二十米的范围内修建除边防设施之外的永久性建筑物,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第 二十二 条

  双方主管部门应监督在边界及其附近地区的生产活动,并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及时相互通报拟进行的可能对国界管理制度造成影响的活动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第六章 出入国界秩序和维护边境地区法律秩序
第 二十三 条

  一、一方公民可凭本国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通行证件出入境,并在规定期限内在另一方境内停留。上述证件由双方各自国家的法律,及对双方有效的国际条约确定。

  二、双方铁路运输服务员工通过边界和在边境车站范围内或边境车站区间内的铁路用地范围内停留的问题,依据有关国际条约施行。

  三、双方公民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只能在双方规定的口岸出入境。

  四、未持有允许进入另一国境内有效证件,由一国境内通过规定的边境口岸出境的人员需返回。

第 二十四 条

  双方边民、跨界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人员、前往边境地区特定区域,包括正在建设或已投入使用的中俄边境贸易(经贸)综合体的人员,以及上述区域的工作人员的简化过境手续问题,依据双方有关协议解决。

第 二十五 条

  一、在边境地区发生自然灾害(洪水、火灾、流冰等)时,双方主管部门应通过协商,向受灾方公民提供必要的救助,并采取措施防止灾害蔓延至另一方境内。

  二、各方为消除紧急情况提供帮助的救援和消防人员的过境程序问题,根据双方相关协议解决。

第 二十六 条

  边境口岸的设立、跨界铁路和公路的交通运输由双方有关协议确定。

  双方主管部门应就边境口岸的运行问题建立合作机制。

第 二十七 条

  出于卫生、社会安全、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任何一方可临时中止或限制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采取上述限制措施的情况应提前通报另一方。

第 二十八 条

双方应就保障出入境通行秩序和边境地区法律秩序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走私、非法移民、贩毒和精神药品交易、贩运其他违禁物品等各类跨界犯罪活动。为此目的,双方或双方主管部门可签订有关协议建立联系制度和合作机制。

第七章 边境地区经济往来和联系制度
第 二十九 条

  一、双方将促进边境地区间的经济往来,及为此目的的人员和货物流动便利化。边境地区经济往来的具体问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省、自治区和俄罗斯联邦边境主体执行权力机关依据双方有关协议协商解决。

  二、双方主管部门应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促进边境地区间经济往来协议的落实。

  三、在边境地区间经济往来中,双方主管部门应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及双方有关协议采取措施,预防和打击各类跨界犯罪活动。

第 三十 条

  一、双方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省、自治区和俄罗斯联邦边境主体之间建立联系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省、自治区和俄罗斯联邦边境主体将促进边境地区之间建立联系制度。

  三、双方促进边防、海关和港务监督、商品检验、卫生检验检疫部门相关机构及其他监督部门进行公务往来。

  四、两国边境地区相互合作的所有问题,根据双方各自国家的法律、双方或其主管部门间的有关协议解决。

  五、双方确定了边境地区的行政区划名单(附件七)。双方边境地区因行政区划的调整而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对方。

第 三十一 条

  双方促进在边境地区开展旅游和边境贸易,鼓励建立贸易(经贸)综合体和其他边境贸易合作形式,双方可就此签订有关协议。

第八章 边界事件的处理
第 三十二 条

  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就预防边界事件进行合作,并联合调查、处理以下边界事件:

  (一)损毁、移动或遗失界标及其他边界设施;

  (二)隔界射击;

  (三)隔界或越界对另一方境内的公民进行杀害、伤害或其他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行为;

  (四)人员、牲畜、家禽和运输工具(航空器、船舶、车辆和冰上运输工具)等越界;

  (五)非法越界进行砍伐、耕种、捕捞、狩猎、采集果实、药材及从事其他生产作业活动;

  (六)非法运送货物过境;

  (七)抢夺、盗窃、破坏或损坏另一方境内的财物;

  (八)火灾、流行病和植物病虫害等自然和人为灾害蔓延过境;

  (九)其他边界事件。

第 三十三 条

  一、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应共同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人员非法越界行为和在边境地区从事违法活动。

  二、发现越界人员或有人员越界迹象时,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应在本方境内搜寻和确定越界人员的身份,并就此及时相互通报。

  三、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应共同调查处理因边界事件造成损失所提出的索赔要求。

  四、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在处理边界事件的同时,还应解决归还散落在另一方境内的财物问题。

第 三十四 条

  一、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应尽快共同对越界人员进行调查,确定其身份、越界事实和越界原因,并自扣押之日起七天内移交其越界前所在方。

  如果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移交或接收越界人员,应将越界人员的有关情况和无法按时移交或接收的原因通报另一方主管部门。

  二、如果越界人员系扣押方的公民,可不予移交。

  三、如果越界人员除越界外,还在扣押方境内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则扣押方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国的法律在调查其犯罪行为所必须的时间内扣押上述人员。

  在此情况下,扣押方边界代表或主管部门应当向另一方边界代表或主管部门提供越界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其境内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对其采取的措施及调查结果。

  越界人员承认进行犯罪行为的供述不能单独作为指控其犯罪的证据。

  四、移交越界人员时,扣押方边界代表应向接收方边界代表提供越界人员越界的证据,并将其越界时使用的交通工具和从接收方境内带入的财物一并移交。

第 三十五 条

  一、双方主管部门不得以非人道的方式和粗暴手段对待越界人员。

  二、如果越界人员未对边防人员或其他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安全构成直接威胁,不得对其使用武器。

  边防人员对越界人员使用武器前,应当事先清楚地发出准备使用武器的警告及警告性射击。

  边防人员对越界人员使用武器,只能作为在其他方法不能奏效时万不得已的手段。使用武器以有效阻止非法行为为限。

  越界人员在抓捕时受伤,应立即给予救助。

第 三十六 条

  在边界附近发现无法辨认的人员尸体时,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其归属,必要时可进行共同辨认,协商解决移交问题或相关处理办法。

  在边界附近发现无法辨认的物品或牲畜尸体时,应采取措施确定其归属,并进行移交或销毁。

第 三十七 条

  一、一方或其主管部门在确认有航空器从另一国领空非法越界进入本国领空后,应立即将越界航空器可能的型号及其越界的时间、地点(注明地理坐标)、高度及飞行方向(航线)通报另一方或其主管部门。

  航空器越界前所在方或其主管部门收到通报的航空器非法越界的信息后,应立即对非法越界事实进行核实,并将非法越界原因通报另一方或其主管部门。

  航空器越界前所在方或其主管部门如无该航空器的信息,应通知另一方或其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寻找。

  双方或其主管部门共同查明航空器非法越界的原因。

  二、交换航空器非法越界信息的程序按双方或其主管部门的有关协议处理。

第九章 边界代表及其权利、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 三十八 条

  一、为解决维护国界管理制度问题,及时处理本协定涉及的边界事件,双方分别在相应边界地段设立边界代表和副代表。

  双方相互通知边界代表、副代表的任命。

  边界代表的管辖地段和会晤地点由附件八确定。

  二、双方边界代表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本协定,以及其他涉及边界的双边条约进行工作。

  三、边界代表不在时,授权一位边界副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四、为保证边界代表的工作,主管部门可按规定程序任命边界代表助手、翻译、专家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 三十九 条

  一、一方边界代表、副代表、代表助手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另一方境内执行同本协定有关的公务时,应确保其人身安全及携带的公务文件和财物不受侵犯。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人员使用的交通工具和自用物品在入出境时免检、免验。

  三、一方应当对在本方境内执行同本协定有关公务的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另一方人员予以必要协助,并提供工作场所和交通工具。

  四、本条第一款所述人员在对方境内停留期间,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第 四十 条

  一、双方边界代表可在本协定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与边界主管部门及边境地区行政机关代表一起,共同确定管辖地段内维护边界管理制度的年度联合活动计划,并付诸实施。

  二、边界代表促进双方边防部(分)队、机关之间的交往与合作。

第 四十一 条

  为维护国界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边界事件,双方边界代表应及时交换以下信息:

  (一)边界及边境地区的形势及可能和已经发生的变化;

  (二)为维护国界管理制度和预防边界事件所采取的措施;

  (三)可能或预备的非法越界情况;

  (四)企图越界到对方境内的人员情况及在本方境内抓获的越界人员的确切身份等情况。

第 四十二 条

  一、双方边界代表、副代表通过举行会谈或会晤的方式进行联合工作。会谈通常在两国境内轮流举行。

  每次工作会谈的结果均应作成纪要。会谈纪要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并由双方边界代表签字盖章。会谈纪要应反映会谈过程、通过的决定及执行决定的期限。

  双方边界代表也可通过信函往来或其他方式解决某些问题。

  二、边界代表助手的会晤只能按边界代表的委托进行。助手会晤的结果应形成记录,经双方边界代表确认后生效。

第 四十三 条

  一、双方边界代表应执行就处理边界事件共同达成的决议,并及时相互通报为执行该决议所采取的措施。

  二、如边界代表未就所处理的边界事件达成一致意见,则该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 四十四 条

  一、边界代表的会谈或会晤依据一方的建议举行,并尽可能按建议的时间举行。建议应至少在会谈和会晤开始前七天向对方提出,包括会谈或会晤的时间、地点、讨论的议题。另一方应在收到建议后三日内作出答复。如果建议的会谈或会晤时间不能接受,应在答复中另提其他时间。

  二、一方边界代表建议举行的会谈或会晤,另一方的边界代表应亲自到场。如其因正当原因(疾病、出差、休假等)不能出席,则由副代表代替,但须就此提前通知对方的边界代表。

  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边界代表均不得拒绝举行建议的会谈或会晤。

第 四十五 条

  一、会谈和会晤通常于白天在建议方的境内举行。遇有紧急情况,会晤也可以在夜间进行。

  二、会谈或会晤由其地点所在方的边界代表、副代表主持。

  三、会谈或会晤的时间、地点、讨论议题及参加人员可通过交换信件或其他方式商定。必要时,经双方协商,还可讨论议题之外的问题。

第 四十六 条

  一、为处理边界事件,经事先协商,双方边界代表、副代表及助手可进行实地联合调查。必要时,也可带领专家、见证人和受害者到现场。

  专家、见证人和受害者参与联合调查所产生的费用,根据双方法律法规确定。

  调查结果应做成共同记录或其他文件作为有关纪要的附件。边界代表协商确定这些文件的式样。

  二、在联合调查过程中,如果双方边界代表对所调查的边界事件的起因、过程和后果有不同意见,应在纪要或相关文件中反映。

第 四十七 条

  一、边界代表、副代表为了履行其职责,可凭本协定规定的委任书(附件九)穿越边界。

  二、边界代表助手、秘书、翻译和联络官可凭边界代表颁发的证书(附件十)穿越边界。

  三、为澄清某些问题所需的专家和其他人员,可凭边界代表签发的一次性往返穿越中俄边界证件(附件十一)穿越边界。

  四、本条第一、二、三款所述人员只能在预先商定的地点穿越边界,一方边界代表应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将每次穿越边界的具体日期和时间通报另一方。

第 四十八 条

  双方各自承担在本方境内与执行本协定有关的费用。会谈和会晤的费用,由会谈和会晤所在方承担。

第 四十九 条

  一、交接信件、接收和移交越界人员、牲畜、家禽、人员尸体、财物,须在双方边界代表商定的地点进行。具体联络方式由双方边界代表协商确定。

  二、移交越界人员和人员尸体由边界代表、副代表或其助手亲自进行。双方其他工作人员可受边界代表委托移交牲畜、家禽、财物和交接信件。

  三、边界代表信件、越界人员、牲畜和家禽、人员尸体、财物的交接书式样分别由附件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确定。

第十章 执行机制
第 五十 条

  为执行本协定,双方设立中俄边界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根据本协定所附的委员会章程(附件十七)开展工作。

第十一章 最后条款
第 五十一 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

  本协定的所有附件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

  根据本协定第五十条所设立的中俄边界联合委员会可对本协定附件八、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 五十二 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即行失效。

第 五十三 条

  本协定须经双方各自履行协定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书面通知,并自最后一份书面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十年。如一方未在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十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六年十一月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 肇 星              阿列克谢耶夫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修理______号界标记录式样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五条的规定,_______(国名)_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边界代表助手)_______(军衔、姓名)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国名)_______地段边界代表_______(副代表、边界代表助手)_______(军衔、姓名)在场的情况下,对_______号界标进行了修理。

  _______号界标(叙述修理情况)。

  本记录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边界代表助手)_______

     (军衔、姓名、签字、盖章)

俄罗斯联邦_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边界代表助手)_______

     (军衔、姓名、签字、盖章)

附件二

恢复_______号界标记录式样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五条的规定,_______(国名)_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边界代表助手)_______(军衔、姓名)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国名)_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边界代表助手)_______(军衔、姓名)在场的情况下,对_______号界标进行了恢复。

  _______号界标(说明界标恢复的原因)。

  _______号界标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勘界文件或联检文件)的规定在其原位恢复。

  本记录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边界代表助手)_______

     (军衔、姓名、签字、盖章)

俄罗斯联邦_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边界代表助手)_______

     (军衔、姓名、签字、盖章)

附件三

______号界标损毁、移动或遗失后

无法在原位恢复或重建的记录式样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五条的规定,______(国名)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______(军衔、姓名)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国名)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______(军衔、姓名)在场的情况下,确认______号界标已(损毁、移动或遗失),并无法在原位按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______(勘界文件或联检文件)的规定将其恢复或重建。双方同意就此各自向中俄边界联合委员会报告(无法在原位恢复或重建的原因和情况)。

  本记录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边界代表助手)______

     (军衔、姓名、签字、盖章)

俄罗斯联邦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边界代表助手)______

     (军衔、姓名、签字、盖章)

附件四

移位重新竖立损毁、移动或遗失的

______号界标的记录式样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五条的规定和中俄边界联合委员会_____年___月___日的决定,______(国名)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______(军衔、姓名)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国名)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______(军衔、姓名)在场的情况下,移位重新竖立了损毁、移动或遗失的______号界标。

  移位重新竖立的______号界标的界标登记表(附后)是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勘界文件或联检文件)起草的。

  本记录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边界代表助手)______

     (军衔、姓名、签字、盖章)

俄罗斯联邦______地段边界代表(副代表、边界代表助手)______

     (军衔、姓名、签字、盖章)

附件五

通报航空器在边界线本方一侧二十五千米

范围内进行飞行的照会式样

______号

  ______(国名)外交部(大使馆)向______(国名)大使馆(外交部)致意并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二十条谨通知如下:

  一、飞行目的。

  二、飞行的各项指标:

  (一)飞行周期和飞行起始具体日期和时间;

  (二)飞行范围、进出二十五千米区域点地理坐标和飞行方向;

  (三)飞行高度。

  三、航空器的各项指标:

  (一)所有者;

  (二)类型及型号;

  (三)颜色;

  (四)识别标志;

  (五)机身号;

  (六)呼号;

  (七)是否装有雷达装置。

  四、相机的各项指标:

  (一)类型和型号;

  (二)焦距。

  ______(国名)外交部(大使馆)向______(国名)大使馆(外交部)致以崇高的敬意。

附件六

航空器越界飞行征求同意照会式样

______号

  ______(国名)外交部(大使馆)向______(国名)大使馆(外交部)致意并根据   年  月  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二十条谨通知如下:

  一、飞行目的。

  二、飞行的各项指标:

  (一)飞行周期和飞行起始具体日期和时间;

  (二)飞行范围、进出二十五千米区域点地理坐标和飞行方向;

  (三)飞行高度;

  (四)在飞行过程中拟越界地点(注明坐标、居民点或飞行示意图);

  (五)飞行越界纵深。

  三、航空器的各项指标:

  (一)所有者;

  (二)类型及型号;

  (三)颜色;

  (四)识别标志;

  (五)机身号;

  (六)呼号;

  (七)是否装有雷达装置。

  四、相机的各项指标:

  (一)类型和型号;

  (二)焦距。

  鉴此,______(国名)外交部(大使馆)谨请求允许穿越国界并向______(国名)大使馆(外交部)致以崇高的敬意。

附件七

边境地区行政区划名单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边境地区行政区划名单确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二)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满洲里市、新巴尔虎左旗、陈巴尔虎旗、额尔古纳市。

  (三)黑龙江省:漠河县、塔河县、呼玛县、爱辉区、孙吴县、逊克县、嘉荫县、萝北县、绥滨县、同江市、抚远县、饶河县、虎林市、密山市、鸡东县、穆棱市、绥芬河市、东宁县。

  (四)吉林省:珲春市。

  二、俄罗斯联邦方面:

  (一)阿尔泰共和国:科什阿加奇区。

  (二)赤塔州:后贝加尔斯克区、克拉斯诺卡缅斯克区、普里额尔古纳斯克区、卡尔加区、涅拉——扎沃茨科伊区、加济穆尔——扎沃德斯科伊区、莫戈恰区。

  (三)阿穆尔州:布拉戈维申斯克市、斯科沃罗季洛区、马格达加奇区、希马诺夫斯克区、斯沃博德内区、布拉戈维申斯克区、坦波夫区、康斯坦丁诺夫卡区、米哈伊洛夫卡区、布列亚区、阿哈林斯基区。

  (四)犹太自治州:奥布卢奇耶斯基区、沃克佳布利斯基区、列宁斯基区、比罗比詹区、斯米多维奇斯基区。

  (五)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哈巴罗夫斯克区、拉佐区、维亚兹尼基区、比金区。

  (六)滨海边疆区:波扎尔斯科耶区、达利涅列琴斯克区、列索扎沃茨基区、基洛夫斯基区、斯帕斯科耶区、切尔尼戈夫卡区、霍罗利区、兴凯区、波格拉尼奇内亚区、十月镇区、乌苏里斯克区、哈桑区。

附件八

边界代表的管辖地段和会晤地点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边界代表的管辖地段和会晤地点确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一)阿勒泰地段边界代表

  管辖地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三国国界交界点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蒙古国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该地段由满洲里地段边界代表负责。

  (二)满洲里地段边界代表

  管辖地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蒙古国三国国界东端交界点到84号界标。

  会晤地点:十八里会晤站。

  (三)黑山头地段边界代表

  管辖地段:从84号界标到100号界标。

  会晤地点:四卡会晤站。

  (四)室韦地段边界代表

  管辖地段:从100号界标到133号界标。

  会晤地点:吉拉林会晤站。

  (五)漠河地段边界代表

  管辖地段:从133号界标到155号界标。

  会晤地点:漠河会晤站。

  (六)呼玛地段边界代表

  管辖地段:从155号界标到182号界标。

  会晤地点:呼玛会晤站。

  (七)黑河地段边界代表

  管辖地段:从182号界标到202号界标。

  会晤地点:黑河会晤站。

  (八)奇克地段边界代表

  管辖地段:从202号界标到213号界标。

  会晤地点:奇克会晤站。

  (九)朝阳地段边界代表

  管辖地段:从213号界标到230号界标。

  会晤地点:朝阳会晤站。

  (十)名山地段边界代表

  管辖地段:从230号界标到244号界标。

  会晤地点:名山会晤站。

  (十一)同江地段边界代表

  管辖地段:从244号界标到250号界标。

  会晤地点:同江会晤站。

  (十二)抚远地段边界代表

  管辖地段:从250号界标到272号界标。

  会晤地点:抚远会晤站。

  (十三)饶河地段边界代表

  管辖地段:从272号界标到290号界标。

  会晤地点:饶河会晤站。

  (十四)虎头地段边界代表

  管辖地段:从290号界标到304号界标。

  会晤地点:虎头会晤站。

  (十五)挡壁镇地段边界代表

  管辖地段:从304号界标到343号界标。

  会晤地点:挡壁镇会晤站。

  (十六)绥芬河地段边界代表

  管辖地段:从343号界标到384号界标。

  会晤地点:绥芬河会晤站。

  (十七)珲春地段边界代表

  管辖地段:从384号界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三国国界交界点。

  会晤地点:长岭子会晤站。

  二、俄罗斯联邦方面:

  (一)阿勒泰地段边界代表

  管辖地段:从俄罗斯联邦、中华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三国交界点到俄罗斯联邦、中华人民共和国、蒙古国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与中方边界代表的联系通过答乌里亚地段边界代表进行。

  (二)答乌里亚地段边界代表

  管辖地段:从俄罗斯联邦、中华人民共和国、蒙古国三国国界东端交界点到73号界标。

  会晤地点:后贝加尔斯克镇。

  (三)上额尔古纳河地段边界代表

  管辖地段:从73号界标到109号界标。

  会晤地点:旧粗鲁海图村。

  (四)下额尔古纳河地段边界代表

  管辖地段:从109号界标到136号界标。

  会晤地点:奥洛契村。

  (五)上阿穆尔地段边界代表

  管辖地段:从136号界标到163号界标。

  会晤地点:贾林达镇。

  (六)古玛尔斯克地段边界代表

  管辖地段:从163号界标到183号界标。

  会晤地点:阿列克谢耶夫卡村。

  (七)布拉戈维申斯克地段边界代表

  管辖地段:从183号界标到205号界标。

  会晤地点:布拉戈维申斯克市。

  (八)中阿穆尔地段边界代表

  管辖地段:从205号界标到224号界标。

  会晤地点:底姆村和萨吉博沃村。

  (九)黑干斯克地段边界代表

  管辖地段:从224号界标到253号界标。

  会晤地点:阿穆尔泽特村和下列宁斯克村。

  (十)下斯帕斯克地段边界代表

  管辖地段:从253号界标到267号界标。

  会晤地点:卡扎克维赤沃村和下斯帕斯克边界会晤站。

  (十一)比金斯克地段边界代表

  管辖地段:从267号界标到282号界标。

  会晤地点:瓦西里耶夫卡村。

  (十二)远列奇斯克地段边界代表

  管辖地段:从282号界标到304号界标。

  会晤地点:格拉夫斯克镇。

  (十三)斯帕斯克地段边界代表

  管辖地段:从304号界标到354/9号界标。

  会晤地点:图里罗格边界会晤站。

  (十四)格罗捷阔沃地段边界代表

  管辖地段:从354/9号界标到386/10号界标。

  会晤地点:波格拉尼奇内镇。

  (十五)哈桑地段边界代表

  管辖地段:从386/10号界标到俄罗斯联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三国国界交界点。

  会晤地点:克拉斯基诺镇。

附件九

边界代表和副代表委任书式样

  封 皮  国徽、国名

  第1页  委任书

  第2页

  第3页  照片、印章、持有者签名

  第4页  ______(国名)政府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任命______(军衔、姓名)为中俄边界______(地段名称)的边界代表(副代表)。

  ______(军衔、姓名)被授权完成上述协定规定的义务,为此有权穿越中俄边界并可在______(国名)的边境地区逗留。

                            (授权人)______

                              (姓名、签名)

                        印  章

                          _____年___月___日

  第5页  第4页的______(对应语种)文本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附件十

边界代表助手、秘书、翻译、联络官证书式样

  封 皮  国徽、国名

  第1页  委任书

  第2页

  第3页  照片、印章、持有者签名

  第4页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任命______(军衔、姓名)为中俄边界______(地段名称)的边界代表(职务)。

  ______(军衔、姓名)被授权完成上述协定规定的义务,为此有权穿越中俄边界并可在______(国名)的边境地区逗留。

                    ______(国名)地段边界代表______

                           (军衔、姓名、签名)

                        印  章

                          _____年___月___日

  第5页  第4页的______(对应语种)文本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附件十一

一次性往返穿越中俄边界证件式样

  第1页  一次性往返穿越中俄边界证件

  第2页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______(姓名)有权在______(国名)地段一次性往返穿越中俄边界,并可于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国名)的边境地区逗留。

                 ______(国名)______地段边界代表______

                           (军衔、姓名、签名)

                        印  章

                          _____年___月___日

  第3页  第2页的______(对应语种)文本

  第4页

附件十二

边界代表信件交接书式样

  第______号

  日期:______

  时间:______

  地点:______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______(职务、姓名、军衔)______转交、______(职务、姓名、军衔)______接收了(国名)______地段边界代表致______(国名)______地段边界代表的______(号)信件。

  经双方检查确认,上述信件密封完好。

  本交接书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送达人:______            接收人:______

        (签 名)              (签 名)

附件十三

越界人员交接书式样

  第______号

  日期:______

  时间:______

  地点:______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______(职务、姓名、军衔)移交、______(职务、姓名、军衔)接收了越界人员______(国籍、姓名、性别、出生地、出生年月)。上述人员于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在______(地名、相近界标号)越界,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在______(地名、相近界标号)被______(何人)抓获。越界原因____________。

  和越界人员同时移交了下列交通工具和财物:______(名称、数量和主要特征)。

  如有交通工具或财物未能移交,应注明未能移交的原因。

  交接期间,______(写明双方交接时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本交接书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移交人:______            接收人:______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附件十四

越界牲畜(家禽)交接书式样

  第______号

  日期:______

  时间:______

  地点:______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______(职务、姓名、军衔)移交、______(职务、姓名、军衔)______接收了从______(国名)境内并于______(时间、地名、相近界标号)越界的牲畜(家禽)______(种类、数量、性别、毛色、年龄、印记和其他特征)。

  交接期间,______(写明双方交接时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本交接书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移交人:______            接收人:______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附件十五

人员尸体交接书式样

  第______号

  日期:______

  时间:______

  地点:______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____________(职务、姓名、军衔)移交、____________(职务、姓名、军衔)接收了人员尸体____________(数量、姓名、性别和主要特征)。上述人员尸体于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在______(地名、相近界标号)被______(何人)发现。经双方确认,上述人员生前系______(国籍)公民,可能的死亡原因______。

  和人员尸体同时移交了下列财物:____________(名称、数量和主要特征)。

  如有财物未能移交,应注明未能移交的原因。

  交接期间,______(写明双方交接时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本交接书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移交人:______            接收人:______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附件十六

财物交接书式样

  第______号

  日期:______

  时间:______

  地点:______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______(职务、姓名、军衔)______移交、______(职务、姓名、军衔)______接收了财物______(名称、数量和主要特征)。

  上述财物于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在______(地名、相近界标号)被______(何人)发现,经双方确认,该财物属______(国家)所有。

  交接期间,____________(写明双方交接时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本交接书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移交人:______            接收人:______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附件十七

中俄边界联合委员会章程

  根据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五十条的规定,中俄边界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章程确定如下:

第一章 委员会的组成

  委员会由双方根据各自国内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任命的相应级别的首席代表和一定数量的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下设专家和技术人员。首次任命应在协定生效后三个月内作出,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

第二章 委员会的职责

  委员会根据协定的规定开展工作,职责如下:

  (一)监督协定的执行情况;

  (二)根据需要任命负责各项具体边界事务的代表;

  (三)解决协定执行过程中对协定条款的解释出现的分歧;

  (四)对协定的附件八、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进行修改或补充;

  (五)解决无法在原位恢复的界标的移位问题;

  (六)协商并解决其他与维护中俄国界管理制度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一、委员会通过举行全体会议或首席代表会晤的方式进行工作,工作结果应形成纪要,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经委员会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如一方首席代表不能参加会议或会晤,则应授权本方一位委员会成员代为签署。

  委员会应就本章程第二章所述问题的处理作出书面决定,上述决定应予执行。

  二、委员会也可通过信函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工作。

第四章 委员会的会晤机制

  一、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首席代表会晤。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两次,轮流在双方境内举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应在本协定生效后一年内召开。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应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必要时,任何一方的首席代表可建议举行首席代表会晤。

  必要时,全体会议和首席代表会晤可邀请双方专家参加。

  二、全体会议和首席代表会晤应由会议所在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三、委员会应自行制订议事规则,经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四、委员会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俄文。

第五章 委员会的费用

  一、委员会全体会议和首席代表会晤的会议场所和交通工具由会议所在方提供,其他费用双方自理。

  二、委员会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全体会议或首席代表会晤提出建议,经两国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