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关于美国国会一九五一年共同安全法案援华之换文
中美关于美国国会一九五一年共同安全法案援华之换文 中华民国41年(1952年)1月2日 1951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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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一四号
[编辑]迳启者,案查关于美国国会所制定之一九五一年共同安全法案 (八十二届国会立法第一六五号) 对于一九四八年七月三日签订嗣经修正之经济援助协定中所规定之援助及一九五一年一月三十日及同年二月九日美国驻华临时代办与中华民国外交部长间所签换关于美利坚合众国续以军事援助给与中华民国之换文等所产生之影响,贵我两国政府代表近曾举行若干次谈判,兹对上项谈判所获之谅解证实如左:
(一) 中华民国政庥府兹证实其对下开各节均表同意:
(甲) 参加促进国际间谅解及善意,并维持世界和平。
(乙) 采取双方所同意之行动以除国际间紧张状态之原因。
(丙) 履行其在以美利坚合众国为缔约一方之双边或多边条约中所应担负之军事义务。
(丁) 在兼顾其本身政治及经济之稳定,及在其人力、资源、设备及一般经济情况许可范围内,对发展及维持其本身防卫力量及自由世界之防卫力量,作充分贡献。
(戊) 采取一切为发展其本身防卫力量所需之合理措施。
(己) 采取适当之步骤以保证对美利坚合众国所给与之经济及军事援助能予以有效使用。
(二) 两国政府采取步骤以保证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依照修正之一九四九年联防互助法案或任何一国政府基于一九五一年联防互助协定所供应之装备及物资,除照条文规定须偿还其价值者外,凡照原定用途已不复需用者,将提请供应是项援助之政府予以收回并作适当处置。
(三) 两国政府将采取步骤,俾中华民国政府对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实施之任何援助计划中所分得或获得之资金能予以存储,划立专户或确定其所有权,藉以保证,遇有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认为上项资金如竟用以抵充其他债务,被设定义务,被扣押或以其他法律程序予以处理,势将碍及该项援助计划之实现时,上项资金即不至被任何个人、商号、代表人、公司、组织、或政府将其抵充其他债务,在其上设定义务,予以没收或以其他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四) 一九四八年所订中美经济援助协定第五条第五项应包括军事生产,建设装备及物资之费用。
(五) 一九四八年所订中美经济援助协定引及一九四八年援助中国法案时,应解释为包括一九五一年互助安全法案及一九四八年所订嗣经修正之经济合作法案中所能适用之规定。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于收到
贵国政府覆照表示中华民国政府对上列条款可予接受后,即认为本照会及
贵方覆照将构成两国政府间关于此事之换文,并将于
贵方覆照之日起生效。
本代办顺向
贵部长表示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外交部长叶公超阁下
蓝钦 (签字)
公历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二) 外交部叶部长复美驻华代办照会 (译文)
[编辑]迳覆者,接准
贵代办上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一四号照会内开:
‘迳启者,案查关于美国国会所制定之一九五一年共同安全法案 (八十二届国会立法第一六五号) 对于一九四八年七月三日签订嗣经修正之经济援助协定中所规定之援助及一九五一年一月三十日及同年二月九日美国驻华临时代办与中华民国外交部长间所签换关于美
利坚合众国续以军事援助给与中华民国之换文等所产生之影响,贵我两国政府代表近曾举行若干次谈判,兹对上项谈判所获之谅解证实如左:
(一) 中华民国政庥府兹证实其对下开各节均表同意:
(甲) 参加促进国际间谅解及善意,并维持世界和平。
(乙) 采取双方所同意之行动以除国际间紧张状态之原因。
(丙) 履行其在以美利坚合众国为缔约一方之双边或多边条约中所应 担负之军事义务。
(丁) 在兼顾其本身政治及经济之稳定,及在其人力、资源、设备及一般经济情况许可范围内,对发展及维持其本身防卫力量及自由世界之防卫力量,作充分贡献。
(戊) 采取一切为发展其本身防卫力量所需之合理措施。
(己) 采取适当之步骤以保证对美利坚合众国所给与之经济及军事援助能予以有效使用。
(二) 两国政府采取步骤以保证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依照修正之一九四九年联防互助法案或任何一国政府基于一九五一年联防互助协定所供应之装备及物资,除照条文规定须偿还其价值者外,凡照原定用途已不复需用者,将提请供应是项援助之政府予以收回并作适
当处置。
(三) 两国政府将采取步骤,俾中华民国政府对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实施之任何援助计划中所分得或获得之资金能予以存储,划立专户或确定其所有权,藉以保证,遇有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认为上项资金如竟用以抵充其他债务,被设定义务,被扣押或以其他法律程序予以处理,势将碍及该项援助计划之实现时,上项资金即不至被任何个人、商号、代表人、公司、组织、或政府将其抵充其他债务,在其上设定义务,予以没收或以其他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四) 一九四八年所订中美经济援助协定第五条第五项应包括军事生产,建设装备及物资之费用。
(五) 一九四八年所订中美经济援助协定引及一九四八年援助中国法案时,应解释为包括一九五一年互助安全法案及一九四八年所订嗣经修正之经济合作法案中所能适用之规定。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于收到
贵国政府覆照表示中华民国政府对上列条款可予接受后,即认为本
照会及
贵方覆照将构成两国政府间关于此事之换文,并将于贵方覆照之日
起生效。’
等由。本部长兹代表中华民国政府对于
贵代办上开照会所载各项规定,表示接受,并愿声明:中国政府亦了解:
贵代办来照及本复文,应视为两国政府间之协定;该协定应于本日起发生效力。
本部长顺向
贵代办表示敬意。
此致
美利坚合众国驻华代办蓝钦先生
蓝公超 (签字)
中华民国四十一年一月二日于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