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关于将各股份公司中的苏联股份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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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关于将各股份公司中的苏联股份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合公报
1954年10月12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中苏关于将各股份公司中的苏联股份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合公报[编辑]

在一九五零年和一九五一年,依照中国政府和苏联政府间所达成的协议,根据平等的原则创办了四个中苏股份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省开采有色及稀有金属的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省开采和提炼石油的公司;

大连建造和修理轮船公司;

组织和经营民用航空路线的公司。

当时是年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面临著恢复国民经济任务的时期。各中苏股份公司的建立,由于利用苏联经济建设的先进经验,在短期内为整顿这些公司所属各企业的工作、为大大扩大它们的生产能力和为提高一般技术水平提供了可能性。因此,各股份公司在恢复和发展中国经济的事业中,已起了积极的作用,并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现在,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了自己的经济以后,正在顺利地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时候,中国的经济部门已积累了必要的经验,并且能够自己管理属于各股份公司的企业的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联政府已就各中苏股份公司中的苏联股份自一九五五年一月一日起完全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事达成了协议。苏联股份的价值,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供应苏联通常出口货物的办法,在数年之内偿还。

因此,现在属于各中苏股份公司的企业,将完全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企业。

两国政府一致认为,双方的这一决定符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之间已经建立起来的友好关系,并将在平等、互助、互相尊重利益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合作的进一步巩固。

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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