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文化协会广州分会选派留日学生毕业后回国服务办法
外观
中日文化协会广州分会选派留日学生毕业后回国服务办法 作者:中日文化协会广州分会总务组(汪精卫国民政府) 1942年10月 |
|
第一条 本分会选派留学生后回国服务,须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各生须于毕业前三个月将毕业时期,及学习科目,并出具志愿书,确定服务范围,呈报此分会。
第三条 领到“毕业回国旅费”后,须即起程回国,不得逗留。
第四条 回国后一个月内,须向本分会报到,呈缴毕业证书,如有着作,或特别成绩,或有专门技术之发明,须一并呈缴本分会。
第五条 履行以上各项手续后,候由本分会指派或介绍相当工作。
第六条 未经本分会批准,不得在外国或外省任职。
第七条 如违反四,六条之规定,则追还以前一切留学费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