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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国内恢复销售黄金制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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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国内恢复销售黄金制品的通知
银发字〔1982〕第242号
1982年8月9日
发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生产的发展,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金银饰品提出了需求。为了满足人民的需要和回笼一些货币,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内恢复出售黄金制品。由于目前我国白银产量还不能适应工业企业生产的需要,因此,白银饰品除供应少数民族一定数量外,不能再扩大销售范围。现将恢复销售黄金制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销售的黄金制品应视为高级装饰品,其价格要参照国际市场价格适当规定。

  供应国内市场的黄金制品,应按照高级装饰品对待,国家不能赔本。生产这种商品所需黄金的配售价格,应该根据国内现行收购价格并参照国际市场价格适当规定。在目前国际市场价格每盎司三百四十美元左右的情况下确定每两一千元,即每克三十二元。白银国际市场价格每盎司六点四美元折合人民币每克五角七分。根据轻工业部提出的材料,按这个价格测算,毛重六分四厘( 即二克 )14K金戒指的门市销售价格为七十四元六角一分。如果国际市场黄金价格发生较大波动,黄金制品的配售价格要作相应的调整,由总行临时通知。

  在国内恢复销售黄金制品后,对于销售给外宾、华侨黄金制品所需黄金的配售价格和国内销售黄金制品价格一致,对于工业用金仍按现行价格配售。至于目前存在的金银价格倒挂的不合理的问题,有待以后统一解决。

  二、国内销售黄金制品的品种根据五十年代金银饰品经营经验和国际上金银饰品供应情况,以制作12K金、14K金的制品比较合适,18K金以上的可以定制,价格要高一些。这样即有利于销售,也有利于国家增加收入。黄金制品的具体品种,暂时可以有:戒指、项链、挂件(如领卡、别针等),金丝眼镜架、金笔、金牙等以及镀金制品(如首饰、表壳、表带、表链等)。由于镀金容易剥落、褪色,黄金不能回收,即浪费黄金,也不太受人欢迎,因此,对于镀金制品的生产,应根据以销定产的原则,由商业和轻工业部门安排定点生产,每年根据生产需要提出用金计划,按照核定的计划配售,以免盲目生产,造成积压。

  三、加强统一管理,防止走私外流为了防止金银的投机和走私活动,在国内恢复销售黄金制品后,必须进一步加强金银管理。根据国家规定,金银的收购和配售一律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经营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金银自由买卖,违者要依法惩处,金银制品必须实行定点生产和销售,经营金银制品的部门和单位,均须经过人民银行审查批准。鉴于在国内经营金银制品业务已经中断了二十余年,现在要立即全面铺开,还有一定困难,因此,先在较有基础的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广州、成都、苏州等城市组织定点生产和销售,其他省会所在城市,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定点销售,试行一段时间,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四、对黄金制品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加强监督目前已确定建立的七个黄金饰品生产点各有关省市分行可先售给一定数量的黄金原料进行生产,俟生产单位编制好今年用金计划,分行核定后报总行备案,明年即可纳入金银配售计划,对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加强监督(附管理办法)。

  以上各点请研究执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黄金饰品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一、 轻工业部对黄金饰品厂按年度下达生产计划,并抄送人民银行总行和所在地省(市)分行。

  二、 生产单位根据主管部下达的内销黄金饰品生产计划,向当地省(市)分行按品种申报购买黄金(包括少量白银辅料)的计划。每个具体品种必须核定合理的黄金(包括白银辅料)消耗定额。

  试销一段时间后,生产单位可根据销售情况,按市场需要调整生产计划,报所在地省(市)分行审批供应黄金。

  三、 用于生产内销金饰品的黄金原料,必须贯彻专项使用的原则,严禁同其他项目的黄金互相挪用。

  四、 生产单位应建立和健全严密的黄金保管、领发制度。黄金出入库、领料发料,以及收进半成品或成品,都要按工序建立责任制,健全手续,建立帐务。保管黄金及其制品,应有可靠的防盗设备,并指定可靠人员双人保管,堵塞贪污、盗窃。

  五、 生产单位只能接受由国家安排的金银制品出口任务,轻工部下达的国内销售的黄金饰品业务。所需金银,必须通过当地省(市)分行购买黄金(包括少量白银辅料),不准通过其他渠道购进黄金、白银原料,不准接受其他任何单位来料加工黄金饰品。经营对个人来料加工金银饰品业务的单位,须经省、市、自治区分行批准。

  六、 加工单位应加强产品质量检验,要对产品的成色和加工质量负责,严禁落料或粗制滥造。各加工厂在每件出厂成品均应刻印本厂的专用印戳。

  七、 为了使当地银行准确掌握黄金原料、黄金制成品和半成品的进、销、存数量和有关的生产情况,生产单位必须根据当地省(市)分行的要求,按规定时间向当地银行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并应接受人民银行的检查和监督。同时经营生产黄金饰品和接受群众个人金银来料加工业务的黄金饰品生产点,向银行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时,这两类业务应分别报送。

  八、 黄金饰品销售单位也应按银行的要求定期向当地省市分行报送黄金饰品的进、销、存情况和销售金额。

  九、 金银价格的调整国家已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因此,如果需要调整金银价格和黄金饰品销售价时,应按银行和有关部门的通知办理。

  十、 省、自治区所在地城市有条件设内销黄金饰品销售点的,须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其所需金饰品由轻工部负责调配。

  十一、 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由所在地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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