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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令私立团体对于立法行政两机关尽可陈请建言但不许动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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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大总统令
大总统盖印 唐绍仪署名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袁世凯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12日
1912年5月12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五月十三日第十三号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5月13日)

共和制度。以人民代表为监督机关。法令原有范围。职权不容侵越。比来政团学会。以次发生。组织固听自由。而机关本非法定。若各持一党之意见。皆求官厅以执行。不特政策无所适从。亦使立法乱其系统。现在各省临时议会。皆依迭次法令组织。职权既有专属。舆论得所折衷。地方官厅。按法应受省议会之监督。亦惟省议会乃得直接以行法定之职权。其以私立团体。对于立法行政两机关。尽可陈请建言。以资博采。不许动辄干涉。致妨进行。此令。

中华民国元年五月十二日

大总统盖印 唐绍仪署名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非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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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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