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替职田合计闰月奏(大中元年十月屯田)
外观
交替职田合计闰月奏〈(大中元年十月屯田)〉 唐 作者:阙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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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内外官请职田,陆田限三月三十日,水田限四月三十日。麦田限九月三十日,已前上者入后人,已后上者入前人。伏以令式之中,并不该闰月。每遇闰月交替者,即公牒纷纭。有司既无定条,莫如所守。伏以公田给使,须准期程。时限未明,实恐遗阙。今请至前件月遇闰,即以十五日为定式。十五日已前上者入后人,已后上者入前人,据今条其元阙职田,并限六月三十日,春麦限三月三十日,宿麦限十二月三十日,已前上者入新人,已后上者并入旧人。今亦请至前件月遇闰,即以十五日为定式。所冀给受有制,永无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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