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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省文化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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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省建委、省文化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的几点意见
云政发〔1980〕208号
1980年10月3日
发布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各州、市、县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厅、局、委、办: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建委、省文化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的几点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已刊登在国务院公报八〇年第六号,不再转发)和本件一并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古建筑和文物古迹是我国珍贵的文化遗产。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制止破坏,切实把这项工作抓起来,在经费、物资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做好古建筑和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〇年十月三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的几点意见

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国发〔1980〕120号)下达后,我们邀请有关单位,联系我省的实际作了认真研究。认为这个文件很重要,很及时。

文中反映的情况与问题,在我省也同样严重存在。近十几年来在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干扰下,我省的古建筑和文物古迹遭受破坏是严重的。一九六五年省人委公布的全省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二十八项中,就有宾川鸡足山金殿、丽江石牌坊和芒市风平缅寺与金宝塔等三项被彻底破坏,安宁法华寺石窟、昆明大理国经幢、丽江明代壁画、昆明官渡金刚塔、建水双龙桥、孟连宣抚司署、昆明黑龙潭王德三等三烈士墓等七项受到严重破坏。其它尚未列入全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和文物古迹,破坏的情形就更为严重了,如昆明杨升庵祠,中甸归化寺、保山卧佛寺、武定万德彝文碑等已全部毁坏。这是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教训十分沉痛。尤其严重的是,在粉碎“四人帮”近四年的今天,破坏古建筑和文物古迹的现象还未完全得到制止。如昆明大理国经幢是一项重要的石雕艺术珍品,被工厂占用已有数年,机器车间离石雕经幢仅咫尺之远,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文物主管部门已多次交涉,至今未能解决。建水双龙桥桥孔被工厂占用,桥旁生产大队新建一座楼房,影响古桥安全,破坏了古桥风貌与环境气氛,文物主管部门曾多次向县委提出,至今也未能解决。建水孔庙是一组规模宏大的明、清古建筑群,最近几年被红河州体委的大楼房占去一角,破坏了孔庙建筑的整体性与环境气氛。昆明官渡金刚塔塔基多年来一直淹埋在污泥浊水之中,官渡区供销社的一家饮食店还在继续向塔基倾倒废水。昆明西寺塔的保护范围被部队、工厂占用。大理一塔寺部队借用尚未归还。上述这些问题均急需解决。

因此,除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针对当前存在问题提出的五点意见外,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具体意见:

一、建议各地区行署,各州、市、县人民政府(革委会)尽快组织力量,至迟在年底对本地区的古建筑和文物古迹遭受破坏和目前古建筑使用的情况,以及尚能抢救保护的项目,作一次全面的调查,并提出处理的具体措施,将材料上报省文化局。

二、建议各州、市、县人民政府(革委会)要尽快调整补充或正式公布州、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并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有专人管理、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科学的记录档案)工作。第一批全国和全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凡没有正式划定的,应尽快协助省文物部门正式划定。

三、在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随意增添新建筑物。在保护范围的周围修建新建筑物,也必须事先与文物部门协商并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批准新建的建筑物的形式、色调、高度和体量,一定要考虑与当地的古建筑和文物古迹的环境气氛相协调。

四、对占用古建筑和侵占文物古迹的单位,要由文物(文化)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重新审定,区别情况,分别处理。经过重新审核可以继续使用古建筑的单位,要与文物(文化)部门签定使用合同,严格遵守有关法令规定,负责保护文物的安全。一切有损古建筑和文物古迹安全和有碍开放游览的,都必须限期迁出,如昆明市的古幢与金刚塔,建水的双龙桥等项。

五、全省各级人民政府(革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制止破坏,并在经费、物资、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以抢救保存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经费,按文物级别分别由国家和省、地、州、市、县的地方经费开支。根据使用合同继续使用古建筑的单位,应承担古建筑的维修经费;开放游览的有关收入,可作为维修经费的补充。维修方案,一定要按有关规定报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六、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协组织关心文物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建筑专家,对各地的古建筑和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行署,各州、市、县人民政府(革委会)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省基本建设委员会
省文化局
一九八〇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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