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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文化协会广州分会选派留日学生毕业后回国服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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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文化协会广州分会选派留日学生毕业后回国服务办法
作者:中日文化协会广州分会总务组(汪精卫国民政府)
1942年10月
本作品收录于《中日文化协会广州分会报告

第一条 本分会选派留学生后回国服务,须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各生须于毕业前三个月将毕业时期,及学习科目,并出具志愿书,确定服务范围,呈报此分会。

第三条 领到“毕业回国旅费”后,须即起程回国,不得逗留。

第四条 回国后一个月内,须向本分会报到,呈缴毕业证书,如有着作,或特别成绩,或有专门技术之发明,须一并呈缴本分会。

第五条 履行以上各项手续后,候由本分会指派或介绍相当工作。

第六条 未经本分会批准,不得在外国或外省任职。

第七条 如违反四,六条之规定,则追还以前一切留学费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这部作品以匿名或别名发表,确实作者身份不明,或者以法人、非法人单位名义但非作者个人名义发表,1996年1月1日在原著作国家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之前在美国从未出版,在美国以及版权期限是匿名、别名、法人、非法人单位作品发表起80年以下的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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