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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滇中区人民行政专员公署为协助人民政府建立秩序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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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滇中区人民行政专员公署

1950年1月1日

自我英勇的解放大军,以雷霍万钓之势,先后解放重庆、成都、贵阳、昆明之后,全国大陆上的解放,已经全部胜利完成。蒋匪零星的反动残余,经我解放大军和广大人民力量的扫荡和包围,短期内即可彻底消灭,而逃窜滇境的少数残匪,连日被我解放大车和各地人民武装配合兜剿,已将完全肃清。在这个革命过程的发展之下,建立和巩固人民政权,是非常必须和刻不容缓的事情。因此,为了统一滇中区十三县的行政领导和迅速地建立各地的革命秩序,奉命于1950年元旦,在本区内玉溪县城成立云南省滇中区人民行政专员公署。凡我滇中人民必须服从专署的领导,并切实遵照,下列各点!

一、废除国民党一切伪法统伪法令,迅速建立革命新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应迅速成立。取消征实、征借、征购和一切门推户派,实行合理负担,一切正税在新办法未规定前仍应照常征收,任何人不得假借政府名义摊派敲磕勒索。凡人民政府所规定应征收之正税及合理负担,任何人不得借故违抗和拖延。

二、废除国民党一切伪县区乡镇政权和各政府机关及保甲制度。一切各伪政府机关人员,仍应照常办公,听候审查分别录用,并应保护一切物资档案文件表册,听候各该地共产党工作人员接收,不得藉词违抗或破坏转移隐瞒;一切国民党伪常备自卫队等地方武装,必须就驻原防,听候当地人民武装收编,不得持枪顽抗。

三、对一切国民党伪政府机关与军队工作人员,一本宽大政策,“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原则处理,只要改过自新靠拢人民,交出武器和放弃一切反动破坏企图,以往不究。如仍执迷不悟,企图顽抗,必须坚决消灭。一切国民党特务应立即放弃破坏捣乱企图,并向各该地人民政府登记,改过自新,否则定予查拿严办。

四、保护工商业,保护私人财产,各界人民应遵守人民政府的一切法令,并在政府的合法保护下,各安生业,照常工作、照常生产、照常营业,不得轻信谣言,自相惊扰。

五、为了加强人民团结,发挥互助力量,肃清特务奸细,安定社会秩序,滇中全区人民应普遍组织起来,组织农会、妇女会、工会、商会、儿童团等等,积极响应人民政府各项号召,协助人民政府迅速建立革命秩序。

专员唐用九

公元1950年1月1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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