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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牡丹江铁路管理局公布成立牡丹江铁路管理局撤销分局及新设有关组织机构与变更关系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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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牡丹江铁路管理局公布成立牡丹江铁路管理局撤销分局及新设有关组织机构与变更关系的命令
人劳(57)字第1号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1957年12月25日

遵照铁道部召开的管理局长会议的决议,自1958年1月1日起成立牡丹江铁路管理局。撤销原牡丹江林口铁路分局。现对我局管辖界限以及撤销分局后新设有关组织机构及定员表与变更领导关系等同题,公布如下。

一、牡丹江铁路管理局在以下各点与哈、吉两局分界

滨绥线一面坡马延间159公里59公尺以及牡佳线长发屯东佳木斯间53公里211公尺处与哈局分界;在牡图线斗沟子鹿道间146公里224公尺处与吉局分界。

牡局管内计有以下各线

1、滨绥线:一面坡一绥芬河间(包括一面坡及开道线)

2、牡图线:牡丹江一鹿道间(不包括鹿道)

3、牡佳线:牡丹江一长发屯间

4、林密线全线(包括恒山

5、城鸡线全线

6、亚林线全线

7、火龙沟线全线

二、于1958年1月1日起撤销和成立下列组织机构:

1、依据部令撤销牡丹江、林口铁路分局的机构及全局定员,成立牡丹江铁路管理局(其组织机构及定员如附件一)。分局撤销后,将原牡丹江、林口分局之车、货、客、机调度统一集中管理局,划分为二个调度区,四个调度台。

第一调度区:牡丹江至一面坡间,牡丹江至绥芬河间,牡丹江至鹿道间,另外尚有非调度领导的火龙沟线,亚林线。

第二调度区:牡丹江至东佳木斯间(东佳木斯为哈局所属),林口密山间,下城子西鸡西间,鸡西至恒山间。调度台的指挥范围的划分是:

第一调度台:牡丹江至一面坡间,包括火龙沟线、亚林线、高岭子线

第二调度台:牡丹江至绥芬河问;牡丹江至鹿道间。

第三调度台:牡丹江至东佳木斯间。

第四调度台:林口至密山间,下城子至西鸡西间,鸡西至恒山间。

有关行车调度及统计工作自1957年12月18点开始工作。

2、于林口鸡西绥芬河分别成立牡丹江铁路管理局驻地区办事处的机构,属于管理局长直接领导,是管理局的派出机关。其任务是:对外与各厂矿、企业、机关组织有关运输工作上的联系与密切协作,对内负责地区各站、段联合劳动与解决联合劳动中存在的问题。(其定员表如附件二)

3、撤销牡丹江林口列车段的机构与全部定员。于牡丹江林口横道河子西鸡西成立车务段的机构,其工作范围除担当原列车乘务工作外,并领导本段管辖范围内的二等以下(包括二等站,绥芬河除外)各站的车、货、客全部行政业务工作和指导各装卸作业分所的工作。各车务段为独立会计单位,直接向管理局财务会计处提报决算。属于管理局车务处直接领导;有关货运及装卸作业业务并受货运处业务领导,(其定员表与管界范围及各段乘务区域划分表如附件三)。车务段职责范围由车务处另行公布。

4、于牡丹江成立电力段,属于管理局机务处直接领导,为独立会计单位,向管理局机务处提报决算。该段直接领导各发电厂,各配电厂,及电力工区。(其定员表<草案>如附件四)。

5、于勃利成立工务段,属于管理局工务处直接领导。各工务段的管界划分及勃利工务段定员表(草案)公布如附件五。

6、于牡丹江成立采石事务所的机构,属于管理局工务处领导,该所领导各采石场、采砂厂,为独立会计单位,向工务处提报决算。(其定员表如附件六)

7、分局撤销后,将牡丹江、林口装卸作业所合并为牡丹江装卸作业所,属于货运处领导。该所负责领导管内各装卸作业分所及装卸小组的生产活动及财务开支。但各分所同时要接受站长及车务段的业务领导。为了有效的发挥各分所的作用,对个别有条件的分所进行了合并,其中:取消牡丹江站客运分所,划归货运分所领导;取消黑台分所划归密山分所领导;取消朱家沟分所划归柴河分所领导;取消平阳镇、永安分所划归鸡西分所领导。(各分所及定员表如附件七)

8、新局成立后撤销牡丹江统计事务所的机构及全部定员,于新分界站一面坡增加三名报告员(生产人员)协同原技术办事员从事出入口车辆的统计工作。绥芬河站的统计报告按原规定的办法向本局计划统计处提报。牡丹江、下城子站长,应指定专人负责区分界的货车出入统计工作并按规定提出报告。

9、自1958年1月1日起我局管辖范围内的各业务、企业单位(基层站、段)直接受管理局各主管处领导,并直接向各主管处提报决算。由于分局撤销后,原分局机务直属部门的机务折返段、给水、燃料、公寓以及救援列车和原属管理局统计处领导的机务段统计组,都分别划归各机务段领导。(具体领导关系如附件八)

10、现场各业务、企业单位以及管理局直属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定员表,于1958年另行公布。三、上述新成立的各单位于1958年1月1日开始,有关部门应大力协助筹备工作,限于1957年12月末筹备完了,并积极准备开始工作。新设单位所需规章、制度与资料,可向分局或齐、哈两局主管处联系解决。

四、为保证新局成立后顺利开始工作,对有关统计报告应按以下规定提报:

1、管内各站的统计报告,按原规定的统计方法,由1958年1月1日起,向本局计划统计处提报。

2、各机务段的机车运用统计报告(机报1、4、11、15),1958年1月1日起向本局计划统计处提报。

3、各机务段统计组计算完了的(司机运转报告)及其有关资料,向哈局统计工厂提报。统计组编制(机热力4、5、11、10甲)向本局有关单位提报,同时报送哈局统计工厂。(机热力10甲除外)

4、各车辆段的统计报告(车报1、2、6)由1958年1月1日起向计划统计处提报。

5、所属各单位的劳动工资统计报告(工报2、3)按原定的统计方法向计划统计处提报。其工报1表,待1958年规定新办法后,另行通知。

6、基建大修、承包、技术设备等统计,待1958年规定新办法后.再行通知。

7、关于工业统计报告,按齐、哈两局规定的办法.于1958年11月1日起向计划统计处提报。

五、关于财务会计部门有关决算资料的报送程序,应按附件八(各业务、企业单位领导关系)顺序提报。但各车务段及牡丹江、绥芬河车站,牡丹江装卸作业所,直接向财务会计处提报决算。

六、关于人事任免范围,在未颁发全局人事任免细则以前,为便于1958年本局开始工作,暂作如下规定:(略)

各单位首长对上述指示应切实执行,并指定人事处经常掌握了解执行情况。

195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