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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南涧跳菜传承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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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南涧跳菜传承与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南涧跳菜传承与保护条例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南涧彝族自治县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

南涧跳菜传承与保护条例

(2013年1月16日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弘扬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南涧跳菜,发展文化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涧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南涧跳菜,是指起源于原始社会母系氏族时期,传承于自治县境内无量山与哀牢山民间,在宴席上菜时为敬重宾朋而举行的一种具有特定规程和技艺,融音乐、舞蹈、服饰、饮食于一体的礼仪性舞蹈,俗称“抬菜舞”。

第四条 南涧跳菜传承与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南涧跳菜的音乐、舞蹈、服饰、道具及其表现形式;

(二)南涧跳菜具有学术、史料和艺术价值的文稿、绘画、碑刻、雕塑及相关作品;

(三)南涧跳菜的剪纸、刺绣、乐器等工艺;

(四)南涧跳菜民族传统习俗和节庆;

(五)南涧跳菜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南涧跳菜知识和技艺。

第五条 南涧跳菜的传承与保护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与开发并重,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南涧跳菜的传承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自治县是国家文化部命名的“中国民间南涧跳菜艺术之乡”。每年的农历六月二十五日为“南涧跳菜艺术节”。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南涧跳菜的传承与保护活动。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南涧跳菜的传承与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南涧跳菜传承与保护规划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配备和完善南涧跳菜传承与保护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备;

(四)发掘和培养南涧跳菜代表性传承人;

(五)组织开展南涧跳菜资源的调查、收集、抢救、整理、出版和研究等工作,并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库;

(六)指导、监督、支持南涧跳菜资源的开发利用;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南涧跳菜的传承与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南涧跳菜的传承与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同做好本辖区内南涧跳菜的传承与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命名南涧跳菜艺术之乡(镇)、村。

第十二条 在南涧跳菜艺术之乡(镇)、村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民居的,应当体现当地民族建筑风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建筑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与南涧跳菜有关的民居、古建筑、特定活动场所的保护管理。

禁止侵占、损毁与南涧跳菜有关的民居、古建筑及特定活动场所。

第十四条 在自治县内对南涧跳菜实物资料进行发掘、收集或者拍摄与南涧跳菜有关的电影电视节目,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进行上述活动时,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得损害群众利益、影响民族团结。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编制的南涧跳菜保护名录,报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命名为南涧跳菜代表性传承人:

(一)通晓南涧跳菜活动形式、内涵和组织规程;

(二)熟练掌握南涧跳菜传统技艺;

(三)掌握和保存一定数量的南涧跳菜原始资料或者实物。

第十七条 南涧跳菜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南涧跳菜的传艺、讲学、创作、学术研究;

(二)传授、展示其掌握的南涧跳菜知识、技艺以及有关资料和实物;

(三)申请资助;

(四)享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

第十八条 南涧跳菜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存其掌握的南涧跳菜资料、实物;

(二)保护与南涧跳菜相关的建筑物和场所;

(三)依法开展传播、展示活动;

(四)培养南涧跳菜传承人。

第十九条 南涧跳菜代表性传承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南涧跳菜代表性传承人不履行传承义务或者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命名单位取消其命名。

第二十条 南涧跳菜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宣传、展示南涧跳菜传承活动。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辖区内有条件的学校将南涧跳菜知识列为学校课程的教学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工程建设施工或者生产活动中,发现南涧跳菜资料、实物的,应当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保护现场,并报告当地文化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发掘、隐匿不报。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对南涧跳菜的资料、实物价值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南涧跳菜资源投资开发下列项目:

(一)南涧跳菜工艺品、服饰、器具、乐器等文化旅游产品;

(二)南涧跳菜影视、艺术等作品;

(三)南涧跳菜饮食文化;

(四)南涧跳菜的民居、场所。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南涧跳菜资源开展营利性活动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南涧跳菜传承与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退还、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补办相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生产,退还资料、实物;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补办相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南涧跳菜传承与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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