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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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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 (2006年)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
——计划审计工作

财会〔2010〕21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0年11月1日
有效期:2012年1月1日至今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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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计划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基于连续审计业务作出规定,同时也对首次审计业务作出补充规定。

第三条 计划审计工作包括针对审计业务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计划审计工作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具体包括:

(一)有助于注册会计师适当关注重要的审计领域;

(二)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

(三)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恰当地组织和管理审计业务,以有效的方式执行审计业务;

(四)有助于选择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的项目组成员应对预期的风险,并有助于向项目组成员分派适当的工作;

(五)有助于指导和监督项目组成员并复核其工作;

(六)在适用的情况下,有助于协调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和专家的工作。

第二章 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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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计划审计工作,以使审计工作以有效的方式得到执行。

第三章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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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项目组关键成员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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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关键成员应当参与计划审计工作,包括参与项目组成员的讨论。

第二节 初步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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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

(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评价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的情况;

(三)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规定,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被审计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节 计划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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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总体审计策略,以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和方向,并指导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

第八条 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确定审计业务的特征,以界定审计范围;

(二)明确审计业务的报告目标,以计划审计的时间安排和所需沟通的性质;

(三)根据职业判断,考虑用以指导项目组工作方向的重要因素;

(四)考虑初步业务活动的结果,并考虑项目合伙人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其他业务时获得的经验是否与审计业务相关(如适用);

(五)确定执行业务所需资源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具体审计计划。

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计划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在认定层次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三)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应当实施的其他审计程序。

第十条 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必要时对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作出更新和修改。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计划,确定对项目组成员的指导、监督以及对其工作进行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第四节 审计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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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总体审计策略;

(二)具体审计计划;

(三)在审计过程中对总体审计策略或具体审计计划作出的任何重大修改及其理由。

第五节 首次审计业务的补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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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首次审计业务开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开展下列活动: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针对接受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

(二)如果被审计单位变更了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相关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要求的规定,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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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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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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