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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官官等法第六条委任官叙等执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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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官官等法第六条委任官叙等执行令(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国务总理赵秉钧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2月5日
1912年12月5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十二月初六日第二百十九号
临时大总统令 教令第八号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12月6日)

  第一条 文官任用法及其施行法未施行以前。依中央行政官官等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所称有荐任官资格之人。以具有左列各款资格之一者为限。

  一 在本国或外国大学专门学校修政治法律经济及其他专门科学三年以上得有毕业文凭者。

  二 曾有与荐任以上文官相当之资格。(如曾任内官小京官以上外官州县以上或京外各官署科长以上职务者)历办行政事务或地方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有成绩者。

  三 在本国或外国专门以上各学校或本国法政讲习所修政治法律经济之学。一年半以上。得有证明书。并曾办行政事务或地方公益事务。满二年以上有成绩者。

  四 历办行政事务。或地方公益事务。满五年以上。有成绩者。

  第二条 有前条第一款之资格者。须检查其文凭。

  有前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资格者。须检查其年限及成绩。以曾经报部或其他官署确有案据者为限。

  有前条第三款之资格者。须依前二项之规定检查之。

  第三条 各官署之委任官。非依本令检查合格后。不得以有荐任官资格论。

  第四条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非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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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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