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建立正常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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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建立正常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1955年8月1日于加德满都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五五年/第十三号
依照《国务院公报》录入,公报版没有双方代表团团长签字落款,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档案 1949—1955》版本补入,两版其他部分用字略有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和尼泊尔王国政府代表团自一九五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在加德满都举行的两国间建立外交关系的谈判现已圆满结束。谈判在极为融洽友好的气氛中进行,并已达成下列协议:

双方政府亟愿在两国间建立友好关系,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之间建立正常外交关系,互派大使。双方政府并同意下列五项原则,即:

一、互相尊重彼此领土的完整和主权;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藉任何经济、政治或意识形态性质的理由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和平共处,

成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基本原则。

双方政府相信两国间外交关系的建立也将促进两国间文化和经济合作的进一步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
团长
袁仲贤
(签字)

尼泊尔王国政府代表团
团长
根吉·曼·辛格
(签字)

一九五五年八月一日于加德满都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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