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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总统府处务规程 (民国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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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总统府处务规程 (民国85年) 中华民国总统府处务规程
民国100年2月9日(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总统府命令
2011年2月9日

  1.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六月十二日总统府秘书长(85)华总(人)一字第 8500906360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27 条
  2. 中华民国一百年二月九日总统府华总法字第09910089903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28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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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规程依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总统府(以下简称本府)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程办理之。

第三条

  本府依本府组织法之规定设第一局、第二局、第三局、机要室、侍卫室、公共事务室、人事处、会计处、政风处及法规委员会,分别掌理本府组织法及本规程有关事务。

第四条

  各局、室、处得视业务需要分科办事;侍卫室得视业务需要分组办事。

第五条

  秘书长为本府首长,综理府内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秘书长襄助秘书长处理事务,其他各级主管人员各就其主管事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办理之。

第六条

  各单位执行法令如有疑义,应与有关单位研商,或洽请主管机关解释。

第七条

  各单位举行之会议,与其他单位或机关有关者,应将会议纪录陈秘书长核阅后分送之。

  奉指派代表长官或本府出席其他机关举行会议之人员,对涉及本府基本立场之事项,应事先请示原则,会后并应将开会情形签报上级长官鉴察,并知会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二章 职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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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参事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奉特交核议事项。

  二、关于派兼法规委员会职务事项。

  三、关于本府业务研究发展管制考核事项。

  四、关于本府公务纪要、总统言论集等编辑撰写汇整事项。

  五、其他奉交办事项。

第九条

  第一局分设五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公布宪法增修条文、法律、发布命令、批准及公布条约等签办事项。

   (二)关于年度总预算简报、追加减预算、特别预算备查及公布案,与年度总决算等之备查及公布事项。

   (三)关于发布特赦令、减刑令、复权令及核可行政院覆议案签办事项。

   (四)关于重要行政法规及签署行政协定报备案事项。

   (五)关于中央民意代表注销名籍及发给政务官抚恤金报备事项。

   (六)关于国内民间团体请莅临致词或请颁书面贺词案签办事项。

   (七)其他奉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特任、特派、特聘、任命等人员任免事项。

   (二)关于简任(派)及荐任(派)公务人员任命事项。

   (三)关于将级军职人员任免事项。

   (四)关于警监及警正警察官任官事项。

   (五)关于各机关组织法规及编制表备查事项。

   (六)关于国内机关、学校请莅临致词或请颁书面贺词案签办事项。

   (七)其他奉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大法官、考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监察委员、监察院审计长、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提名幕僚作业事项。

   (二)关于行政院暨所属部会呈报政务案签办事项。

   (三)关于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及监察院呈报机关业务案签办事项。

   (四)关于中央研究院及国史馆呈报机关业务案签办事项。

   (五)关于直辖市、县(市)政府呈报地方政务案签办事项。

   (六)关于政府首长请假、出国、监交等人事案签办事项。

   (七)其他奉交办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总统、副总统出国访问案及与友邦元首、政要往来函件签办事项。

   (二)关于外国元首、副元首访华案签办事项。

   (三)关于外国驻华大使人选同意案签办事项。

   (四)关于外交及侨务政务案签办事项。

   (五)关于参与国际组织与活动案签办事项。

   (六)关于华侨集会、国际会议请莅临致词或请颁书面贺词案签办事项。

   (七)其他奉交办事项。

  五、第五科

   (一)关于总统、副总统与友邦元首、政要往来外文函件签办或移译事项。

   (二)关于外国民间团体请莅临或请颁英文书面贺词案签办事项。

   (三)关于本府重要英文函件或资料签办事项。

   (四)关于本府重要外文文件资料中译或重要中文文件资料英译事项。

   (五)关于外国人士建议或请助函件移译事项。

   (六)其他奉交办事项。

第十条

  第二局分设五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总统明令褒扬案件之签办事项。

   (二)关于赠授本国及外国人勋章案件之签办,及外国授勋本国人请准佩带案件之签报事项。

   (三)关于制发勋章、奖章、纪念章等案件之签办事项。

   (四)关于印信之铸发、销毁等案件之签办,及印信启用、套用等报备案件等处理事项。

   (五)关于总统题颁匾额、题词及颁发玉照等之签办事项。

   (六)关于国内机关团体及民众请柬之处理事项。

   (七)其他奉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本府资讯应用系统之规划、分析及办理事项。

   (二)关于资讯业务之推广及教育事项。

   (三)关于资讯作业委外服务案件之规划及签办事项。

   (四)关于资讯软、硬体设备及网路之管理、维护及应用事项。

   (五)其他奉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本府档案之管理事项。

   (二)关于制作档案缩影及扫描事项。

   (三)其他奉交办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文件之收发、分送及缮校等事项。

   (二)关于典守及钤盖国玺、总统印、总统签字章及总统、副总统职章等事项。

   (三)关于典守及钤盖秘书长印、名章、签字章及职章等事项。

   (四)关于办理新旧任总统、副总统就职授与印信,及新旧任秘书长印信交接事项。

   (五)其他奉交办事项。

  五、第五科

   (一)关于本府公报之编辑、校对及发行等事项。

   (二)关于办理本府图书之购置、编目、借阅及保管等事项。

   (三)关于办理各界呈赠书刊之保管及函谢等事项。

   (四)其他奉交办事项。

第十一条

  第三局分设六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总统、副总统宣誓就职典礼之办理事项。

   (二)关于国宾访华、总统与外国元首签署联合公报及大使呈递国书典礼之办理事项。

   (三)关于新任政务官宣誓典礼之办理事项。

   (四)关于赠、授勋章、赠匾等典礼之办理事项。

   (五)关于国定纪念日典礼及总统府月会之办理事项。

   (六)其他奉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请见总统、副总统文稿签办及宾客联系接待事项。

   (二)关于总统、副总统等长官礼品之致赠事项。

   (三)关于总统、副总统等长官宴、茶会之安排及接待事项。

   (四)关于长官为婚、丧、喜、庆赠礼之办理事项。

   (五)其他奉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总统、副总统车队之车辆安全检查事项。

   (二)关于车辆汰旧换新与各项监理及保险等办理事项。

   (三)关于车辆调度、养护、油料及停车管理等办理事项。

   (四)关于驾驶、修车技工之人事管理事项。

   (五)其他奉交办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本府员工薪饷发放、薪资所得税扣缴申报及员工各项奖金、补助费等发放事项。

   (二)关于本府应支付款项支票之签发、提领、零用金管理及经费结存报告表编制事项。

   (三)关于职员退抚储金及聘雇人员离职储金扣缴事项。

   (四)其他奉交办事项。

  五、第五科

   (一)关于技工、工友之人事管理事项及劳工保险、全民健康保险事项。

   (二)关于公务财产、物品之管理事项。

   (三)关于本府环境维护、消防安全管理、天然灾害防制、水、电、通信等管理事项。

   (四)关于庆典集会、宴、茶会等各项场地布置事项。

   (五)关于员工住宅辅建及购屋贷款事项。

   (六)关于总统、副总统收受礼品之管理事项。

   (七)关于本府开放民众参观事项。

   (八)其他奉交办事项。

  六、第六科

   (一)关于本府营缮工程之采购及办理事项。

   (二)关于本府各项财物之采购及维修事项。

   (三)关于本府各项劳务之采购事项。

   (四)关于本府统筹事务费之结报事项。

   (五)其他奉交办事项。

  本府医务所由侍卫室军职医护人员组设之,其业务由第三局会同督导管理。

第十二条

  机要室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总统、副总统机要文件之签办及文稿之撰拟事项。

   (二)关于总统、副总统致贺国内外人士新岁及受贺新岁、华诞、就职案之处理事项。

   (三)关于本府通讯保密装备联系暨军用密语文件之保管与处理。

   (四)关于总统、副总统摄影事项。

   (五)其他奉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总统、副总统名章之典守及钤盖事项。

   (二)关于总统、副总统手令之登录及承转事项。

   (三)关于总统、副总统私人文件之档案管理事项。

   (四)其他奉交办事项。

第十三条

  侍卫室分设四组及医务所,各组、所掌理事项如下:

  一、警情组

   (一)关于安全情资搜集及运用事项。

   (二)关于警卫计画之策订与警卫整备及督导事项。

   (三)关于训练计画之策订及督导事项。

   (四)关于全般通信业务整备事项。

   (五)其他奉交办事项。

  二、侍从组

   (一)关于随侍之警卫安全维护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临时机动勤务事项。

   (三)其他奉交办事项。

  三、内卫组:

   (一)关于寓所之警卫安全维护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临时机动勤务事项。

   (三)其他奉交办事项。

  四、行政组

   (一)关于人事管理、人事勤务等办理事项。

   (二)关于庶务、福利等事项。

   (三)关于后勤、财产管理等事项。

   (四)其他奉交办事项。

  五、医务所

   (一)关于总统紧急医疗作业相关之医药整备与救护训练等事项。

   (二)关于办理本府门、急诊医疗业务及各项中枢庆典等医护事项。

   (三)关于预防保健及急救训练等事项。

   (四)其他奉交办事项。

  前项第五款医务所之业务,由第三局会同督导管理。

  侍卫室掌理有关总统之侍卫、警卫事项,并协调国家安全局办理有关副总统之侍卫、警卫事项。

  有关本府及总统寓所周边都市计画变更、都市设计审议之警卫安全维护事项,由侍卫室配合国家安全权责单位,会同本府相关单位,协助都市计画主管机关办理之。

第十四条

  公共事务室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新闻稿之撰拟及发布事项。

   (二)关于国内外传播媒体之晋访及联系事项。

   (三)关于记者会及相关新闻活动筹办事项。

   (四)其他奉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国内外舆情搜集、分析及汇报事项。

   (二)关于本府全球资讯网内容整合协调及网站推广宣传事项。

   (三)关于政策宣导阐释及与本府有关之民意调查事项。

   (四)关于总统府音乐会筹办及协调事项。

   (五)其他奉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民众书面建议、陈情及请助之处理事项。

   (二)关于民众电话建议、陈情及请助之处理事项。

   (三)关于民众到府建议、陈情及请助之处理事项。

   (四)关于民众透过网际网路建议、陈情及请助之处理事项。

   (五)其他奉交办事项。

第十五条

  人事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本府编制、员额、文职人员任免、分发、铨审、升迁、俸级等事项。

   (二)关于本府资政、国策顾问聘免事项。

   (三)关于本府及隶属机关人事案件办理及核转事项。

   (四)关于本府公务人员人事资料管理、维护等事项。

   (五)其他奉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本府军职员额编配、任免、考绩、奖惩、升迁、进修、俸级、保险、退伍等事项。

   (二)关于本府文职人员考绩(成)、奖惩、保障等事项。

   (三)关于本府战略顾问任免事项。

   (四)关于本府差勤管理、识别证制发等事项。

   (五)关于本府涉及国家机密人员出境等事项。

   (六)关于本府总值日安排及维护等事项。

   (七)关于本府军职人员人事资料管理、维护等事项。

   (八)其他奉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本府文职人员退休(职)、抚恤、资遣、抚慰及照护等事项。

   (二)关于本府文职人员训练、进修等事项。

   (三)关于本府文职人员保险及各项补助等事项。

   (四)关于本府员工福利及文康活动等事项。

   (五)其他奉交办事项。。

第十六条

  会计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公务统计资料汇整建档。

   (二)统计定期报表编辑制作。

   (三)专案统计资料搜集报告。

   (四)其他奉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一)本府主管概算、预算案及预算等编制事项。

   (二)本府单位概算、预算案及预算之编制。

   (三)所属机关有关经费动支之核转事项。

   (四)本府年度预算案及决算立法院审议之备询资料汇整事项。

   (五)本府单位预算执行控制、内部审核及单位决算之编制等事项。

   (六)其他奉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

   (一)本府岁入、岁出各种报表及主管决算编制等事项。

   (二)各类传票及付款、转帐凭单编制、簿籍帐务登记;办理预算执行收入支出单据凭证保管送审等事项。

   (三)本府主计人事等相关案件及系统维护。

   (四)本处公文收发用印及综合性业务之办理及追踪。

   (五)其他奉交办事项。

第十七条

  政风处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本府政风工作年度计画之策订事项。

   (二)关于维护本府公务机密事项。

   (三)关于本府机关安全维护之协助防范事项。

   (四)关于民众陈情之协助处理事项。

   (五)关于本府及隶属机关政风人事案件办理及核转事项。

   (六)其他奉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本府廉政工作及防制贪渎措施之办理事项。

   (二)关于贪渎不法之查察及处理检举事项。

   (三)关于本府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之办理事项。

   (四)关于政风法令宣导、所属单位政风督考及廉政会议等事项。

   (五)关于本府公务人员廉政伦理规范之执行事项。

   (六)其他奉交办事项。

第三章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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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法规委员会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本府法规制(订)定、修正、废止之审议事项。

  二、关于本府法规适用疑义之研议或阐释事项。

  三、关于本府组织法、处务规程及不属于其他单位之法制事项。

  四、关于国家赔偿案件之处理事项。

  五、关于本府各单位办理有关法令事务之会办、谘询或诉讼协助事项。

  六、关于法令资料之搜集、分析、整理及研究事项。

  七、其他有关法制事项。

第十九条

  本府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业务处理分层负责实施要点及分层负责明细表,均另定之。

第二十条

  以本府名义对外行文,除经秘书长授权各单位主管代行者外,应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决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于已授权之事项,得迳行决定或代行。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处理事务,各科意见不同时,由单位主管决定之;涉及其他单位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各单位意见不同时,陈由秘书长、副秘书长裁示之。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托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四章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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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府府务会议,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因事不能主持时,由副秘书长代理,第三条所订各单位主管及指定人员出席。

  前项府务会议以每月召开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府每年举行业务总检讨会一次,得以书面检讨报告替代之。

第二十六条

  本府各一级单位得视需要举行业务会报。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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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府各项事务管理规定,均另定之。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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