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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第一次教育工作者代表会议筹备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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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第一次教育工作者代表会议筹备委员会章程
制定机关:中华全国第一次教育工作者代表会议筹备委员会
1949年7月26日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华全国第一次教育工作者代表会议筹备委员会,由筹备委员一百二十人至一百五十人组织之。筹备委员包括教育行政工作者、各级学校教育工作者、社会教育工作者、教育研究工作者、军队教育工作者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筹备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得托人代理。

  第二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拟定代表会议之基本任务。

  二、决定代表会议开会日期及地点。

  三、决定代表会议出席代表之分配原则及人数。

  四、审查并协商决定出席代表会议代表之人选。

  五、拟定代表会议程序。

  六、征集并研究有关全国教育建设之意见。

  七、筹划代表会议各种报告。

  八、推举教育工作者出席新政治协商会议之代表。

  九、其他有关代表会议筹备事宜。

  第三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由筹备委员会推选三十一人至三十九人组织之,在筹备委员会会议闭会期内,执行本会任务。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由常务委员会推选之。常务委员会为处理日常事务,设秘书处,其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请常委会聘请之。

  第五条 本会依据第二条规定之任务得设各种委员会,其委员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之。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与其所属工作机构以及各种委员会之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七条 本章程由筹备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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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华全国第一次教育工作者代表会议筹备委员会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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