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108 年 11 月 15 日 制定45条
(原定自109年5月1日施行,109年4月30日行政院令发布废止施行日期)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行政院院台劳字第1090000242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院台劳字第1090014048号令发布废止行政院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院台劳字第1090000242号令之施行日期,自即日生效
中华民国 108 年 12 月 4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80013095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45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109 年 12 月 4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行政院院台劳字第1090037910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3 年 7 月 15 日 修正第7, 9, 29, 36条
中华民国 113 年 7 月 31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300068301号令修正公布第 7、9、29、36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