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业人员考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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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业人员考成条例
立法于民国91年6月7日(现行条文)
2002年6月7日
2002年6月26日
公布于民国91年6月26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128700号令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6月28日至今

中华民国 91 年 6 月 7 日 制定20条
中华民国 91 年 6 月 26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128700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20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交通事业人员之考成,依本条例行之。
  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二条 (交通事业人员之范围)

  本条例所称交通事业人员,系指依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任用之人员。

第三条 (考成之方式)

  交通事业人员之考成,区分如下:
  一、年终考成:系指交通事业人员于每年年终考核其当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职期间之成绩。
  二、另予考成:系指交通事业人员于同一考成年度内,任职不满一年而连续任职已达六个月者办理之考成。
  三、专案考成:系指交通事业人员平时有重大功过时随时办理之考成。
  交通事业人员任现职经叙定资位至年终满一年者,予以年终考成,不满一年者,在同一考成年度内调任不同资位职务时,得以年终叙定有案之资位职务并计调任前资位职务办理年终考成。但均以调任并继续任职者为限。
  具有交通事业人员任用资格之政务人员、教育人员、公务人员或其他公营事业人员转任交通事业人员,经叙定资位者,其转任当年未办理考核及未采计提叙薪级之年资,得比照前项经叙定之年资,合并计算参加年终考成。
  另予考成,于年终办理之。但辞职、退休、资遣、死亡或留职停薪者,得随时办理之。
  交通事业人员于考成年度内,任职已达六个月,转任非交通事业机关(构)者,如其转任前之年资,未经所转任机关(构)并计办理考绩、考成或考核者,得由转任前之机关(构)予以查明后,于年终办理另予考成。

第四条 (评分项目及考成表)

  年终考成及另予考成,均分工作绩效、品德操守及其他与业务有关之项目评分。各项评分标准,依交通事业人员考成表之规定。
  前项考成表,由事业机关(构)视业务特性订定,报请交通部备查。

第五条 (年终考成及另予考成奖惩标准及方式)

  年终考成及另予考成,以一百分为满分,除采存分制者外,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数及奖惩,规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满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满七十分。
    丁等:不满六十分。
  二、年终考成考列甲等者,晋薪级一级,并给与一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已叙至本资位最高级者或依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法规规定不得再晋级者,给与二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考列乙等者,晋薪级一级,并给与半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已叙至本资位最高级者或依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法规规定不得再晋级者,给与一个半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考列丙等者,留原薪级。考列丁等者,免职。
  三、另予考成考列甲等者,给与一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考列乙等者,给与半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考列丙等者,不予奖励。考列丁等者,免职。
  年终考成及另予考成考列甲等、丁等之条件,准用公务人员考绩法及其施行细则之规定。

第六条 (邮政总局及中华电信公司人员之考成)

  交通部所属邮政总局、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二交通事业机构人员之年终考成及另予考成,采存分制规定办理。其年终考成总分数以一百分为满分,奖惩之规定如下:
  一、满七十分者,晋薪级一级,已叙至本资位最高级者或依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法规规定不得再晋级者,给予一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超过七十分之分数并予以存记,累计七十分之分数再晋一级,无级可晋者,合并给与二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
  二、六十分以上不满七十分者,留原薪级。
  三、不满六十分者,免职。
  另予考成之奖惩,规定如下:
  一、满七十分者,给与半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超过七十分之分数,每一分给与半个月薪给总额之七十分之一之一次奖金。
  二、六十分以上不满七十分者,不予奖励。
  三、不满六十分者,免职。
  年终考成及另予考成考列八十分以上之条件,由交通部订定,并送铨叙部备查。不满六十分之条件,准用公务人员考绩法考列丁等条件之规定。

第七条 (不再晋级或晋叙之条件)

  交通事业人员于考成年度内已升资晋级者,年终考成不再晋级。但专案考成,不在此限。
  考成年度内升任较高资位职务已叙较高薪级,其以前经叙定有案之较低资位职务合并计算办理较高资位职务之年终考成者,考列乙等或七十分以上,不再晋叙。但专案考成,不在此限。

第八条 (平时考核之奖惩)

  交通事业人员除专案考成外,遇有足资鼓励之事迹或儆诫之行为时,应随时予以奖惩。平时考核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惩处分为申诫、记过、记大过。于年终考成时,并计成绩增减总分。平时考核奖惩得互相抵销,无奖惩抵销而累积达二大过者,年终考成应列丁等或不满六十分。
  前项平时考核之奖惩标准表,由各事业机关(构)拟订,报交通部核定,并送铨叙部备查。

第九条 (记大功、大过的考成标准)

  交通事业人员于考成年度内受记一大功以上奖励者,年终考成不得列丙等或六十九分以下;记一大过者,不得列乙等或七十分以上。

第十条 (专案考成之奖惩标准)

  专案考成于有重大功过时行之,其奖惩依下列规定:
  一、一次记二大功者,晋薪级一级,并给与一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已叙至本资位最高级者或依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法规规定不得再晋级者,给与二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但在同一年度内再因一次记二大功办理专案考成者,不再晋薪级,改给与二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
  二、一次记二大过者,免职。
  专案考成不得与平时考核功过相抵。

第十一条 (专案考成之标准及办理程序)

  本条例所称专案考成一次记二大功、二大过之标准,依下列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记二大功:
   (一)对本事业之业务或技术上有特殊贡献,经采行而获得重大成效者。
   (二)对主办业务,提出重大革新具体方案,经采行确具成效者。
   (三)遇有特殊危急事变,冒险抢救,保全本事业或公众重大利益,有具体事迹者。
   (四)适时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之发生,或已发生而处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免遭严重损害者。
   (五)遇案情重大事件,不为利诱,不为势劫,而秉持立场,为政府或本事业增进荣誉,有具体事实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记二大过:
   (一)图谋背叛国家,有确实证据者。
   (二)图谋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检,致严重损害政府或公务人员声誉,有确实证据者。
   (三)违抗政府重大政令,或严重损害政府信誉,有确实证据者。
   (四)执行职务不力,或怠忽职责,或泄漏职务上之机密,致政府或本事业遭受重大损害者。
   (五)遇有特殊危急事变,畏难规避或救护失时,致本事业或公众蒙受重大损害者。
   (六)涉及贪污案件,其行政责任重大,有确实证据者。
   (七)对本事业之重大危害,疏于察觉防范,或因循瞻护、或隐匿不报或临时措置失当,因而贻误事机,致本事业遭受重大损害者。
   (八)胁迫、公然侮辱或诬告长官,情节重大,有确实证据者。
   (九)挑拨离间或破坏纪律,情节重大,有确实证据者。
   (十)旷职继续达四日,或一年累积达十日者。
  依本条例规定一次记二大功或二大过之专案考成,应引据本条例条文,详述具体事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事业总机关首长之考成)

  事业总机关(构)首长之考成,由交通部核定后,送铨叙部铨叙审定。

第十三条 (考成清册、考成表之编造)

  年终考成及另予考成,应按资位编造清册,并应填具人数统计表,其中列丁等或不满六十分者,应检附其考成表;专案考成,应填具专案考成清册及记大功(过)事实表。
  前项考成清册,考成人数统计表及记大功(过)事实表,由交通部定之。

第十四条 (考成之执行日期)

  年终办理之考成结果,应自次年一月起执行;一次记二大功专案考成及非于年终办理之另予考成,自权责机关(构)核定之日起执行。但考成应予免职人员,自确定之日起执行;未确定前,应先行停职。

第十五条 (考成之权责及办理程序)

  交通事业人员之考成,由各事业机关(构)考成委员会初核,并经机关(构)首长复核后,报请交通部或授权之所属机关(构)核定。其任用案应送铨叙部者,并送铨叙部铨叙审定。但非于年终办理之另予考成或主管仅有一级,或因特殊情形报经上级机关(构)核准不设置考成委员会者,除考成免职应送上级机关(构)考成委员会考核外,得由该机关(构)主管迳行考核。
  考成委员会对于考成案件,认为有疑义时,得调阅有关考核纪录及案卷,并得向有关人员查询。对于考成拟予免职人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于处分前并应给予受处分人员陈述及申辩之机会。

第十六条 (考成结果之通知及不服结果之救济方式)

  考成结果,由办理考成之机关(构)以书面通知受考人。考列丁等或不满六十分及专案考成一次记二大过免职者,应附记处分理由及不服考成决定者提起救济之方法、期间、受理机关(构)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考成委员之产生方式、人数及任期)

  考成委员会置委员五人至二十一人,除本机关(构)人事主管为当然委员及第二项所规定之票选人员外,馀由机关(构)首长就本机关(构)人员中派兼之,并指定一人为主席。
  前项委员,每满三人,应有一人由本机关(构)人员票选产生之。
  考成委员会委员之任期,自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十八条 (考成委员会会议之出席人数及决议方式)

  考成委员会会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但年终考成、另予考成考列丁等或不满六十分或专案考成,应经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决议。
  前项决议,得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行之。

第十九条 (守密义务)

  办理考成人员对考成过程应严守秘密,并不得遗漏舛错,违反者,按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二十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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