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中央气象署组织法
外观
交通部中央气象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6月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74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9月15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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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交通部为办理全国气象业务,特设中央气象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 一、气象、海象、地震、与气象有关之天文等气象业务之政策规划、法规研拟及执行。
- 二、气象、海象、地震、与气象有关之天文等现象观测与遥测相关业务之发展、规划、推动及维运。
- 三、气象、海象、地震等现象预报、警报相关业务之发展、规划、推动、维运,与相关测报业务之督导、查核及事实鉴定。
- 四、气象、海象、地震等现象相关资讯之搜集、汇整、交换、处理、研判、储存、传输及供应。
- 五、气候现象之监测、分析、模拟推估及报告。
- 六、气象业务技术规范之厘订及推行;基本气象仪器之校验及其证书核发。
- 七、所属气象机构之督导及协调;专用观测站之审核认可及辅导;船舶、民用航空器气象测报之技术辅导。
- 八、气象业务之报导及专业谘询;气象知识与产业应用之服务及宣导。
- 九、气象业务之发展、数位科技之运用、作业研发、技术人才培育及国际气象资料交换。
- 十、其他有关气象事项。
第三条
-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