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局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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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6月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75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9月15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8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6 月 7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75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9 月 15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305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第一条

  交通部为办理公路工程及公路管理业务,特设公路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公路之发展及建设规划。
  二、省道之养护及改善;县道、乡道及区道修建、养护、管理之督导。
  三、公路之新建及整建工程。
  四、公路监理业务之规划、执行、督导及管理;车辆行车事故之鉴定及覆议业务。
  五、公路之交通管理及安全维护。
  六、公路运输管理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七、公路地质调查、工程材料测定、材料配比设计、工程施工品质之管理及技术研究发展。
  八、汽车交通安全、专业技术训练检定及公路人员之训练。
  九、因应数位转型、气候变迁及交通科技之公路工程及监理业务事项。
  十、其他有关公路工程及监理行政事项。

第三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本局之次级机关及其业务如下:
  一、各区养护工程分局:执行公路养护及改善事项。
  二、各区公路新建工程分局:执行公路新建及整建事项。
  三、各区监理所:执行公路监理、运输管理及车辆行车事故鉴定事项。

第六条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公路总局及所属机关(构)随同业务移拨之适用原法令规定人员,依下列各款规定办理:
  一、以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审定有案之佐级以上现职人员,于中华民国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准用交通事业人员与交通行政人员相互转任资格及年资提叙办法(以下简称二类人员转任办法)办理转任或继续适用原法令规定,并自期限届满翌日起,留任原叙定资位同序列或较低序列之职务至离职时为止。
  二、以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审定有案之现职士级人员于中华民国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依原适用法令规定或取得高一资位之资格调任本局及所属机关(构)其他职务,并自期限届满翌日起,留任原职称原叙定资位之职务至离职时为止。
  本法施行前之交通事业公路人员升资考试,自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以后不再办理。
  第一项适用原法令规定人员,得参加交通事业公路人员升资考试;改调本局及所属机关(构)其他职务时,于中华民国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准用二类人员转任办法规定办理。
  第一项人员经依公务人员任用法规办理转任后,不得再选择适用原法令规定。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公路总局及所属机关(构)审定有案之现职人员已参加劳工保险者,得以转(留)任时审定之原官等(资位)原职务选择继续参加劳工保险,调任其他职务或升任高一官等(资位),应依规定参加公教人员保险。

第八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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