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15年9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7号发布) |
第一章 总 则
[编辑]第一条 为完善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质量奖是国家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荣誉。
第三条 中国质量奖分为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国质量奖的评选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质检总局)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质检总局设立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中国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和监督工作。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评选表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申报、核实和受理
[编辑]第八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三)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第九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中国质量发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
(二)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三)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同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从以下方面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一)主体资格;
(二)申报渠道;
(三)申报程序;
(四)材料规范。
第十五条 质检总局应当及时征求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涉密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质检总局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和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形成中国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质检总局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 评选表彰
[编辑]第十七条 对予以受理并通过公示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材料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十九条 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经质检总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对通过公示的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和个人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已进行现场评审的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负责人就质量管理创新情况进行陈述答辩,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打分。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形成评审报告,评选表彰委员会予以审议,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三条 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名单经质检总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质检总局对通过公示的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进行审定。
第二十五条 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由质检总局颁发获奖证书并组织表彰授奖活动。
第四章 监 督
[编辑]第二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对中国质量奖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中国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投诉举报,监督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参与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监督委员会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建议。
第二十九条 接受中国质量奖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现场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五年内申报中国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公开通报,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两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三条 申报材料接收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获取中国质量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材料接收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参与中国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编辑]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质检总局提出。
第三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异议应当以实名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三十八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质检总局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质检总局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
第三十九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质检总局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相关申报材料接收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编辑]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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