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河池县公检法军管会(71)河军管民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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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 河池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 民事判决书 (71)河军管民字第37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河池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 1971年11月29日 |
毛 主 席 语 录
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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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
河池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
民事判决书
(71)河军管民字第37号
原诉人:杨玉琼,女,现年32岁,出身付农,系河池公社大杨大队坡岭生产队人
被际人:覃庆云,男,中农,大学,现在四塘农场劳动改造。
案由:离婚
杨玉琼与覃庆云于一九六五年自由结婚,婚后生有一男(覃金勇3岁)。覃庆云是个国家干部,又是有妇之夫,由于长期不学习毛主席著作,资产阶级思想极为严重,喜新厌旧,目无国家法纪,于1967年与插队女青年薛x×乱搞两性关系,严重地坏了毛主席的伟大战略部署,民愤极大,被象州县公检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为此,杨玉琼曾多次向象州县公检法机关以及我会申诉,要求与覃脱离夫妻关系。我会根据他们双方婚后的感情情况和女方的迫切要求,特作如下判决:
1·判决杨王琼与覃庆云脱离夫要关系;
2·覃金勇跟随其母杨王琼生活;
3·罩庆云需退给杨玉琼怀表一块,半新旧棉胎一床,十八块钱。
(东西在罩庆云其弟覃云龙家,罩云龙需退出三件东西交给大队文书,由大队文书交给杨王琼)
请红沙大队革委对上述东西协助我会监督执行。
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廿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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