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禁烟条件
← | 条约 | 中英禁烟条件 清政府、英国政府 1911年5月8日 |
本条件于宣统三年四月十日(1911年5月8日)签署。原文收录于上海商务印书馆民国三年出版《国际条约大全》上编卷四页三十六至三十七。本条件之英文名称为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China Relating to Opium。 |
按照三年前中英政府订定之办法自一千九百零八年正月一号起三年之内如中国一方面能将土药减种减销英国政府允将印药出口每年续行减运一成如是十年至一千九百十七年止今英国政府业经承认三年以内中国于减种一事立意诚笃且成效卓著英国政府愿于未满之七年期限内接续施行一千九百零七年所订之办法是以再行商定各条如下
第一条 自一千九百十一年正月一号起七年之内中国每年减种当以英国按照此次条件及附件所载每年减运之数为比例至一千九百十七年全行禁尽
第二条 现在中国政府对于土药已定严行禁种禁运禁吸之宗旨英国政府深表同情且愿赞助其实行赞助之法英国政府允如不到七年能有确实凭据凡土药槪行绝种则印度出口运华之烟亦同时停止
第三条 无论何省土药已经绝种他省土药亦禁运入显有确据则印药即亦不准进入该省惟言明广州上海二口应为最后之结束务须俟中国政府尽行以上办法始可将该口禁止印药入口
第四条 在此条件年限内英国政府得派一员或数员会同中国政府所派之员(如中国政府愿意委派)随时就地考查减种情形其于此事所定减种之多少应两面认可
在此条件年限内当给与英员一员或数员一切利便俾凡通商口岸以外所有限制烟土及征税事宜彼可调查报告
第五条 按照一千九百零七年所订办法英国政府应允中国派员赴印查视售卖印药惟言明该员不得干预今英国政府又应允所派之员可查视印药装箱惟仍不得干预
第六条 中国政府应允所有中国出产之土药征收画一之税英国政府允将现在税釐倂征之额数每百斤箱加至三百五十两该项所加之税与中国政府加征于土药上比例相同之税同时起征
第七条 此项条件准行后起征新定税釐倂征时中国应将各省宪所有在广东等省近准行于印药大宗贸易之各项限制及征收各他项税捐立即消除烟台续增专条现仍施行自不应另行设立此等限制及他税捐
又言明印度生土如釐税并征一次完清后在所进之口岸内全行免其输纳他项税捐
若查得以上二节中所载有不照行之处则英国政府可将此次所订条件或暂行停止或即行作废
惟中国政府为禁绝吸烟及整顿稽察烟土零卖事宜凡所已经颁布或将来颁布之法令不得因以上条款致其效力稍受阻抑
第八条 英国政府实为襄助中国禁烟起见允自一千九百十一年起凡出口之烟印度政府于每箱烟土报明运赴中国或在中国销售者皆发给出口准单按箱编列号数
一千九百十一年内所发该项准单不得过三万六百张后六年内计至一千九百十七年止每年递减五千一百张
凡印药出口时报明运赴中国或在中国销售者于其起运之前应将该项准单钞交中国所派之员转呈中国政府或转交中国海关员
英国政府应允每箱印药凡领有该项准单者由印度政府所派之员黏贴印花若中国所派之员欲在场查视当照所请办理
中国政府应允如此黏贴印花之印药箱只领有出口准单者如印花并未破坏乃准其运入中国各口毫无留难
第九条 此次新定条件日后两国彼此历经考验若有他故于七年限内或将该条件全行删改或但改数款均可随时由两国政府互相商酌办理
第十条 此次条件定于签押日施行今由两国大臣各奉本国政府之命将该条件画押盖印以昭信守在北京缮立汉文四分英文四分共八分
宣统三年四月初十日即西历一千九百十一年五月初八号
附件
条件签押日所有在通商各口岸存放关栈之印药未经黏有印花者及香港存积之印药未经黏有印花确系拟销中国市面者由中国税务司会同港属官员及领事官等开单登记所有该项印药务须一一标记完纳税釐一百十两后即得在中国享受条约权利一与黏有印花者相同如此标记之印药存积于香港者务于条件签押后七日内装运出口前赴中国口岸
自条件签押日起两个月内凡未黏有印花之印药止准在上海广州两口起岸两个月期满后如中国政府业经商允各国则所有未经黏有印花之印药一槪不准运入通商各口岸两个月内所有在上海广州起岸之无印花之印药非为本附件所载明之有标记之印药当由中国海关开单登记该项印药应即交纳新定之倂征税釐并由关管束不得转运他口
除业经商定每年减运五千一百箱外英国政府现允于一千九百十二年一千九百十三年一千九百十四年每年再为减少其所减之数按照条件签押日所查明存放关栈之无印花印药曁香港存积之无印花印药及条件签押后两个月内起岸之无印花印药之总数合三分之一
宣统三年四月初十日即西历一千九百十一年五月初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