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组织法 (民国102年立法103年公布)
← | 中央研究院组织法 (民国95年) | 中央研究院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2年12月31日(现行条文) 2013年12月31日 2014年1月15日 公布于民国103年1月15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481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3年(2014年)1月17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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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本法依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任务)
- 中央研究院为中华民国学术研究最高机关,任务如下:
- 一、人文及科学研究。
- 二、指导、联络及奖励学术研究。
- 三、培养高级学术研究人才。
第三条 (院长副院长之设置)
- 中央研究院置院长一人,特任,综理院务;副院长二人或三人,职务均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襄助院长处理院务。
- 院长,由本院评议会就院士中选举候选人三人,呈请总统遴选并任命之。副院长,由院长就院士中遴选,并同其任期报请总统任命之。
- 院长任期五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四条 (院士及选举资格)
- 中央研究院置院士若干人,依下列资格之一,就全国学术界成绩卓著人士选举之:
- 一、对于专习之学术,有特殊著作、发明或贡献者。
- 二、对于专习学术之机关领导或主持五年以上,成绩卓著者。
- 中央研究院院士为终身名誉职。
第五条 (院士之选举及名额限制)
- 中央研究院院士每二年选举一次,由院士会议选举之,每次名额至多四十人。
- 院士会议以院长为主席;院长因故不能主持时,指定副院长一人代理之。
第六条 (院士之提名与审定)
- 中央研究院院士之选举,应先经各大学、各著有成绩之专门学会、研究机关或院士、评议员五人以上之提名,由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审定为候选人。
- 院士选举办法,由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定之。
第七条 (院士之分组)
- 中央研究院院士分下列四组,每组名额由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定之:
- 一、数理科学组
- 二、工程科学组。
- 三、生命科学组。
- 四、人文及社会科学组。
第八条 (院士职权)
- 中央研究院院士职权如下:
- 一、选举院士及名誉院士。
- 二、选举评议员。
- 三、筹议国家学术研究方针。
- 四、受政府及有关单位之委托,办理学术设计、调查、审查及研究事项。
- 院士会议规则,由中央研究院评议会通过,院长核定之。
第九条 (名誉院士之设置)
- 中央研究院置名誉院士。
- 外国学者专家,于学术上有重大贡献,经院士十人以上提议,全体院士过半数通过,得被选为名誉院士。
- 每一名誉院士之当选理由,应公告之。
第十条 (评议会之设置)
- 中央研究院设评议会,由当然评议员及聘任评议员组织之。中央研究院院长、副院长、各研究所所长及各研究中心主任为当然评议员,并以院长为评议会议长。
- 聘任评议员三十人至五十人,依第七条所列各组分配名额,由院士选举,经中央研究院呈请总统聘任之,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 聘任评议员任期内辞职或出缺时,由评议会补选,呈请总统聘任,其任期以补足原任任期为限。
- 聘任评议员选举办法及评议会会议规则,由中央研究院评议会通过,院长核定之。
第十一条 (评议会执行长之设置)
- 中央研究院评议会置执行长一人,由每届评议员互选产生,报请院长聘任之。
- 聘任评议员及评议会执行长,均为名誉职。
第十二条 (评议会之职掌)
- 中央研究院评议会掌理下列事项:
- 一、议定本院研究学术计画。
- 二、评议关于研究组织及工作兴革事宜。
- 三、促进国内外学术合作及联系。
- 四、受中央政府委托,规划学术发展方案。
- 五、中央研究院院长任期届满、辞职或出缺时,选举院长候选人。
- 六、其他依本法规定掌理之事项。
第十三条 (研究所之设置)
- 中央研究院依国家与学术发展需要,并本于自然科学及人文与社会科学均衡发展,设立各种研究所;其组织规程,由中央研究院评议会通过,院长核定之。
- 新设研究所或裁并现有研究所,应经中央研究院评议会之评估及通过,并报院长核定之。
第十四条 (研究所编制)
-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置所长一人,并得置副所长一人至二人,在筹备设所期间,置筹备处主任一人,并得置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均由院长聘任。
- 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员分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研究员、研究助理及助理五等,由研究所所务会议通过,提交聘任资格审查委员会及院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请院长聘任之。但各研究所提聘研究助理及助理,得委由本院人事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办理聘任。
- 各研究所于必要时,得依前项规定聘请通信研究员、兼任研究员或兼任副研究员。
第十五条 (特聘研究员之设置)
- 中央研究院因各研究所学术发展需要,得在前条研究人员以外,置特聘研究员,其资格由本院定之。
- 前项及前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于研究所筹备处亦适用之。
第十六条 (研究所组织规程)
- 下列事项由中央研究院评议会于研究所组织规程定之:
- 一、研究所及研究所筹备处设立程序。
- 二、研究所所长、副所长及研究所筹备处主任、副主任资格。
- 三、各种研究人员资格。
- 四、研究所及研究所筹备处人员编制。
第十七条 (各种研究中心之设置)
- 中央研究院依学术发展需要,得设立各种研究中心。中心置主任一人,并得置副主任一人至二人。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之职级分等及审聘程序,与本院各研究所同。
- 研究中心之筹备、设置、裁并程序及中心组织规程,经中央研究院评议会通过,由院长核定之。
第十八条 (研究技术人员之设置)
- 中央研究院得置研究技术人员。
- 研究技术人员分为研究技师、研究副技师、研究助技师及技术助理四级。
- 前项各级人员之新聘、续聘及升等规则,由院务会议通过,院长核定之。
第十九条 (学术谘询委员会、学术谘询总会之组织)
- 中央研究院各研究所、研究所筹备处及研究中心设学术谘询委员会;院设学术谘询总会,直属于院长,由各研究所、研究所筹备处及研究中心学术谘询委员会推荐委员若干人为总会委员,并得延聘院内外学者专家若干人为委员,共同组织之,均为名誉职。
- 前项学术谘询委员会及学术谘询总会之组织规程,由院定之。
第二十条 (学术谘询总会正、副主任委员之设置)
- 学术谘询总会置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均由院长就总会委员中聘任,协助院长办理本院学术发展及审议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术谘询总会正、副执行秘书之设置)
- 学术谘询总会置执行秘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至第十四职等,副执行秘书三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院员额内派充之。
- 执行秘书、副执行秘书均得由研究员兼任,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之命,办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二十二条
- (删除)
第二十三条 (正、副秘书长之设置)
- 中央研究院置秘书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至第十四职等,承院长之命,综合处理本院行政工作;副秘书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承院长之命,襄助秘书长处理本院行政工作。
- 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处理行政工作之一级单位主管,除人事、政风及主计单位主管外,均得由研究员或研究技师兼任。
第二十三条之一 (官等职等或级别及员额)
- 中央研究院各职称之官等职等或级别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二十四条
- (删除)
第二十五条
- (删除)
第二十六条
- (删除)
第二十七条
- (删除)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人员之任用资格)
- 中央研究院于民国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前,已遴用之现任行政、技术人员,除已取得任用资格者外,得继续任原职至其离职为止。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之设置)
- 中央研究院设聘任资格审查委员会及人事委员会,并得因业务需要,设其他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均就本院员额内调充之。
第三十条 (处务规程)
- 中央研究院为处理院务,举行院务会议,其议事程序及院内办事规则,另以处务规程定之。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