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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关于召开大城市工矿区食油计划供应座谈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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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商业部
关于召开大城市工矿区食油计划供应座谈会的报告

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
1954年6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经委员会
中国商务法规
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转中央商业部
关于召开大城市工矿区食油计划供应座谈会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五四年七月十六日)

  中央商业部六月二十三日《关于召开大城市工矿区食油计划供应座谈会的报告》,本委基本同意。今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央商业部关于召开大城市工矿区食油计划供应座谈会的报告


  五月十日中央商业部召开了全国各大城市工矿区食油计划供应座谈会,与会的有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重庆、沈阳、西安、鞍山、南京、唐山等十一市及各大行政区及内蒙古自治区的代表。会议听取了各地实行计划供应情况的汇报,交流了计划供应的经验,并座谈了实行计划供应在政策上与方法上的一些问题。从各地汇报材料来看,凡已实于计划供应的大、中城市、工矿区的油脂市场都已稳定了,消灭了投机及拥挤争购等现象,保证了按计划供应,并在销售数量上有显著减少(上海、天津、广州、北京、武汉实行计划供应后较未实行计划供应前约减少百分之二十 ,惟各地具体情况不同 ,在实行方法、定额计算等许多方面尚不一致。经座谈后,其中大部分已取得一致认识,有些问题还待进一步研究。兹简报如后:

  一、实行计划供应的宣传动员问题:

  大家一致认为,食油实行计划供应前后应用口头上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工作,达到家喻户晓,只采取内部控制,不公开向群众说明理由的办法是不好的。因为实行计划供应改变了群众多年用油的习惯,且在供应数量上是减少了,不应不向群众说明理由;同时,计划供应是保证人人有油吃、反对投机囤积与稳定价格的好办法,只要向群众讲清楚,便会得到支持和拥护。宣传的内容,是着重说明:油料作物生产的增长速度赶不上消费增长的速度是食油不足的根本原因,这是一个较长时期存在的问题;实行计划供应是解决这个问题的较合理的分配方法,在食油产销尚不适应的情况下,我们不以采取涨价或脱销的办法,因为食油与广大的人民生活关系很大。同时还应正面宣传解释油品油料出口与国家工业化的关系,说明国家工业化是全国人民最高的利益,必须按计划出口才能保证进口工业设备。此外,对实行计划供应的具体办法,也要事前向群众交待清楚。宣传动员的步骤,一般是由党内到党外,由干部到群众,由群众积极分子到全体居民,层层深入,层层扩大,并注意开好各种类型的大小会议。宣传动员的时间与实行计划供应的时间,距离不应太长,长了便会产生拥挤抢购的现象,最多两三天时间就要做到使市民明白此道理,并应针对群众的思想情况在实行后继续宣传动员。在宣传动员时应注意全面说明问题,不可片面强调一点,以免引起错觉。

  二、直接消费对象的划分与定额供应的方法问题:

  直接消费对象的划分,各地现行办法约有四种:一种是城区与郊区,干部、职工与居民分别按不同定额供应(如北京、天津、沈阳);一种是分城区与郊区,分大口与小口,但不分干部、职工与居民(如武汉);第三种是只将城区郊区分开,但不分干部、职工与居民、也不分大小口(如上海);第四种是按户定量的,即在分对象定量的基础上按照各户具体实际需要情况(如大小口人口多少,干部、居民的不同生活水平等),在节约的原则下,按户订计划经民主评议与审查批准计划的办法(如南京)。这些划分对象和定量的办法都是在中央控制的供应定额内因地制宜制定的,故基本上还都是符合于各地实际情况的,对象的划分是一方面要由简单到细致,逐步划分得更趋合理;另一方面又必须注意既已划定,不宜轻易变动。一般的说,应按干部、职工与居民,城区与郊区,近郊区与远郊区,大口与小口等不同情况逐步加以划分,规定不同定额的办法,是必要的、可行的。但现在还没有这样详细划分的城市,不宜轻易变动,应暂维持现行办法,在今后摸清情况,做好准备工作,在需要修订时可再补行划分。南京按户定量的办法,工作比较细致,人口多的城市一时难于做到,一般中等城市人口较少,如条件具备可参考采用。

  供应的方法,各地现行的有发定额油票和发购油证两种。发定额油票,办法易行能迅速安定人心,缺点是不能划区定点,容易发生弊端,且需较大人力财力(印刷费)。发购油证必须划区定点。划区定点的好处是:可以逐步摸清用油规律,利于今后对食油商业网的调整;便于掌握公私比重,有利于对私营商业的利用与社会主义改造;供应对象较为固定,便于群众对私商进行监督;同时对品种搭配和对机关团体的供应,用发购油证的办法也比较方便一些。但是划区定点却是一个细致而复杂的工作,同时对有些用餐有流动性的人,使用购油证也不方便。今后应考虑采用以发购油证为主并辅以少量定额油票的办法,这样既能划区定点,又能解决流动用油的困难。但这只是一个努力的方向,还不能要求现行发油票的城市都改过来,应在巩固现行办法的基础上逐步研究改进。

  三、部队用油供应问题和火车轮船员工、乘客用油供应问题以及入市旅客的供应问题:

  各地供应办法是不一致的。部队用油供应办法、火车轮船员工乘客用油供应办法,经分别与军委总后勤部、中央铁道部、中央交通部代表共同研究,拟定了办法(详见附件一、二)。对入市旅客的供应,各地均已按居民标准规定在寄住一定时间后始予以供应,惟不供应的时限各地长短不一,且过长过短均不适宜,故提出暂以入市十五天至二十天为不供应的范围,以作各地今后修正时参考。

  四、复制业及子食行业用油子问题:

  复制业包括酒饭馆、油炸业、糕点业等,各地在供应数量掌握上一般均贯彻了维持其营业与正常生产,适当压缩供应量的精神。一般是大户且为兼营业务的压缩得多,小户摊贩且为专营业务的压缩的少,这是必要的。

  对子食行业目前各地亦均紧缩供应,有的停止了供应。压缩供应是必要的,但因联系到小作坊和摊贩的维持与人民生活习惯,在压缩中应分别情况加以处理,对麻酱、花生酱等所需芝麻生仁应适当予以维持,对打烧饼、炒花生、做糕点等所需芝麻生仁则应紧缩供应。

  五、特殊用油问题:

  特殊用油问题是计划供应中比较复杂的问题,项目多,各地情况又不相同。各地在供应中已碰到的具有共同性的问题大体有:(1)外宾、外国使节、外国专家、外国留学生、外国代表团及访问团用油,(2)开会及来住干部用油,(3)工人夜餐用油,(4)医院、托儿所用油,(5)居民婚丧及住家病人用油,(6)节日补助,(7)少数民族节日及宗教用油,(8)三轮车、 大车及其它点灯、

  熬膏药等用油,(9)高级负责干部、上层民主人士及大学教授、高级技术人员、 医务工作者、 艺术工作者的照顾问题,(10)此外,还有犯人及教养院人员用油问题。对这些问题,经研究后,除工人夜餐用油牵涉面广,数量较大,须进一步摸清情况,慎重考虑后,再确定是否补助外(个别特殊情况非补助不可者,可由当地研究适当解决),其他九项用油,我们认为均应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办法,予以适当解决。具体办法是:

  (1)外宾、外国使节、外国专家、外国留学生、外国代表团及访问团等用油,按实际需要供应。

  (2)开会及来往干部用油和医院、托儿所用油,目前有的按实际需要供应,有的按机关用油数量给以一定百分比的机动数或按病床的一定百分比给予补助。我们意见,对开会及来往干部用油,各地可在继续摸清规律后,采取一定比例的机动数量由机关包干的办法;对医院病人用油补助 ,或按实需或按病床给予一定百分

  比的补助均可 ;对托儿所儿童,一般多已按大人标准供应,可以不再另行补助。

  (3)节日补助及居民婚丧与住家病人补助问题,应因地制宜。节日补助,在数量上不宜偏多。婚丧及住家病人补助。数量不大,但能体现出人民政府对人民的关怀,故应适当予以照顾。

  (4)少数民族节日及宗教用油,各地均根据具体情况遵照政务院转发河北省的办法予以补助。

  (5)对三轮车、 大车及其它灯用油, 采用代用品或于食油中掺以非食油暂时维持供应,目前这样作是可以的,今后拟将其列入工业用油或行业用油内,以免影响直接消费定额。

  (6)对高级负责干部、上层民主人士的照顾,现武汉采取一种包干补助办法,即提出一定数量食油分配到各该单位,由该单位自行安排。这个办法各地可以试行。对大学教授、高级技术人员、医务工作者、艺术工作者等人,因收入较多,过去食油也多,认为定额偏低。如有必要照顾时,也可按武汉办法办理。至北京提出拟用高价商店售油办法,经大家研究,认为计划供应开始不久,基础还不巩固,暂时不宜用高价商店办法。

  (7)犯人及教养院人员用油:犯人用油应低于市民(犯人参加劳动者应比不参加劳动者稍高),教养院人员用油可稍高于犯人用油,但不得超过市民标准。

  对以上这些特殊用油的照顾办法不能订的太细,照顾面也不宜太广。同时为了使今后城市直接消费供应定额订的比较合理,各地应对特殊用油、行业用油、复制业用油等详加研究,找出规律,求得一定比例数字,使今后安排食油供应计划时心中有数。这样各地就可将市民直接供应定额及各项间接用油定额分别计算,特殊用油亦可按一定比例作为机动数字交当地政府掌握供应。

  六、对经营食油的私营工商业的安排问题;

  对私营加工厂,现在各城市采取的办法是停止其自营,基本上包下来委托加工,尽可能维持其生产。对手工业作坊亦停止其自营,并尽可能利用以代国家加工,维持其生产。由于对全国榨油业生产力及分布状况(包括机榨、土榨)了解的很差,且大中城市机器生产与中小城市及乡村的手工生产存在着矛盾,目前加工生产存在着极大的盲目性。有的城市加工情况很不正常,秋后油料多加工不及时便加班增产,春季由于油料供不上便停工减产,这一方面还需进一步摸透加以全面妥善安排。

  对经营食油的私营商业,目前凡已实行计划供应的城市,大批发商已经挤掉,一般采取帮助其转业或经其自愿申请转为零售的办法,歇业者适当吸收其部分职工,除上海、天津等尚有少数批发商未完全安置外,一般均已解决。对私营零售商(专营和兼营)各地均贯彻了中央基本上全部维持下来的政策,经申请后一般均允其代国家经销或代销,改变为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对零售油贩目前已采取全部维持下来,再逐步改造的政策。关于私营零售油商的利用改造,会议中主要研究了以下问题:

  (1)利用改造的形式。目前有经销、代销两种。代销是用我们的资金,包干费用,在一定计划数量内,由私营零售商代理销售,得一定的手续费。经销是用私营零售商的资金,费用损耗亦由私商负担,我们按一定计划数量供给食油,私营零售商得一定的经销差率。大家认为目前主要还是采用经销形式为宜,理由是:(1)可利用私商资金;(2)私营零售商兼营食油的多,专营的少;(3)结算手续简便。无论经销或代销,对私商都必须严加管理。

  (2)对供应网的调整与组织领导问题。这是一个复杂的工作。上海市委提出,为统一管理粮油供应,在上海市增设粮食局,市以下的各区成立计划供应科并将油脂公司交由粮食局代管的意见,已经中财委(财)同意并转发各地研究。对供应网的调整,今后应根据适合于居民需要并维持私营零售商一定数量营业额的原则逐步进行。

  (3)统销价格问题, 对私商的经销目前一般是保持原来的批零差率, 作为经销价(有的重新计算了差率),这是必要的,对复制业用油,原则上也应逐步取消批发价,做到按统销价供应。

  七、其它问题:

  跨区人口供应问题,应是住在靠近市区不远的市属单位可按市内标准由市供应,离市区较远的市属单位,一般应按当地标准由当地负责供应。

  计划供应品种问题, 有的城市提出猪油是否计划供应。 经研究认为猪肉尚未计划供应,且猪油油源不固定,而且目前留一点缓冲地带使在食油购买方面有一些活动余到较好,故暂不列入计划供应范围。至其他尚未列入计划供应范围的品种是否列入,应首先考虑该项油品在该区是否已计划收购而定,如已列入计划收购者亦应列入计划供应。

  八、应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1)从目前各地汇报材料看,复制业及特殊用油等影响直接消费定额很大,致各地有苦乐不均的现象,这是应当加以解决的问题 。由于各地具体情况不同 ,南北生活习惯不一,复制业、特殊用油所占比例有大有小,这些用油比例愈大,则直接供应消费的数量就愈

  小。中央规定一百万人口以上城市每人每月供应定额为一斤,其中包括复制业、特殊用油等在内。实际安排的结果,直接消费的供应定额各大城市间悬殊很大,长此继续下去是不合理的。应该逐步做到性质大体相同的城市,对职工市民的直接消费定额也大体接近,使各大城市、工矿区供应职工、市民的直接消费用油不要受复制业、特殊用油的影响。

  (2)现在各大中城市以及乡村食油供应是紧张的,定额是较低的,秋后须视油料生产及收购情况在把握时作进一步安排。

  以上报告,请审查批示。


  附一:

  船舶火车食油供应办法

  (一)长航不定期船舶的船员用油,由中国油脂公司印发船舶购油证(另附),并根据内河航运管理总局及海运管理总局所报交通部门所属长航的国营、公私合营船舶数核发一船一证(船只移交、 拆卸报废时, 由所在港务局负责收回撤销;新建及接收船舶可申请补领),船舶领取购油证后 ,可按每人每月供应食油一斤

  之标准 ,在航运全程沿途各大、中港口购买食油,每次购买数量应不超过一月用

  量,购买品种则应服从各地油脂部门现有品种。购油证及使用规则详见样本。

  (二)外洋轮船船员及旅客用油,各口岸应按其实际需要量供应,其手续由各港务管理局根据其停泊日期及回程所需天数,计算需要量,发给“准单”,由轮船代理行向当地油脂统销机关联系,向指定地点购买,不另发购油证。

  (三)短航轮和定期班轮船员用油,应于港籍所在地按当地供应标准,购买往反航程所需食油,每月25日前编造下月计划,经当地轮船管理最高机关审查,向油脂统销机关指定地点购买。如因发生事故,停留外港时间较长而确需食油者,应取得船舶停留地港务管理机关或水上公安部门之证明,由油脂部门予以适当照顾,并在购油证上注批临时所供应之数字。

  (四)轮船乘客用油:

  (1)不定期长航轮船乘客用油,由开船地点提出临时计划携带单程用油量;

  (2)定期或短航轮乘客用油,按港籍由开出地携带往返用食油。

  其办法均由各地轮船管理最高机关, 每月25日编报计划, 与油脂统销机关联系购买,其供应标准应按当地供应复制业办法办理。

  (五)铁路旅客及车上乘务员之餐车用油,各地车站(或路局)应将所属路局每月在本地起发之各列车餐车班次(包括往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提出最低需要供应计划,经当地油脂统销机关审核供应。

  (六)铁道系统之旅行服务事业营业单位(如食品制造部门、 食堂、 乘务员招待所等)所需食油,可由各当地营业单位,于每月25日前提出下月计划,由当地油脂统销机关按各当地复制业办理。

  附二:

  对部队食油供应暂行办法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陆军、海军、空军、公安部队、铁道部队、建筑工程部队(已转业改为企业待遇者不此限)、各种军事学校、部队直接管理之军需工厂、医院、直属之托儿所、子弟学校、招待所等机关部队,其参加部队之集体伙食者以及经所属部队批准之随军家属,均分别按军委确定部队供应标准供应。

  (二)长期固定驻在各地的部队及其附属单位和代管单位所需食油,应按供给系统,根据部队具体供应标准计算每月需要食油数量,由各伙食单位按级上报各该部队系统驻当地(市、县)之最高指挥机关的后勤部门审核汇总,于每月25日前送当地油脂统销机关领取下月购油证或购油票,按系统逐级下发各伙食单位,凭证向所在地油脂公司或者社购油。

  (三)凡因特殊情况临时增加之人员,可根据实际人数,按供给标准编造临时用油计划,经各部门的指挥机关或首长审核证明,由当地油脂公司供应之。

  (四)部队调离该地时,如食油存量过多,部队不便携带时,经部队上级后勤部门介绍,可将多余之油退回原油脂公司,由当地油脂公司照原价退款和出具证明,交到新地区油脂公司继续供应或由上级后勤部门列入供应计划,如调离时需携带食油,应经各该部队的上级后勤部门证明,由原地油脂公司供应,其携带数量以足够到达目的地为限。

  (五)凡过境部队因行军期延长而需用食油者,由该部队之指挥机关或后勤部门开证明信件,由所在地区油脂公司供应之。

  (六)分散活动之公安部队及少数特殊任务流动之部队工作人员(如测绘人员)及单独起伙者,凭购粮证或部队之证明文件,按部队供应标准供应,向各地油脂公司或合作社购油。

  (七)供应品种,各地油脂公司可根据当地食油的生产、库存情况,尽量照顾部队营养及食用习惯,且应注意军需食油之调配。

  (八)各级后勤部门严格审查各部队食油供应计划,各地油脂公司应根据计划保证供应,双方互相监督执行。有关部队实力为防泄密而不列入计划,油脂统销机关不得借故拒售食油,主要依靠部队后勤部门负责保证。

  (九)各种部队之用油均按以上办法按计划供应,各部队不得在市场上自由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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