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选举安排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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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选举安排的有关事项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会
1999年4月8日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主任委员会议上)
发布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发布于第5/1999号行政长官公告
本作品收录于《第5/1999号行政长官公告

(1999年4月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主任委员会议通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委会)的选举于1999年4月10日下午2时30分举行。

二、1999年4月9日的筹委会全体会议上推举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5人,负责选举的监票工作,包括检查选票,检查并密封票箱,监督选票的发放、投票、点票过程,并将投票和点票结果向主任委员会议报告。

三、推委会委员候选人按四个界别,并以简体字姓氏笔划为序,分别印在四张不同颜色的选票上,其中工商、金融界候选人78人,应选人选60人;文化、教育、专业等界候选人66人,应选人数50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候选人66人,应选人数50人;原政界候选人33人,应选人数25人。每张选票均加盖有筹委会秘书处印章。

四、每位筹委会委员获发统一印制的选票袋一个,内装推委会四个界别的选票各一张。委员得到选票后应先核查,如发现所装选票不符,可在监票人的监督下更换合格选票。开始写票后,一般不得更换选票。

五、每张选票所列候选人的姓名后均有,筹委会委员如欲选某人为推委会委员,请在该人姓名后的内划。选票不得涂改,涂改的选票无效。委员应在选票所列候选人名单范围内选划,另行书写被选人姓名的选票无效。每张选票上所选的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各位委员须在会场内写票,委员们可在原位或根据需要到会场中所设的写票点写票。

六、主持人宣布开始投票后,总监票人、监票人先投票,然后在监票人监督下,主任委员会议成员和委员们依次将四张选票分别投入四个不同界别的票箱。投票完毕,委员们在会场内休息,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监督下开箱按四个界别的选票,分别清点票数。总监票人向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报告投票情况。

七、如所投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投票有效。如所投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投票无效,须重新进行投票。

候选人得票数统计完毕,由总监票人向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报告点票结果,并由主任委员会议予以宣布。

八、如因候选人所获票数相同而不能确定最后当选者,须就该等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直到产生最后当选者为止。

九、推委会委员名单于选举日4月10日当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