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令公布参议院覆议议决改东三省都督为奉天都督毋庸兼辖吉江一案
外观
临时大总统令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袁世凯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7月17日 1912年7月17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七月十八日第七十九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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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议院覆议议决改东三省都督为奉天都督毋庸兼辖吉江一案本大总统按照约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三十条公布之此令
中华民国元年七月十七日
大总统盖印 陆徵祥赵秉钧段祺瑞署名
参议院咨大总统议决改东三省都督为奉天都督文 中华民国临时参议院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7月17日 1912年7月17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七月十八日第七十九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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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院议决改东三省都督为奉天都督毋庸兼辖吉江一案。前于六月初六日准咨交覆议到院。经本院参议员等。将本院议决原案。提出修正。先后交特别委员会并案审查。经于七月十一日常会讨论。佥以此案除三省民政。由三省都督分别自行办理。不相兼辖。已得大总统同意。毋庸置议外。其外交军事两端。东三省逼处强邻。外交事项。动关紧要。与他省情形迥殊。应仍照向例。由吉江都督会同奉天都督办理。至军政除关涉国防。应令三省直接中央外。其保卫地面。剿办盗匪。应归吉江都督专办。毋庸会商奉天都督。以期敏捷。免误事机。此系官制未更改时暂行办法。俟地方官制颁行后。仍遵各省通例办理。以上各节。均经公众可决。应即咨请 大总统查照公布施行。此咨。
中华民国元年七月十七日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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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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