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圣马利诺共和国政府 1985年5月6日 |
(签订日期1985年5月6日 生效日期1985年7月22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方便两国公民在对方领土上的旅行,就互免签证和有关费用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一方持有效外交、公务、普通护照的公民,通过缔约另一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第二条 第一条所规定的免办签证的缔约任何一方的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如须逗留三个月以上,则需向当地主管机关办理延长逗留期手续。延期手续免费办理。
第一条所规定的免办签证的缔约任何一方的公民,应遵守缔约另一方有关逗留、境内旅行和执行职业性活动的法令和条例。
第三条 缔约一方有权禁止不受欢迎的缔约另一方公民进入自己的领土或拒绝他们逗留。
第四条 本协定须在两国各自的法律手续完备后生效。
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五月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意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圣马力诺共和国政府代表
吴 学 谦 焦尔达诺·布鲁诺·雷菲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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