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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2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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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2303号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告2013年第1号
制定机关: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2013年8月20日
有效期:2014年1月1日至今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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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与社会审计组织、国家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的沟通与合作。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章 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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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保证充分、适当的审计范围;

  (二)减少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三)共享审计成果,降低审计成本;

  (四)持续改进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应当在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定期对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内外部审计协调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外部审计对本组织开展审计时做好协调工作。

第三章 协调的方法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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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可以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面或者其他沟通方式进行。

  第九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包括下列方面:

  (一)与外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沟通;

  (二)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三)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四)利用外部审计工作成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当在审计范围上进行协调。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和项目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双方的工作,以确保充分、适当的审计范围,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性工作。

  第十一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当在必要的范围内互相交流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利用对方的工作成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当相互参阅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当在具体审计程序和方法上相互沟通,达成共识,以促进双方的合作。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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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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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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